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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640104-115/2020-00067 文  号 生成日期 2020-09-30
发布机构 兴庆区统计局 责任部门 兴庆区统计局 关 键 字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是否有效 有效

兴庆区统计局统计违纪违法举报工作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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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严格执行《统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健全统计违法举报工作制度,提高发现统计违法违纪案件线索能力,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兴庆区统计局对统计违法举报的受理、核实和处理。

第三条 举报管理工作遵循依法、公正、及时原则。兴庆区统计局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

第四条兴庆区统计局依法设立统计违法举报电话、通信地址、网络专栏、电子邮箱等举报渠道,负责受理各类统计违纪违法举报线索。

兴庆区统计局通过信访等其他渠道接收的涉及统计违法方面的举报,交由兴庆区统计局统一受理。

条  兴庆区统计局通过以下方式公布举报渠道:

 (一)兴庆区政务信息网

 (二)举报专线电话:6719125

 (三)举报邮箱:xqqtjj6719125@163.com

第六条  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举报统计违纪违法行为的,其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

 兴庆区统计局在工作时间应当及时接听举报电话,查看举报专栏,查收举报信件邮件,保证举报受理渠道畅通。

兴庆区统计局应当建立健全举报登记制度,填写举报信息登记表,记录举报人信息、举报时间、举报渠道、举报事项及其涉及地区等相关信息。匿名举报的应当予以标明。

  (一)对以走访形式举报的,举报中心应当指派两名工作人员专门接待,问明情况,并制作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由举报人签名、按指印;
  (二)对采用信函形式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在专门场所进行拆阅。启封时,应当保持邮票、邮戳、邮编、地址和信封内材料的完整。
  (三)对通过兴庆区政务信息网站进行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及时下载举报内容并导入举报线索处理系统,举报内容应当保持原始状态,不得作任何文字处理。
  (四)对采用电话形式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准确、完整地记录举报人的姓名、地址、电话和举报内容。举报人不愿提供姓名等个人信息的,应当尊重举报人的意愿。
  第有联系方式的举报人提供的举报材料内容不清的,举报受理中心应当在接到举报材料后七日以内与举报人联系,建议举报人补充有关材料。
 兴庆区统计局负责统一管理举报线索。

  第十 兴庆区统计局应当及时审核受理统计违纪违法举报线索。
  审核应当依据统计法律法规、统计调查制度和相关专业审核的数据情况,采取现场核查的方式,在受理举报二十日内提出是否立案的意见,提交兴庆区统计局审定。
  第十 兴庆区统计局经审定,认为被举报的统计违纪违法事实清楚,情节严重,且在兴庆区统计局管辖范围内的,应当经兴庆区统计局党组会议研究批准,予以立案核查。
  第十决定立案查处的统计违纪违法案件,违纪违法情节较轻的,可由兴庆区统计局立案查处;违纪违法行为情节较重的,由银川市或自治区统计局立案查处。
  第十立案查处案件时,应当组成检查组,按照《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进行查处。
  第十对于无可查性的举报线索,每半年清理销毁一次;对于有可查性的举报线索及该线索的受理、核查、处理情况,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规定要求,核定密级,及时整理归档保存。密级为机密,保存时间为长期。
  第十对于立案的举报问题线索,实名举报并且留有联系方式的,兴庆区统计局应当在查办结束后十五日内,将处理结果以书面方式告知举报人。
  第十本规定由兴庆区统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本规定自2020年7月6日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7月日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