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兴庆区信访局职能配置、岗位设置和人员编制,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和中共银川市委办公室、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兴庆区机构改革方案》(银党办〔2024〕24号)以及中央、自治区党委、银川市委、兴庆区委对信访工作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兴庆区信访局(以下简称信访局)是兴庆区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由区委社会工作部统一领导。
第三条 本规定确定的主要职责、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等,是信访局机构职责权限、人员配备和工作运行的基本依据。
第四条 信访局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信访工作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及自治区党委、银川市委、兴庆区委部署要求,把坚持和加强党中央对信访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落实到履行职责过程中,把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主线贯穿信访工作各方面全过程。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处理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给区委、区政府的来信、接待群众来访、办理网上信访等工作,保证信访渠道畅通。处理群众集体上访及异常、突发信访事件,通报重大突出信访问题。及时向区委、区政府反映群众来信来访中提出的重要建议和意见,开展调查研究,提出解决问题、改进工作的建议。
(二)负责督促检查信访工作相关法规政策的贯彻落实和重要信访事项的处理、落实,强化法制审核职责。
(三)承担信访风险研判和预测预警,跟踪区委、区政府出台政策落实情况,分析报告可能引发的社会矛盾和风险隐患,为区委、区政府提供决策依据。
(四)承办党中央、国务院及自治区党委、政府和银川市委、市政府及区委、区政府交办的信访事项,督促检查有关信访批示的落实。向乡镇党委、政府及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和各部门交办、转送有关信访事项,督促检查信访事项的处理。
(五)负责自治区、银川市信访信息系统的应用,建立和完善信访信息汇集分析机制,综合研判信访形势。
(六)承担兴庆区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和信访事项复查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督促落实有关决定事项,协调处理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的重要信访问题。
(七)负责信访干部的培训工作,负责信访工作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和政务公开,协调信访工作对外交流和联络。
(八)征集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九)贯彻落实党中央统筹发展和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部署和自治区党委、银川市委、兴庆区委要求,落实相关领域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职责分工。
(十)完成兴庆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五条 兴庆区信访局岗位设置:
(一)综合管理岗
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负责机关党建、党风廉政建设、巡视巡察、意识形态、精神文明、安全生产、民族宗教、文秘、会务、保密、档案、政务公开、政策宣传、信息安全、普法(依法治区)、资产管理、财务管理、信访干部培训等工作。负责兴庆区信访联席会议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二)来访接待岗
负责接待到区委、区政府的来访群众,转送、交办重要来访事项。负责综合分析研判群众来访反映问题,及时上报信访信息,给区委、区政府科学决策提供参考意见。负责处置群众到区委、区政府群体性聚集上访事件,督促相关乡镇(街道)和责任单位做好劝返疏导工作。负责组织召开协调会议,研究协调处理重大群体性信访事项化解工作。负责检查指导各乡镇(街道)和各部门的来访接待工作,协调信访秩序维护工作。
(三)信件办理岗
负责办理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来信,整理汇总分析信件办理情况,供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参考。负责中央、自治区、银川市专项督查交办信访件、上级机关及各级领导批办重要信件的转办、督查及反馈工作。负责指导各部门信件办理业务,协调处理职责范围内的疑难复杂来信事项,承担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征集工作。
(四)复查督查岗
负责申请复查信访事项群众的接待工作。负责兴庆区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委员会受理范围内的复查工作。负责督促检查信访工作开展、责任落实以及重大信访事项的督查督办,协调、督促乡镇(街道)及各部门及时解决信访问题。负责督促检查兴庆区信访联席会议议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承担兴庆区信访事项复查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信访局行政编制5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1名。
第七条 本规定的调整由兴庆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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