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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640104-113/2018-74548 文  号 银兴审发[2018]21号 生成日期 2018-05-12
发布机构 兴庆区审计局 责任部门 兴庆区审计局 关 键 字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是否有效 有效

关于兴庆区综合执法局原局长李虎同志任期经济责任履行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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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庆区委组织部:

根据兴庆区委组织部《关于对李虎等同志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通知》(银兴组发〔2018〕18号)的要求,兴庆区审计局对兴庆区综合执法局原局长李虎同志任期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了审计。现将审计结果报告如下:

一、审计评价

李虎同志任职期间(2015-2017年),能够认真贯彻执行落实

党和国家城市管理方面的方针政策和兴庆区区委、政府的部署。任职三年期间,按照 “网络化、数字化、法制化、精细化”的工作要求,先后开展占道经营、夜市烧烤、户外广告、建筑渣土、项目建设等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按月对兴庆区城乡市容环境卫生检查及数字化城管事部件办结综合情况进行考评检查,并落实考评奖惩制度,较好的完成了各项目标任务。但在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资产管理等方面还存在问题。

二、审计查出的主要问题

(一)重大政策决策方面的问题

本次审计,根据综合执法局提供的财务资料、业务资料,内

控制度等相关资料,对单位2015年以来重大经济事项进行了梳理,重点关注李虎同志任职期间决策内容的合法性,决策程序的合规性,决策执行的有效性。审计结果表明,存在以下问题:

1.大额资金支出决策程序、决策内容不规范。通过查阅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等资料,发现综合执单位5000元以上大额支出,有会议记录、会议纪要,但无实质性内容,主要事项均未明确。

2.聘用临时工不规范。银川市兴庆区机构编制委员会核定综合执法局编制89名,其中:行政6名,事业83名。实际在岗80名,其中:行政6名,事业74名,缺少事业编制9名。截止2018年3月末综合执法局在无任何依据情况下自聘临时工22人。

上述问题,不符合《中共兴庆区委办公室 兴庆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党政主要领导不直接分管财务工作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办法>等文件的通知》(银兴党办法〔2014〕87号)中“《关于党政主要领导干部不直接分管财务工作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第五条”的规定。根据上述规定,责令综合执法局严格执行相关规定,规范重大事项决策行为。

3.与临时人员签到劳动合同不规范。综合执法局截止2018年3月末自聘临时工22人,大包干临时人员35人(政府常务会议同意招收),签订劳动合同不规范。劳动合同中未约定劳动报酬、社会保险。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第六款、第七款的规定。根据上述规定,责令综合执法局规范合同条款。

上述1-3项问题发生的主要原因是单位在重大经济事项决策及人事管理方面没有严格执行兴庆区委、兴庆区机构编制委员会相关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所致。根据《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李虎同志对上述事项应负主管责任。                                                                                  (二)部门预算执行及其他财政财务收支方面的问题

1.应未缴财政14,500元。综合执法局2015-2016年列收个人违反工作纪律罚款14,500元未上缴兴庆区财政,在其他应付款中核算。不符合《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7号〕)第四条的规定。根据上述规定,责令综合执法局及时足额上缴应缴财政款14,500元。

2.收入61,740元,支出58,660.90元未入账。综合执法局2016-2017年收单位职工购买饭票款61,740元;支出58,660.90元。审计期间,执法局已将结余3,079.10元上缴单位账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四条的规定。根据上述规定,责令综合执法局及时将未入账的收入、支出纳入单位账户进行管理。综合执法局已在审计期间进行了整改,审计不再进行处罚。

3.应记未记收入946,722.81元,支出549,121.36元。综合执法局2015-2017年在其他应付款中列收工作经费、独生子女费等款946,722.81元,同时列支单位自聘临时人员工资等支出549,121.36元,截止2017年末结余549,121.36元。不符合《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中“其他应付款 、 其他收入 、 事业支出 ”的相关规定。根据上述规定,责令综合执法局调整有关会计科目,规范财务核算。

上述1-3项问题发生的主要原因是单位在资金收支管理中没有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相关规定所致。根据《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及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李虎同志对上述事项应负领导责任。

4.公务车运行费超标准列支3,423,769.75元。综合执法局2015-2017年度预算批复公务用车运行费为12,595,000元,实际支出16,018,769.75元,超标准支出3,423,769.75元。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五十七条和财政部《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预算决算管理办法》(财行〔2011〕9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根据上述规定,责令综合执法局进行整改,加强预算资金管理。

上述问题发生的主要原因是单位在公务车运行费管理中没有严格执行兴庆区财政下发的《兴庆区部门预算批复表》的预算批复数所致。根据《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李虎同志对上述事项应负主管责任。

5.固定资产管理方面问题。

(1)固定资产未入账问题。截止2017年末综合执法局固定资产账面共有各种车辆58辆(详见《兴庆区综合执法局2017年12月末车辆情况表》),经对车辆进行盘点,实有车辆67辆,账外有9辆车未进行固定资产核算。不符合《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宁财(资)发〔2015〕738号)第十四条的规定。根据上述规定,责令综合执法局按照上述规定,组织相关人员对固定资产进行盘点、清理,并调整固定资产账目。

(2)两轮摩托车入账金额账实不符。截止2017年末综合执法局固定资产账面共有两轮摩托车74辆,其中: 2800元价值的36辆、280元价值的38辆,经了解调查兴庆区市容环境卫生服务中心在调拨固定资产时,将38辆2800元价值两轮摩托车按280元价值调拨,差价95,760元,形成账实不符。不符合《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宁财(资)发〔2015〕738号)第十二条的规定。根据上述规定,责令综合执法局积极与兴庆区市容环境卫生服务中心协调,调整固定资产账目。

上述问题发生的主要原因是单位对固定资产的管理不够规范所致。根据《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李虎同志对上述事项应负领导责任。

6.挪用专项资金1,036,978.07元。综合执法局2015年至2017年在卫生整治等专项资金中列支临时工工资、办公费等1,036,978.07元。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的规定。鉴于综合执法局实际归还原资金渠道难度较大,责令综合执法局整改,杜绝以后再次出现挪用专项资金的现象。

上述问题发生的主要原因是单位对财政预算的管理不够规范所致。根据《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李虎同志对上述事项应负领导责任。

7.违规发放各项奖金126,200元。综合执法局2015-2017年在没有任何依据的情况下违规发放单位自聘临时工各项奖金126,200元。不符合《六项禁令》第四款的规定。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7号〕)第六条第四款的规定,责令综合执法局对违反规定发放补贴的行为予以纠正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以书面形式报告兴庆区审计局。

上述问题发生的主要原因是单位没有严格执行《六项禁令》相关规定所致。根据《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李虎同志对上述事项应负主管责任。

8.延伸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对兴庆区月牙湖乡政府、通贵乡政府、掌政镇政府、大新镇政府、银古路办事处、丽景街办事处六个单位的环境整治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延伸审计,发现以下问题:

(1)挪用专项资金485,314.20元。月牙湖乡等四个单位2015-2017年在综合执法局拨付的环境卫生整治工作经费、城市管理长效考核资金等专项资金中列支乡政府网络费、牛场补助费款等485,314.20元,其中:月牙湖乡政府140,000元,通贵乡政府62,000.01元、银古路办事处266,942.59元、丽景街办事处16,371.60元。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的规定,责令综合执法局督促上述相关单位调整有关会计科目,归还原资金渠道。

(2)未进行招投标,涉及项目3个,涉及金额2,380,383.5元。

①通贵乡政府2017年在综合执法局拨付的环境卫生整治工作经费中列支禾众通污水处理厂、垃圾中转站保洁费费570,000元,没有进行招投标,没有签订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列支该款项时继续沿用2016年银川市兴庆区政府建设工程中标通知书(宁正采字〔2015〕第116号)和2016年通贵乡政府与宁夏禾众通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的《通贵乡污水处理厂、垃圾中转站、环境卫生整治服务合同》。

②掌政镇政府2015年在综合执法局拨付的环境卫生整治工作经费中列支雲禹广告设计环境卫生整治宣传制作费355,888元,没有进行招投标。

③大新镇2017年在综合执法局拨付的环境卫生整治工作经费中支付新燕龙劳务公司、泰顺鑫劳务公司、宁夏创怡园园林绿化公司、新渠成祥保洁劳务公司、大新众和劳务公司环境卫生保洁费1,454,495.5元(其中:列支92,475.5元、在其他应付款中挂账1,362,020元),未进行招投标,没有签订劳务合同。

上述问题,不符合《银川市兴庆区政府工程招标及货物采购工作有关事项改革的通知》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上述规定,责令综合执法局督促上述相关单位进行整改。

(3)支出挂账1,362,020元。大新镇2017年1-12月以借款形式列支新燕龙劳务公司、泰顺鑫劳务公司、宁夏创怡园园林绿化公司、新渠成祥保洁劳务公司、大新众和劳务公司环境卫生保洁费1,362,020元,截止2018年3月末依然在其他应收款中挂账。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条第五款的规定。根据上述规定,责令综合执法局督促大新镇政府规范支出。

上述(1)-(3)问题发生的主要原因是单位没有起到监管责任所致。根据《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李虎同志对上述事项应负领导责任。

(三)内部管理情况

李虎同志任职期间,单位机构人员的编制按照相关规定,在岗编制数为89名(其中:行政6名、事业83名),实际在岗在编80名(其中:行政6名、事业74名),缺少编制9名(事业9名);资产配置、使用、处置基本合法合规;但在内部管理制度方面仍然存在漏洞,审计发生以下问题:

1.自聘人员逐年增加。经查阅会议记录、调查了解,单位自聘临时人员,无依据,随意增加,从2015年10人,增至2017年末的27人。

2. 固定资产管理方面存在漏洞。经对综合执法局固定资产情况进行审计,发现该单位有9辆车未入账,执法记录仪、对讲机等资产的领用、退回手续不够完善,固定资产未责任到人等问题。

3.上缴财政款存在个别人员延期上缴现象。

4.执法管理存在不足。如:2015年综合执法局某执法人员因执法伤人,致使单位支付医疗费及各项赔偿费用约200万元。

上述问题,不符合《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第四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根据上述规定,责令综合执法局进行整改,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执法管理,规范财务行为。

以上问题发生的主要原因是单位内部管理不够规范。根据《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李虎同志对上述事项应负主管责任。

本次审计,通过检查单位提供的会计资料和业务资料及对单位90%以上干部进行谈话,未发现李虎同志个人存在违反廉政规定的问题。审计建议单位在今后的管理中要加强法律法规学习,提高管理水平;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增强制度执行力度;加强预算资金管理,规范财务收支行为。

兴庆区审计局

2018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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