索 引 号 640104-113/2017-32309 文  号 【2017】7号 生成日期 2017-08-08
发布机构 兴庆区审计局 责任部门 兴庆区审计局 关 键 字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是否有效 有效

林业局审计报告

保护视力色:          字体颜色: 【      绿】         恢复默认

  

    

    

    

    

  银兴审报〔2017〕7号

    

    

    

    

    

    

  被审计单位:银川市兴庆区林业局

        目:银川市兴庆区审计局对银川市兴庆区林业局

  2016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十六条规定,兴庆区审计局自2017年2月23日至4月10日,对银川市兴庆区林业局(以下称兴庆区林业局)2016年预算执行情况进行了就地审计。本次审计,以兴庆区林业局2016年度财政财务收支为基础,围绕单位重点资金流向,从预算资金的编制、使用、管理等方面,对单位2016年预算真实性、完整性及效益性进行了审计。延伸审计了兴庆区花卉协会、兴庆区绿化养护中心的专项资金。本次审计工作得到了兴庆区林业局的支持和配合。兴庆区林业局通过书面承诺表明对其提供的财务会计资料、有关经济活动的业务资料、会议记录及银行开户情况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兴庆区审计局的责任是依法独立实施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一、基本情况

  (一)单位基本情况

  兴庆区林业局是兴庆区政府直属行政单位,为全额拨款的一级预算单位,主要职责为宣传贯彻国家关于城乡造林绿化、林业资源保护、林业生态环境保护、森林法、森林防火方针、政策;编制辖区绿化造林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做好森林防火工作。负责城市次干道(不含次干道)以及以下行道树、公共绿地、辖区直属的公园、广场、绿化带、草坪的养护、管理工作;组织开展植树造林、封山(滩)育林、天然林保护工作,指导退耕还林工作,负责林业资源和林业生态环境的保护和管理;组织指导防治水土流失和防沙治沙工作,指导林权、林地管理,依法对林业资源的利用、更新、木材采伐、运输进行监督管理;负责林政执法检查工作,调查处理林政案件和纠纷,开展好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指导国有林场(苗圃)及基层林业工作站的建设和管理;组织实施湿地、林地保护区、湿地公园等保护管理执法等工作。下设林业技术推广中心、绿化委员会、森林执法大队,单位内设林业重点养护办公室、花卉产业发展办公室、局办公室、财务室等职能处室。截至2016年12月31日,单位行政编制4名,事业编制21名。实有在职人员53名,其中:行政人员3名,事业人员19名,聘用临时工7名,公益性岗位人员6名,政府聘用人员3名,借调其他单位15人。兴庆区林业局执行《行政单位会计制度》。

  (二)2016年预算编报及执行情况

  1.单位预算执行总体情况

  截至2016年12月31日,上年结余共计1,881.73万元,本年收入共计9,118.50万元,其中:本级财政拨入5,299.31万元,区市专项1,082.40万元,其他收入2,736.79万元,本年支出共计9,877.10万元,其中:基本支出344.21万元,项目支出9,532.89万元。年末结余1,123.13万元,其中:项目结余1,119.64万元,基本结余3.49万元。2016年预算执行率89.79%,其中基本支出预算执行率99.00%,项目支出预算执行率89.49%。经审计分析,项目资金预算执行率未达到100.00%主要是由于项目未验收,按照验收进度当年有结转结余资金。

    

  2016年度单位预算编制及批复、执行情况表

    单位:元

  序号

  项目

  基本支出

  项目支出

  合计

  备注

  1

  预算批复

  2,936,141.00

  15,650,000.00

  18,586,141.00

    

  2

  上年结转结余

  34,929.50

  18,782,395.73

  18,817,325.23

    

  3

  预算收入

  3,442,086.00

  87,742,953.25

  91,185,039.25

    

  4

  预算执行

  3,442,085.93

  95,328,950.63

  98,771,036.56

    

  5

  预算执行差异额

  34,929.57

  11,196,398.35

  11,231,327.92

  2+3-4

  6

  预算执行率

  99.00%

  89.49%

  89.79%

  4/(2+3)

  2. 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完成情况

  2016年兴庆区人民政府批复兴庆区林业局实施的基本建设项目5项,批复建设投资共计5,833.66万元。截至2016年12月31日,实际到位建设资金1,282.00万元,实际支付工程款1,329.00万元。截至2016年12月31日,项目均已竣工,在管护期内,未完成结算,项目均未进行财务竣工决算,未纳入固定资产管理。

  兴庆区林业局支付建设资金时,由财政直接拨付项目建设单位,做到了专款专用。但未按照《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规定单独设立账簿对建设项目进行基本建设财务核算。

  3. 非税收入完成情况

  2016年兴庆区林业局行政事业性收费合计7.17万元,已及时足额缴入国库。具体各收费项目执行情况见下表:

  2016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情况一览表   单位:元

  年度

  树木移植费

  行政罚没款

  合计

  2016年度

  59,374.00

  12,360.00

  71,734.00

  合计

  59,374.00

  12,360.00

  71,734.00

  4.“三公经费”管理使用情况

  据单位提供的财务报表反映,兴庆区林业局2016年度“三公经费”总计支出21.68万元,其中:公务接待费0.15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21.53万元,因公出国(境)费未发生。

  2014-2015年度“三公经费”及会议费支出情况     单位:元

  项目

  公务接待费

  因公出国费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

  合计

  2016年度

  1,472.00

    

  215,350.79

  216,822.79

  合计

  1,472.00

    

  215,350.79

  216,822.79

  5.部门存量资金情况

  截至2016年12月31日,单位会计报表反映结转结余资金1,123.13万元,其中:2016年结转结余资金536.58万元,连续两年以上结转结余365.14万元。

  (三)以前年度接受审计及整改情况

  我局于2014年3月对兴庆区林业局2013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及局长张建刚同志任中经济责任进行了审计,兴庆区林业局对该次审计发现的:提供标准发放福利6.84万元,将预算内资金20万元转为预算外资金管理和使用、暂存款中隐匿支出5.40万元、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监管不到位等问题进行了积极整改并落实到位。

  二、审计评价

  审计结果表明,兴庆区林业局2016年度重大经济决策落实情况较好,单位建立了重大经济决策管理制度。内部管理制度较为健全,执行基本有效,管理情况较好。部门预算编报基本真实、完整、规范。单位预算收入、预算支出真实,“三公经费”支出基本合理,总体呈下降趋势。在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上基本能够按照预算要求执行,但仍存在预算执行差异大、结转结余资金未及时清理、公务用车运行费超支、往来款项长期挂账、项目设计未进行招投标、挤占挪用专项资金、违规拨付财政资金等问题。

  三、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意见

  (一)预算执行中存在问题

  1. 2016年度预算与实际执行结果差异大。兴庆区林业局2016年度财政预算批复18,586,141.00元,2016年实际预算收入91,185,039.25元,超2016年初预算安排72,598,898.25元,其中:追加本级专项34,407,020.44元,区市专项10,824,000.00元、其他收入27,367,877.81元,造成预算与实际执行有差异的主要原因是增加了花卉产业项目资金、绿化工程项目建设资金等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确需增加的项目经费,因没有纳入预算而临时追加所致。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三十六条“各级预算收入的编制,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财政政策相衔接。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将所有政府收入全部列入预算,不得隐瞒、少列”的规定。

  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七条“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调整有关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二)违反规定编制、批复预算或者决算”的规定,责令兴庆区林业局严格执行财政预算管理,增强财政预算的约束力,将每年所需的项目资金及其他资金编入预算方案,确保单位预算编制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2. 结转结余资金3,651,435.30元未及时清理,责令纠正。截至2016年12月31日,兴庆区林业局结转结余资金11,231,327.92元,其中两年以上结余资金3,651,435.30元,包括:森林培育资金1,952,493.60元,生态效益资金974,956.70元,林业防灾减灾资金51,460.00元,森林资源管护资金672,525.00元。两年以上结余资金中2009年以前结余资金2,200,000.00元借给银古路街道办事处,至今未收回;森林管护人员工资2014年起由本级财政直接拨付乡镇,自治区财政拨付的森林资源管护人员工资结余。不符合《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管理的通知》第一条“(五)加大对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的统筹使用力度,对地方本级财政预算安排形成的结转项目,结转年度超过一年的,一律收回同级财政总预算统筹安排。对上级专项转移支付形成的结转项目,其资金管理办法有具体规定的,按规定执行的;未作具体规定且连续两年以上的,一律收回资金使用方本级财政总预算统筹安排”的规定。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管理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责令兴庆区林业局尽快清理结转结余资金,将结余资金上缴财政总预算统筹安排

  3. 公务用车运行费超标准列支115,350.79元,责令纠正。兴庆区林业局2016年度预算批复公务用车运行费为100,000.00元,实际支出215,350.79元,超标准支出115,350.79元。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五十七条“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按照预算执行,不得虚假列支”和财政部《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预算决算管理办法》(财行〔2011〕9号)第二十一条“公务用车预算下达后,各部门、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原则上不予调整”的规定。

  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四)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的规定,责令兴庆区林业局加强管理,在以后年度严格执行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用的相关规定,厉行勤俭节约。

  (二)财务核算中存在问题

  往来款项长期挂账2,402,000.00元,责令纠正。截至2016年12月31日,兴庆区林业局往来款项余额共计2,423,060.00元,(其他应收款余额2,221,060.00元,其他应付款余额202,000.00元),其中:三年以上2,402,000.00元(其他应收款2,200,000.00元,其他应付款202,000.00元),占往来款项余额的99.13%。不符合《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第三十九条“逾期3年或以上、有确凿证据表明确实无法收回的其他应收款,按规定报经批准后予以核销。核销的其他应收款应在备查簿中保留登记。。。。。。其他应付款。。。。。。因故无法偿付或债权人豁免偿还的其他应付款,应当按规定报经批准后进行账务处理。。。。。。核销的其他应付款应在备查簿中保留登记”。

  根据《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兴庆区林业局查明原因,对往来款项及时进行清理。

  (三)建设项目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项目设计未进行招投标,责令纠正。2016年实施章子湖公园提升工程五至六标段,项目桥梁工程、园路连通工程及附属设施建设均由中国市政工程西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设计,签订两份合同,合同金额分别为180,000.00元,140,000.00元,未进行招投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和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规定。

  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九条“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核减或者停止拨付工程投资。。。。。。(五)其他违反国家投资建设项目有关规定的行为”的规定,责令兴庆区林业局严格执行建设管理法律法规,加强基建项目管理。

  2.挤占、挪用专项资金717,300.00元,责令纠正。2016年兴庆区林业局收到2015年徕龙公园湿地保护项目资金1,090,000.00元。项目内容为湿地植被恢复工程和湿地保护工程等。经审计,徕龙公园基本建设项目于2013年开工建设,2014年6月完工并开园。2016年将湿地保护资金用于2013年徕龙公园项目初步设计费25,000.00元、项目监理费20,000.00元,项目绿化养护费用272,300.00元;2016年8月收到2015年防护林工程中央基建投资资金400,000.00元,因2015年三北防护林工程成活率达标的项目部分为未进行招投标实施的零散面积,无法拨付工程款,2016年将防护林工程中央基建投资资金支付月牙湖安置区三期庄点绿化工程200,000.00元,支付月牙湖防洪堤西侧绿化工程款200,000.00元。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四十七条“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按照预算执行”和第六十三条“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对预算收入和支出的管理,不得截留或者动用应当上缴的预算收入,不得擅自改变预算支出的用途”的规定。

  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二)截留、挪用财政资金”的规定”,责令兴庆区林业局调整有关会计科目,归还原资金渠道。

  (四)违规拨付财政资金

  违规拨付财政资金2,090,000.00元,责令纠正。兴庆区花卉协会是由本辖区从事花卉生产经营、科研、管理人员自愿结成的群众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的法人团体。兴庆区林业局于2015年度、2016年度两次委托该协会举办西部花卉论坛活动,均未签订委托业务合同。2015年-2016年直接拨付财政资金2,090,000.00元至兴庆区花卉协会,在该协会列支西部花卉论坛活动的全部收支。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条“本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九十三条“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四)违反本法规定,改变预算支出用途的”的规定,责令兴庆区林业局严格按照预算级次拨付资金,对外委托业务签订业务合同,加强财政资金监督管理。

  (五)拨付花卉种苗补贴未进行公示

  拨付花卉种苗补贴未按规定进行公示,责令纠正。兴庆区林业局2016年7月拨付辖区合作社2016年第一批花卉种苗补贴资金共计4,000,000.00元。2016年11月1-2日兴庆区林业局组织对辖区各合作社花卉种植进行了验收,未按规定对验收情况进行公示。截止审计报告日,已对2016年度验收情况进行补充公示。不符合《兴庆区2015年花卉产业扶持资金使用实施细则》“十、项目验收及资金兑现。兴庆区林业局根据本细则规定,适时牵头组织各成员单位组成验收组进行验收,验收结果形成验收报告,验收小组人员共同签字,作为兑现补助资金的依据。林业局依据验收报告兑现补贴奖励资金,并进行公示”的规定。

  根据《兴庆区2015年花卉产业扶持资金使用实施细则》的规定,责令兴庆区林业局2016年花卉种苗补贴奖励资金按规定进行公示,以便于接受种植户等的社会监督。

  (六)延伸审计发现的问题

  1. 国家公职人员、离退休人员违规在兴庆区花卉协会任领导、法人代表等职务,责令纠正。兴庆区花卉协会是由本辖区从事花卉生产经营、科研、管理人员自愿结成的群众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的法人团体。经审计,兴庆区花卉协会的法人代表(会长)刘廷俊,63岁,已退休;协会领导包括:副会长王林为兴庆区大新镇塔桥村书记,副会长杨伟为兴庆区科协主席,副会长兼秘书长王利明为兴庆区林业局原任局长。协会的日常活动由秘书长主持。不符合《宁夏回族自治区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实施方案》“四、脱钩任务和措施(四)人员管理脱钩,规范用人关系。行政机关不得推荐、安排在职和退(离)休公务员到行业协会商会任职兼职。现职和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党政领导干部及在职工作人员,不得在行业协会商会兼任职务。领导干部退(离)休后三年内一般不得到行业协会商会兼职,个别确属工作特殊需要兼职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退(离)休三年后到行业协会商会兼职,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方可兼职。对已在行业协会商会中任职、兼职的公务员,按相关规定进行一次性清理。”“《关于清理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科学会兼职有关问题的通知》“一、退(离)休领导干部不得兼任社科学会法定代表人,不得牵头成立新的社科学会或兼任境外社科学会职务”的规定。

  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实施方案》的规定,建议兴庆区林业局尽快组织、监督本局以及相关单位的公职人员退出在兴庆区花卉协会的任职。

  2.项目资金结余104,260.00元未收回兴庆区林业局,责令纠正。兴庆区花卉协会是非营利性的法人团体,经费来源主要为兴庆区的财政资助、会员会费、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接受捐赠、赞助、给予等。2015年-2016年期间无会费收入和其他收入,仅收到兴庆区林业局拨付资金2,090,000.00元,用于举办西部花卉论坛活动,共计支出1,985,740.00元,项目资金结余104,260.00元。截至2016年12月31日,未上缴兴庆区林业局,尚在协会账户滞留。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六十三条“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对预算收入和支出的管理,不得截留或者动用应当上缴的预算收入,不得擅自改变预算支出的用途”的规定

  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七条“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调整有关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七)其他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和第十五条“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有财政违法行为的,依照本条例有关国家机关的规定执行;但其在经营活动中的财政违法行为,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执行”的规定,责令林业局组织、监督兴庆区花卉协会按照财政资金管理规定,将结余资金交回兴庆区林业局。

  3. 兴庆区林业局拨付兴庆区花卉协会财政资金2,090,000.00元,未对该资金进行有效监督,责令纠正。具体如下:

  (1)2015年-2016年,兴庆区花卉协会将收到的2,090,000.00元资金的收入支出均通过“其他应付款”科目核算,未按《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对其日常经营活动进行规范核算。

  (2)2015年-2016年兴庆区花卉协会支出财政资金1,985,740.00元,日常经费报销过程中法定代表人未签字审批,均加盖个人印章。

  (3)对外签署合同,合同签字人员既不是单位法人、也无授权,并且不是协会工作人员。

  (4)兴庆区花卉协会委托金凤区宗氏鲜花店承办2015年中国西部花店业第三届高峰论坛活动,共计支付资金211,050.00元,未进行政府采购、未签署委托业务合同并且未取得合规票据,仅由宗氏鲜花店出具收据;报销的会务酒店发票、租赁场地发票等均无经手人签字,支付主持人工作费、名师讲课费、大赛专家评审费等人员费用共计123,600.00元,均以劳务费发放表的形式现金发放,无实际领款人签字等。

  以上事项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九十条“政府各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所属各单位的预算执行,及时向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反映本部门预算执行情况,依法纠正违反预算的行为”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九十五条“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追回骗取、使用的资金,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四)其他违反财政管理规定的行为”的规定,责令兴庆区林业局加强财政资金的监督管理,对拨付资金使用单位的财政预算资金加强监督,保证财政资金安全有效的使用。

  四、审计建议

  (一)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严格按照预算法的规定完整编制预算、细化预算。严格按照预算批复的指标及时支出各项经费,做到各项经费不超标,做到专款专用,不改变用途,不滞留,不挪用专项资金。

  (二)加强建设项目管理,确保项目规范及时的完成。针对兴庆区林业局实施项目多,项目资金多为专项资金,专项资金管理使用严格。建议林业局集中统筹强化建设项目管理,遵守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按照建设项目的规范流程进行,规范有效的使用项目资金,确保项目顺利完成,及时发挥效益。

  (三)加强内控管理,健全完善业务流程并监督执行。针对兴庆区林业局目前实施项目多,各类专项资金量大,为确保专项资金支出合法、合规、公开、透明,建议进一步完善各项内控制度。尤其是农业补贴资金的拨付,应针对农业生产的特殊性进一步完善项目从申报、实施、验收、公示到补贴资金拨付的各环节的控制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做到合法、合规、公开、透明。

  (四)加强预算资金监管,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有效使用。建议兴庆区林业局加强预算资金管理,严格按照预算级次拨付资金,对应该直接拨付的财政资金加强监督管理,对外委托业务通过政府采购选定管理规范的受托方、通过签订业务合同,对委托业务的内容、质量等作出详细约定,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有效的使用。

  对本次审计发现的问题,请兴庆区林业局自收到本报告之日起60日内组织整改完毕,并将整改结果书面报告银川市兴庆区审计局。

  本报告及有关整改情况随后将以适当方式公告。

    

    

                              银川市兴庆区审计局

                            2017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