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关于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的意见》,健全统计违法举报工作制度,提高发现统计违法违纪案件线索能力,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参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完善统计违法举报工作制度的规定》《宁夏回族自治区统计局统计违法举报工作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兴庆区统计局对统计违法举报的受理、核实和处理。
第三条 举报管理工作遵循依法、公正、及时、高效原则,由法治岗位人员负责受理各类统计违法举报线索。
第四条 兴庆区统计局依法设立统计违法举报电话、通信地址、电子邮箱等举报渠道,及时负责受理各类统计违纪违法举报线索。
兴庆区统计局通过信访等其他渠道接收的涉及统计违法方面的举报,交由举报受理岗工作人员统一受理。
第五条 兴庆区统计局通过以下方式公布举报渠道:
(一)统计违法举报电话:0951-6719125;
(二)通信地址:宁夏银川市兴庆区北京东路471号兴庆区人民政府1212办公室;
(三)电子邮箱:xqqtjj6719125@163.com。
第六条 兴庆区统计局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举报统计违纪违法行为的,其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
第七条 统计违法举报受理岗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间应当及时接听举报电话,查收举报信件邮件,保证举报受理渠道畅通。
第八条 统计违法举报受理岗工作人员应当记录举报人信息、举报时间、举报渠道、举报事项及其涉及地区等相关信息。匿名举报的应当予以标明。
举报事项包括被举报人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实的基本情况。
第九条 兴庆区统计局采取下列方式对举报进行核实:
(一)直接立案查处;
(二)组成检查组赴现场核查。
第十条 举报受理应当及时按下列方式进行:
(一)对以走访形式举报的,应当指派两名工作人员专门接待,问明情况,并制作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由举报人签名、按指印;
(二)对采用信函形式举报的,应当及时拆阅。启封时,应当保持邮票、邮戳、邮编、地址和信封内材料的完整;
(三)对通过电子邮箱举报的,应当及时下载、保存举报内容。举报内容应当保持原始状态,不得作任何处理
(四)对采用电话形式举报的,应当准确、完整记录举报人的姓名、地址、电话和举报内容,并做好保密工作。举报人不愿提供姓名等个人信息的,应当尊重举报人的意愿。
第十一条 下列举报不予受理:
(一)举报事项不属于统计部门职责和管辖范围的,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并向有处理权限的单位反映具体情况;
(二)举报事项不明确或者被举报对象不确定的;
(三)举报事项已得到处理,举报人就同一事项再次举报,且未提出实质性新线索的;
(四)举报事项在法定办理时限内,举报人就同一事项再次举报的。
第十二条 兴庆区统计局负责统一管理、及时受理举报线索。对于实名举报并且留有联系方式,可以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接到举报之日起十五日内采取口头、书面或者其他适当的方式予以答复。
有联系方式的举报人提供的举报材料内容不清的,应当在接到举报材料后及时与举报人联系,建议举报人补充有关材料。
第十三条 兴庆区统计局依据统计法律法规、统计调查制度和相关专业掌握的数据报送情况对举报事项进行审查。认为被举报的统计违纪违法事实清楚,情节严重的,经兴庆区统计局主要负责人批准立案查处。
第十四条 对兴庆区统计局主要负责人批准立案查处的,成立执法检查组,按照《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依法查处。
第十五条 对于无可查性的举报线索,每半年清理销毁一次;对于有可查性的举报线索及该线索的受理、核查、处理情况,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规定要求,核定密级,及时整理归档保存。密级为机密,保存时间为长期。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兴庆区统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兴庆区统计局印发<关于完善统计违法举报工作制度的规定(试行)>的通知》(银兴统发〔2020〕1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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