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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40104-234/2016-01625
  • 兴庆区信访局
  • 银川市兴庆区信访督办局
  • 有效
  • 2016年11月18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信访督办局2017年部门预算公开
时间:2016年11月18日 来源:兴庆区信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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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信访督办局2017年部门预算

银川市兴庆区信访督办局2017年部门预算——单位概况

  一、主要职能

根据银兴党办发【2010】29号文件,兴庆区信访督办局由政府直属事业单位调整为兴庆区党委办公室部门管理机构,统一承担兴庆区委、政府信访督办工作。主要职能有:

     1、承办自治区、银川市党委、政府批转、交办的信访事项和自治区信访局、银川市信访督办局及有关部门转办的信访事项。

2、负责办理人民群众给兴庆区委、区政府的来信,接待群众来访;协调处理跨地区、跨部门的重要信访事项;协调办理群众集体上访及异常、突发信访事件。  

3、搜集、筛选和反映信访信息,研究人民群众来信来访的情况和问题,根据群众来信来访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及时向兴庆区委、区政府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4、承办银川市信访督办局交办的群众投诉指令及其他事项,做好反馈工作。

    5、受理人民群众专线投诉电话,及时向兴庆区委、区政府反映重要的社情民意;督促各乡(镇)、各街道办事处和区直各部门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

     6、汇集分析社会各界人士对政府工作、经济建设、社会事业、城市建设与管理等方面的建议、意见和批评,提出相关政策建议及解决问题的办法。    ’

     7、加强对信访事项三级终结工作,指导监督责任单位做好群众信访事项的复查、复核工作;承担兴庆区信访干部培训工作。    .

     8、充分发挥信访联席会议的职能作用,做好信访突出问题排查化解和信访维稳工作,协调处理疑难复杂信访突出问题。

     9、对各乡(镇)、各街道办事处、各部门信访、督办工

作情况进行检查、指导;负责信访、督办工作情况统计、通报总结。

  10、承办上级机关和兴庆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1、机构情况:本单位是独立核算的行政单位,是一级核算单位

    2、人员情况:信访督办局暂核定事业编制6名,现有在编人员4人,政府聘用人员7人,三支一扶大学生2人,公岗人员1人。

兴庆区信访督办局2017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兴庆区信访督办局2017年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情况的总体说明

 兴庆区信访督办局2017年财政拨款收支总预算343.36万元。收入预算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拨款343.36万元支出预算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6.08万元、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缴费支出2.43万元、其他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6.31万元、行政单位医疗4.65万元、公务员医疗补助2.4万元,一般公共服务支出信访事务314.57万元、住房保障支出 6.92万元。

 二、关于兴庆区信访督办局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本年拨款情况说明

(一)基本支出情况说明。

兴庆区信访督办局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拨款基本支出 103.36万元,比2016年执行数据减少56.53万元,下降35.36%。其中:

人员经费 98.61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17.44万元、津贴补贴14.99万元、奖金1.25万元、社会保障缴费21.87万元、其他工资福利支出6.0万元、其他人员工资30.01万元。对个人家庭补助支出7.05万元

公用经费4.75万元,主要包括: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4.75万元。

(二)项目支出情况说明。

兴庆区信访督办局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拨款项目支出240万元,其中:信访工作经费40万元;信访积案、维稳经费200万元。

三、关于兴庆区信访督办局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兴庆区信访督办局2017年“三公”经费财政拨款预算数为 0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运行费0 万元,公务接待费 0万元。

四、关于兴庆区信访督办局2017年收支预算情况的总体说明

按照全口径预算的原则,兴庆区信访督办局2017年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收入总预算 343.36万元,支出总预算343.36 万元。

收入预算包括:财政拨款收入 343.36万元,占100 %。

   支出预算包括:基本支出103.36万元,占30.1%;项目支出240万元,占 69.9%。

五、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国有资产占用使用情况:

   截至2016年12月31日,兴庆区信访督办局固定资产42.69万元,其中:办公家具价值1.35万元,通用设备41.34万元

银川市兴庆区信访督办局2017年部门预算——名词解释

   1、本年收入:是指单位本年度取得的全部收入。

    2、财政拨款收入:是指单位本年度从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

    3、事业收入:是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

    4、其他收入:是指单位取得的除“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各项收入。

    5、基本支出:是指单位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各项支出。

    6、项目支出:是指单位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发生的各项支出。

    7、人员经费:是指单位基本支出中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

    8、日常公用经费:是指单位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除人员经费以外的基本支出。

    9、“三公”经费:纳入中央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中央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10、机关运行经费:是指为保障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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