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规范兴庆区审批服务管理局职能配置、岗位设置和人员编制,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和中共银川市委办公室、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兴庆区机构改革方案》(银党办〔2024〕24号),以及中央、自治区党委、银川市委、兴庆区委对审批服务管理工作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兴庆区审批服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审批服务管理局)是兴庆区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将发展和改革局的跟踪了解和分析研判民营经济发展状况、统筹协调、组织拟订并推动落实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和鼓励民间投资发展的政策措施,建立与民营企业常态化沟通交流机制等工作职责划入审批服务管理局。
将工业信息化和科学技术局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的宏观指导、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和非国有经济发展的相关政策和措施,推动建立完善服务体系,协调推动中小企业创业、融资工作,监测分析中小企业发展动态,发布相关信息,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负责减轻企业负担和企业投诉处理服务工作等职责划入审批服务管理局。
第四条 本规定确定的主要职责、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等,是审批服务管理局机构职责权限、人员配备和工作运行的基本依据。
第五条审批服务管理局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政务服务工作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及自治区党委、银川市委、兴庆区委要求,把坚持和加强党中央对营商环境优化提升、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政务服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落实到履行职责过程中,把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主线贯穿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政务服务工作各方面全过程。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政府、市委、市政府、兴庆区委、区政府关于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创新政府治理,优化营商环境和行政审批服务制度改革、政务服务等有关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兴庆区审批服务有关的制度规定和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承担兴庆区政府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创新政府治理,优化营商环境的日常工作。
(二)协调指导兴庆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落实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改革中划入的行政许可事项工作。牵头组织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动态调整,开展“四减一优”创新和完善相应审批工作机制,并对办理情况进行跟踪督办,协调解决进厅事项办理中存在的各种问题。
(三)开展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制定兴庆区优化营商环境绩效考评办法,建立健全优化营商环境各项制度体系和长效机制。对兴庆区优化营商环境情况进行综合研判分析,提出可行性建议。组织配合开展优化营商环境方面的调查研究、经验交流、宣传指导、学习培训等活动。开展营商环境评价评测工作,梳理、汇总评测情况,并提出评价结果及运用建议。
(四)负责兴庆区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建设。推进政务服务改革,牵头完善维护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县(区)平台,组织事项“四级四同”梳理发布,提升政务服务“一网通办”水平;提出审批服务便民化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为区委、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
(五)负责市场准入、市场服务、社会事务、农林水务、安全生产等方面行政审批事项的办理,负责审批服务管理局与行业主管部门在审批前后的衔接联动,及时做好审批信息推送,负责协调处理审管互动中的相关问题。
(六)负责进驻兴庆区政务服务中心的垂管部门、双重管理部门设置的窗口以及进驻的各部门行政审批工作的规范和管理;落实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和考核评价,负责对兴庆区政务服务大厅窗口工作人员的日常培训管理和考核;负责进驻公共服务、便民服务、中介服务的规范和管理;负责政务大厅政务服务投诉举报的承办、转办和督办工作。
(七)负责对进入审批程序的事项进行实地核查,涉及专业性、技术性比较强的,协调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勘验,对重大事项协调相关部门开展联合勘验工作。
(八)负责兴庆区政务大厅及综合平台的建设和管理,建立和完善大厅服务功能,协调解决进厅事项办理中存在的各种问题,提升大厅运行水平。
(九)负责政务大厅的管理及后勤保障工作。负责政务大厅的安全保卫、防盗、防火及突发事件处置和应急管理工作。
(十)指导、监督兴庆区各乡镇(街道)、村(社区)便民服务站的运行和政务服务业务。
(十一)负责跟踪了解和分析研判民营经济发展状况、统筹协调、组织拟订并推动落实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和鼓励民间投资发展的政策措施。
(十二)建立与民营企业的常态化沟通交流机制,协调解决民营经济发展重大问题。
(十三)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的宏观指导、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和非国有经济发展的相关政策和措施。
(十四)推动建立完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协调推动中小企业创业、融资工作。监测分析中小企业发展动态,发布相关信息,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
(十五)健全企业投诉转办督办、跟踪回访机制,协调相关部门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十六)贯彻落实中央统筹发展和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部署和自治区党委、银川市委、兴庆区委要求,落实相关领域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职责分工。
(十七)完成兴庆区委和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六条 与其他部门的职责分工:
负责对进驻部门窗口工作人员的管理,具体审批及服务事项由派驻单位承担相应的职责。
第七条 审批服务管理局根据本规定第五条所明确的主要职责,编制权责清单,逐项明确权责名称、权责类型、设定依据、履责方式、追责情形等。在此基础上,制定办事指南、运行流程图等,进一步优化行政程序,规范权力运行。
第八条审批服务管理局岗位设置:
(一)综合管理岗
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机关文电、会务、宣传、信息、机要、文秘、公章管理、档案、帮扶、慰问、后勤保障等服务工作;负责机关党建、思想政治、意识形态、精神文明建设及群团等工作;承担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具体工作。负责领导干部考核、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负责协调处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工作,负责重点工作的督办工作;负责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做好统一战线、民族团结、双拥等工作;负责局机关有关文件的起草和相关会议的组织;负责文明单位的创建工作;做好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营商环境建设岗
负责制定兴庆区优化营商环境绩效考评办法,建立健全优化营商环境各项制度体系和长效机制。对兴庆区优化营商环境情况进行综合研判分析,提出可行性建议。组织配合开展优化营商环境方面的调查研究、经验交流、宣传指导、学习培训等活动。开展营商环境评价评测工作,梳理、汇总评测情况,并提出评价结果及运用建议。
(三)运行监察岗
负责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机关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行为;负责制定工作人员的管理制度;负责“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负责对各类进驻办事大厅的行政事项的清理和调整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审批服务业务流程的优化工作;负责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的相关工作;负责兴庆区行政审批服务业务数据的统计和分析归档工作;负责进驻政务大厅各部门单位及垂管部门、双重管理部门设置窗口的政务服务工作的规范、管理、监督、检查和考核;负责窗口和乡镇、街道办件量统计及协调、指导,完成大厅运行分析报告;负责安全保卫、设备维修工作;负责对各乡镇(街道)、村(社区)便民服务站的业务指导。
(四)联合勘验岗
负责行政许可涉及的法律、法规的解释、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负责行政许可业务监督工作,协助处理涉及行政审批的法律纠纷;负责各部门并联审批的重大、主要事项的组织协调、现场勘验及会签记录、相关文件起草工作;负责部门划入审批服务局行政事项的流程再造、时限压缩;负责划入事项的受理、初审、审核、发证等工作;负责与事项划转单位对接、协调划转的审批事项后续监管工作;负责涉及本局承办行政审批、公共服务事项的项目勘察、专家评审、验收的组织和协调;组织会同业务主管部门对重大事项开展联合勘验工作。
第九条审批服务管理局行政编制5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1名。
第十条审批服务管理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十一条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兴庆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其调整由兴庆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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