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访须知
一、来访群众应按《信访条例》规定,在指定场所依法逐级反映问题和诉求;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
二、来访群众进入接访大厅应主动接受安检,并出示身份证件,在工作人员引导下登记、候访、接谈。
三、多人来访反映共同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其余人员在指定地点静候。
四、来访群众应自觉遵守社会公德,维护信访秩序,服从工作人员引导,依次排队有序上访,自觉维护接待场所公共卫生,不得喧哗吵闹扰乱秩序,不得拥堵接访大厅和视频接待室,不得影响他人反映问题,不得损害公共财物,不得酒后上访。
五、来访群众应当客观真实提出信访事项,对所反映问题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六、工作人员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办理完信访事项后,来访群众应当自觉听从工作人员的劝告,自行离开接访大厅,不得无理纠缠或滞留。
七、来访群众不遵守《信访条例》规定、不依法上访的,工作人员有权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批评教育无效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