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640104-115/2020-00031 文  号 生成日期 2020-05-07
发布机构 兴庆区统计局 责任部门 兴庆区统计局 关 键 字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是否有效 有效

银川市兴庆区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银川市兴庆区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规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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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街道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银川市兴庆区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单位: 

现将《银川市兴庆区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银川市兴庆区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4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银川市兴庆区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全国人口普查条例》《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的通知》(宁政发〔2019〕39号)、《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的通知》(银政发〔2019〕153号)和《兴庆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的通知》(银兴政发〔2020〕20号)精神,经银川市兴庆区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批准,成立银川市兴庆区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为科学、有效地组织开展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银川市兴庆区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兴庆区人口普查办公室”)是银川市兴庆区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兴庆区人口普查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具体负责兴庆区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的组织、协调和实施,研究提出需领导小组决策的建议方案,督促落实领导小组议定事项,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二章 机构职责与分工

第三条 兴庆区人口普查办公室设在兴庆区统计局。

第四条 兴庆区人口普查办公室设主任一名、副主任和成员若干名。

第五条 兴庆区人口普查办公室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负责兴庆区人口普查办公室日常工作。

第六条 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兴庆区人口普查办公室全体会议和工作会议,负责审签兴庆区人口普查办公室重要公文。

第七条 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并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分管范围内的工作;受主任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可代表兴庆区人口普查办公室参加有关活动;负责审签兴庆区人口普查办公室有关文件。

第八条 成员协助主任、副主任工作,并受主任、副主任委托,负责处理有关方面的工作。

第九条 兴庆区人口普查办公室由以下部门组成,分别是:宣传部、统战部、政法委、网信办、政府办公室、发展和改革局、教育局、公安分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综合执法局、农业农村和水务局、文化旅游体育广电局、卫生健康局、统计局及各乡(镇)、街道。

第十条 兴庆区人口普查办公室下设6个工作组,分别是:综合组、业务组、宣传组、户口整顿组、数据处理组和执法检查组。

第十一条 兴庆区人口普查办公室下设工作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副组长协助组长工作。各工作组职责分工如下:

综合组:负责普查工作组织协调、工作进度安排、文件起草、简报编发、文件流转等工作;负责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印章的管理和使用;负责普查相关物资采购的招标组织;负责会议的会务工作和其他经费后勤保障工作;负责督促检查各级普查机构有关工作落实情况。

业务组:负责制定普查实施细则;组织实施普查试点;组织指导全市普查区域划分及绘图、普查员培训、摸底、现场登记、事后质量抽查工作;发布普查数据公报;编辑和管理普查数据;协助做好普查数据的开发利用工作;组织指导各级普查机构的业务工作开展。

宣传组:负责制定普查宣传工作规划,组织普查宣传动员工作;负责制发普查宣传品;协调主流媒体搭建普查宣传工作平台;负责策划宣传周、宣传月等大型活动;协调普查成果发布、解读和舆情应对;负责利用新媒体开展普查宣传活动;组织指导各级普查机构开展普查宣传工作。

户口整顿组:负责贯彻户口整顿工作的方案,试点和组织指导;提供人口基础资料;协助现场登记的相关工作。

数据处理组:负责制定普查数据处理实施细则;负责普查区电子地图、数据采集和普查数据处理软件管理与应用工作;负责普查数据处理平台的管理维护;组织指导各级普查机构开展普查数据处理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完成自治区普查办布署的数据处理相关工作。

执法检查组:负责受理对普查违法行为举报,转办、督办案件;依法对普查违法案件进行直接调查,提出处理意见;配合做好普查相关培训,督促各级统计机构依法开展执法检查工作。

第十二条 兴庆区人口普查办公室与组成部门建立联络员制度。联络员具体负责本部门与兴庆区人口普查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联系与协调,各部门联络员由人口普查办公室副主任或成员担任。

第十三条 兴庆区人口普查办公室组成部门和人员依照本规则,按照各自职责,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

第三章 会议制度

第十四条 兴庆区人口普查办公室实行办公室全体会议、主任办公会议和专题会议制度。

第十五条 办公室全体会议由主任或受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并主持,参会人员为主任、副主任及成员。主要传达上级指示、通报重要事项、审议重大事宜、部署重要工作。

兴庆区人口普查办公室全体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第十六条 主任办公会议由主任或受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并主持,参会人员为主任、副主任和有关人员。主要通报工作进度,研究、处理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布置落实普查工作。

主任办公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1次。如遇特殊情况,可以临时增加会议次数。

第十七条 专题会议由副主任或受主任委托的办公室成员按照分工召集并主持,主要研究、协调和处理工作中的专门问题。

第十八条 兴庆区人口普查办公室全体会议和主任办公会议的议题由会议召集人确定,会议的组织工作由综合组负责。

专题会议的议题由召集人确定,会议的组织工作和会议纪要的撰写由综合组负责。

第十九条 会议召集人应责成有关单位提前2天将会议讨论文件提交与会人员,以便准备意见。如对会议地点有特殊要求,至少应提前3天通知综合组。

第四章 公文管理与归档

第二十条 兴庆区人口普查办公室行文种类分为:请示(银兴人普办请示)、报告(银兴人普办报告)、通知(银兴人普办字)、函(银兴人普办函)、通报、会议纪要(分为全体会议、工作会议、专题会议纪要)、简报等7种。

第二十一条 兴庆区人口普查办公室的公文批办工作由综合组归口管理。

第二十二条 以兴庆区人口普查办公室名义发文,由公文承办工作组负责人审核,综合组核稿,兴庆区人口普查办公室主任或主管副主任签发。

发文内容涉及其他副主任分管的工作事项,须经有关副主任审核后签发;重要文件由分管副主任审核后送主任签发。

发文内容涉及其他部门及内设机构职权范围,承办工作组应主动与相关部门或单位协商一致。

报兴庆区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审批的公文,由兴庆区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副组长(兴庆区人口普查办公室主任)签发。

简报由兴庆区人口普查办公室副主任签发;重要简报由副主任审核后送主任签发。

兴庆区人口普查办公室内设工作组不得以工作组名义对外行文。

第二十三条 各工作组负责人应对文稿内容进行认真审核,并亲自签报,如遇特殊情况可委托其他负责人签报。

已经签发的公文,需作实质性修改的,应报原签发人复审。

第二十四条 兴庆区人口普查办公室公文的发送和分阅范围:

(一)请示:发送上级机关。分阅主任、副主任和有关人员。

(二)报告:发送上级机关。分阅主任、副主任和有关人员。

(三)通知:根据需要发送各级普查机构、兴庆区人口普查办公室组成部门以及有关单位。分阅主任、副主任、有关人员或全体人员。

(四)函:根据主(抄)送机关发送有关部门或单位。分阅办公室全体人员。

(五)通报:根据工作需要对普查各阶段工作进行反馈。

(六)会议纪要:发送兴庆区人口普查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及成员,各工作组组长、副组长,必要时抄送领导小组;全体会议纪要,发送兴庆区人口普查办公室全体成员,分阅主任、副主任、成员和有关人员。

(七)简报:发送各级人口普查机构。分阅主任、副主任及成员,各工作组组长、副组长,必要时抄送领导小组。

第二十五条 兴庆区人口普查办公室公文分发由综合组统一负责。

第二十六条 公文承办工作组负责在公文签发后的1个月内向综合组归档。归档内容:签发人手签原件1份,正式公文3份。

第二十七条 外部来文的签收、登记、传阅、承办和归档工作由综合组负责。领导小组下发的公文、兴庆区有关部门及各级普查机构报送且需办理的公文,由综合组按办文程序批转,并负责督办。

各工作组不得自行受理应由兴庆区人口普查办公室办理的公文。

第五章 印章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八条 “银川市兴庆区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印章和“银川市兴庆区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印章,由综合组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和使用。

第二十九条 建立并严格执行用印审批登记制度。

使用兴庆区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印章需经领导小组组长或组长委托的副组长在其职权范围内签批。使用兴庆区人口普查办公室印章需经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在其职权范围内签批。

第三十条 如需将印章携出办公室以外盖章,应由综合组负责派专人随同监印或盖章。

第六章 工作纪律

第三十一条 兴庆区人口普查办公室组成人员应当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落实兴庆区人口普查办公室各项工作部署,严守纪律,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第三十二条 兴庆区人口普查办公室组成部门及人员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个人信息等。

第三十三条 兴庆区人口普查办公室组成部门要支持配合普查工作的开展,积极推动部门行政记录数据在普查中的共享应用。

第三十四条 兴庆区人口普查办公室成员应严格遵守普查会议制度,积极参加办公室有关会议,如遇特殊情况无法参加,应提前向会议召集人请假。

第七章 附  

本规则由兴庆区人口普查办公室综合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