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640104-113/2017-32310 文  号 【2017】8号 生成日期 2017-08-08
发布机构 兴庆区审计局 责任部门 兴庆区审计局 关 键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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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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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兴审报〔2017〕8号

    

    

    

    

    

    

  被审计单位:银川市兴庆区民政局

  审 计 项 目:银川市兴庆区审计局对银川市兴庆区民政局

               2016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兴庆区审计局自2017年2月22日至3月25日,对银川市兴庆区民政局(以下简称兴庆区民政局)2016年度的预算执行情况进行了就地审计。本次审计重点检查了2016年度单位预算编制的完整性,预算支出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延伸审计了月牙湖乡、通贵乡及丽景街道办事处所涉及的民政专项资金。本次审计工作得到兴庆区民政局的支持和配合,兴庆区民政局通过书面承诺表明对其提供的与审计相关的财务会计资料及有关经济活动的业务资料、会议资料等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兴庆区审计局的责任是依法独立实施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一、基本情况

      (一)单位基本情况

  兴庆区民政局是兴庆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属兴庆区财政一级预算单位。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银川市和兴庆区有关民政工作方面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组织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履行兴庆区辖区内的临时救济救灾、社会救助、社区建设、拥军优属等职责。单位内设办公室、低保中心(低保核对中心)、基层政权、老龄办公室、优抚办公室、社团民非办公室、地名殡葬办公室、婚姻登记中心等部门。下设银川市兴庆区婚姻登记中心、银川市兴庆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救助管理中心、银川市兴庆区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等3个非独立核算事业单位。截至2016年末,兴庆区民政局核定编制21名,其中行政编制7名,事业编制14 名(兴庆区婚姻登记中心3名、兴庆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救助管理中心7名、兴庆区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4名)。机关实有在职人员24名,其中行政人员5名、参公事业人员3名、事业人员16名(含挂靠人员6名)、公岗人员 1名、“三支一扶”人员3名,社区基干3名、非在编人员12名。兴庆区民政局执行《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会计核算由单位自行核算。

    (二)2016年度预算执行情况

  2016年度兴庆区民政局编报项目预算资金4,733.70万元,当年兴庆区财政下达预算批复资金共计5,072.91万元,其中基本支出1,186.01万元,项目支出3,886.90万元,较单位编报预算多339.21万元。上年结转结余资金6,376.31万元,当年预算收入8,653.90万元,预算执行10,279.22万元,预算执行差额4,750.99万元,其中基本支出962.49万元,项目支出9,316.73万元。2016年的预算执行率为68%,其中基本支出预算执行率100%,项目支出预算执行率66%。经审计分析,项目资金预算执行率较低主要原因是:项目资金预算编制不够细化、不够具体,实际执行难度大,同时没有将上年的结转结余资金考虑进去;部分资金财政部门日常滞留年末拨付来不及执行。

  2016年度单位预算编制及批复、执行情况表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

  基本支出

  项目支出

  合计

  备注

  1

  上报预算

  0.00

  4733.70

  4733.70

    

  2

  预算批复

  1186.01

  3886.90

  5072.91

    

  3

  上年结转结余

  0.00

  6376.31

  6376.31

    

  4

  本年预算收入

  963.49

  7690.41

  8653.90

    

  5

  本年预算执行

  962.49

  9316.73

  10279.22

    

  6

  预算执行差异额

  1.00

  4749.99

  4750.99

  3+4-5

  7

  预算执行率

  99.90%

  66.23%

  68.39%

  5÷(3+4)

    (三)存量资金情况

  截至2016年度,单位会计报表反映结转结余资金5,725.36万元,其中:财政结转结余资金4,749.99万元,非财政结转结余资金974.37万元。

    (四)三公经费支出情况

  据单位提供的财务报表反映,兴庆区民政局2016年度“三公经费”总支出4.26万,较当年预算指标17.8万减少13.54万元。

    (五)行政事业性收费情况

  2016年度兴庆区民政局行政事业性应收费合计86,488元,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上缴国库8,3500元,差额2,988元未上缴。其中:婚姻登记工本费83,250元,收养费250元。兴庆区民政局2016年办理结婚离婚登记共9403对,应收8,4627元,实际上缴83,250元 ,少上缴1377元。

      二、审计评价

  审计结果表明,兴庆区民政局提供的会计资料基本真实地反映了该局财政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情况。但也存在着预算与执行结果差异大、少列收入支出、虚列支出、会计核算未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挤占挪用专项资金、非法公开募捐、无特定捐助对象收取定向捐款等问题。

      三、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意见

    (一)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1.应记未记收入141,857.50元

  兴庆区民政局将收取的各部门经费(上年结余108,367.50元)、本年收取的独生子女费2,400元、收回的超支退回的运动服款31,090元等款项141,857.50元,记入“其他应付款”用于后续支出,应记未记“其他收入”。违反了《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中2305 其他应付款 第一条“本科目核算行政单位除应缴财政款、应付职工薪酬、应缴政府补贴款、应付账款以外的其他各项偿还期在一年内(含一年)的应付及暂收款项,如收取的押金、保证金、未纳入行政单位预算管理的转拨资金、代扣代缴职工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4011 其他收入 第一条“本科目核算行政单位除财政拨款收入以外的其他各项收入,如从非同级财政部门、上级主管部门等取得的用于完成项目或专项任务的资金、库存现金溢余等”的规定。决定:责令兴庆区民政局按照《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调整会计账目,将具有收入性质的其他应付款转入其他收入核算,全部纳入当年的单位预算。

  2.应记未记经费支出75,671.55元

  兴庆区民政局将上述应记未记的各种收入通过“其他应付款”支付了各种杂费,未通过经费支出核算,应记未记各项支出75,671.55元。违反了《行政单位会计制度》5001 经费支出 第一条“  本科目核算行政单位开展业务活动中发生的各项支出”及《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71号)第十九条“行政单位应当将各项支出全部纳入单位预算。各项支出由单位财务部门按照批准的预算和有关规定审核办理。”的规定。决定:责令兴庆区民政局按照《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有关规定,调整会计账目,将具有经费支出性质的其他应付款转入经费支出核算,全部纳入当年的单位预算支出。

    (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中存在的问题

  1.货币资金未按会计制度规定核算

  兴庆区民政局2016年度货币资金账务处理及会计核算存在问题:(1)2016年账面反映以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报支各种费用46,291.71 元,实际为开具现金支票提取现金后报销开支,会计核算时没有进行现金业务核算,多项多笔经济业务也没有分开核算,没有设置现金日记账,没有逐笔序时登账。(2)2016年以银行存款支付各种经费25,619,935元,开具转账支票166张,会计核算时按照20笔银行存款业务进行核算,没有按《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银行存款业务核算,没有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没有按规定逐笔序时登账。

  上述第(1)项“库存现金未按会计制度规定核算”违反了财政部《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财库〔2013〕219号)第三十九条库存现金第四款,行政单位应当设置“现金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发生顺序逐笔登记的规定。

  上述第(2)项“银行存款未按照会计制度规定核算”违反了财政部《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财库〔2013〕219号)第三十九条银行存款第五款,行政单位应当按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存款种类及币种等,分别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结出余额。“银行存款日记账”应定期与“银行对账单”核对,至少每月核对一次。……”的规定。

  以上问题决定:责令兴庆区民政局按照《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设置“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发生顺序逐笔登记。

  2.应付款长期挂账未清理

  截至2016年末,兴庆区民政局部分应付款长期挂账,时间超过三年以上没有清理的金额共80,361.00元,主要是应付掌政镇占地补偿款77,161.00元、应付陈文吉(兴庆区法院)3,200.00元,业务内容及未支付原因不明。建议民政局加强应付款的管理,自行查明原因,及时进行清理,不得长期挂账。该事项违反了《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71号)“第四十七条  对各种暂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的规定。责令兴庆区民政局按照《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的规定查明原因,及时清理账务。

  3.应记未记预付账款和资产基金1010万元

  兴庆区民政局2016年2月第36号记账凭证支付给银古路街道办事处景湖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款150万元,2016年3月21日支付给兴庆区康居办代建大新镇燕鸽五队等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款860万元,以上合计金额1,010万元,存在以下问题:(1)无代建协议或建设合同,付款依据不足。(2)付款仅在“经费支出”列支,未做预付账款和资产基金核算。违反了《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会字〔1996〕19号)第四十七条“各单位办理本规范第三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必须取得或者填制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和《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财库〔2013〕219号)“第二十条 行政单位对符合本制度第十八条资产定义的经济资源,应当在取得对其相关的权力并且能够可靠地进行货币计量时确认。符合资产定义并确认的资产项目,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第三十九条预付账款、资产基金的主要账务处理的规定。责令兴庆区民政局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补充代建协议等原始付款依据,补充对预付账款、资产基金等会计科目的会计核算。

    (三)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方面的问题

  1.年末无计划未按进度突击下拨临时救助金,以拨代支

      兴庆区民政局2016年12月第57号记账凭证无依据无支付计划向兴庆区各乡镇、街道办拨付临时救助资金600万元。经对月牙湖乡、通贵乡、丽景街道办事处临时救助资金的延伸审计发现,临时救助资金的执行率很低,大多闲置账面,形成了年末结余资金,没有发挥出该项资金的使用效益。不符合《关于进一步规范临时救助资金、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的通知》(宁财(社)发〔2015〕369号)中“临时救助资金应按进度支付,年中按照资金情况,统筹调整临时救助资金。”的要求。

  2.民政专项资金延伸检查情况

  经对拨付到月牙湖乡、通贵乡、丽景街道办事处的民政专项资金延伸审计,发现了以下问题:(1)月牙湖乡为3名年龄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发放75岁以上失能失智老人生活补贴21,600元;(2)月牙湖乡在冬令春荒生活补助资金有结余的情况下挤占临时救助资金支付冬令春荒困难群众生活补助123,100元,支付大病困难群众慰问金48,000元;(3)月牙湖乡民政业务档案管理不善,部分资料不便查阅和检查;(4)通贵乡民政业务口统计临时救助共支出68,200元,乡财务账从民政临时救助资金支付23,100元,差额部分45,100元从财政拨款救助金中支出。不同渠道专项资金互相挤占,业务财务统计口径不一。(5)丽景街道办事处挪用高龄及优抚金2,500元用于5名发放生活困难社区基层干部慰问金。(6)丽景街道办事处挪用优抚金及优抚补贴金6,800元用于支付特困供养人员生活补贴。(7)各乡镇、街道办事处民政临时救助资金普遍结余较大、预算执行率低下,资金效益不高。

  以上事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五十七条  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按照预算执行,不得虚假列支。”、 “第六十三条 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对预算收入和支出的管理,不得截留或者动用应当上缴的预算收入,不得擅自改变预算支出的用途。”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九十三条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四)违反本法规定,改变预算支出用途的;(六)违反本法规定拨付预算支出资金。”的规定,决定:责令改正,调整会计科目,将挤占资金原渠道返还,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涉及乡镇、街道的资金违规行为和资金监管问题,应由兴庆区民政局按照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的规定负责监督纠正,加强监管。

    (四)其他问题

  非法公开募捐294,568.50元和无特定捐助对象收取定向捐款260万元

  兴庆区民政局在慈善捐款方面存在以下问题:(1)2016年开展公开募捐活动,收取社会各界捐款294,568.50元;(2)无特定捐助对象定向收取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银川市兴庆区新水小区项目部捐款260万元。加上以前年度社会各级捐款结余,年末结余捐款资金共3,110,686.70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六条“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慈善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慈善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和第二十一条“本法所称慈善募捐,是指慈善组织基于慈善宗旨募集财产的活动。慈善募捐,包括面向社会公众的公开募捐和面向特定对象的定向募捐。”以及《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第三条“依法取得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可以面向公众开展募捐。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不得开展公开募捐。”和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依法对其登记的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和公开募捐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并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公开募捐的有关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的规定。即民政部门不是开展慈善募捐的主体,而是慈善组织开展慈善募捐活动的主管和监管部门,慈善募捐活动应该通过慈善组织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零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捐赠任务,强行指定志愿者、慈善组织提供服务的;”的规定,决定:责令改正,将违法收取的慈善捐赠款上缴财政。

      五、审计建议

  (一)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严格按照预算法的规定完整编制预算、细化预算。严格按照预算批复的指标及时支出各项经费,做到各项经费不超标,做到专款专用,不改变用途,不滞留,不挪用,不截留滞留专项资金、不以拨代支。

  (二)加强财务人员培训,严格遵守《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严格按照《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规范兴庆区民政局财务管理工作,提高会计核算水平。

  (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进一步加强财务核算。将应纳入单位统一核算的各项收支均纳入统一核算,确保会计信息真实、完整;加强支出凭证审核,完善报销手续;及时清理往来款项。

  (四)民政口各项专项资金种类多、金额大,大多都需要通过转移支付到乡镇、街道办、福利院等机构去具体执行。专项资金的日常监管和检查工作非常重要。建议民政部门制定专门的专项资金管理制度,配备相应的人员,有必要的话也可以借助政府采购服务的方式聘请专业机构或专业人员解决资金日常监管和跟踪检查,预防专项资金方面的营私舞弊行为的发生。

  (五)由于预算编制不够细化,导致部分项目资金严重不足,部分项目资金结余闲置,常年滞留账面,预算执行率低,难以发挥资金的效益。建议首先在做项目资金预算编制时能够更加细化、具体,同时要将上年的结转结余资金考虑进去;其次当项目间的预算资金确需调剂使用的,与财政部门及时协调沟通,按规定做好调剂工作;再次,经常性项目资金尽量优先使用本年预算指标,这样就可以使结转结余资金尽快达到规定的结转年度,方便财政部门依法依规收回闲置资金,盘活存量资金,统筹使用资金,有效提供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

  对本次审计发现的问题,请兴庆区民政局自收到本报告之日起60日内,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兴庆区审计局。

  本报告及有关整改情况随后将以适当方式公告。

    

                                 银川市兴庆区审计局

                               2017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