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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640102010091022X/2023-00235 文  号 生成日期 2023-11-22
发布机构 兴庆区玉皇阁北街街道办事处 责任部门 玉皇阁北街综合执法办公室 关 键 字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是否有效 有效

玉皇阁北街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裁量基本准则与裁量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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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玉皇阁北街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工作,根据国家、自治区、银川市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执法工作规定,结合兴庆区综合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裁量基本准则与裁量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基本准则是指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所需要使用的法律法规政府规章及法律法规规章所确定的行政处罚范围时应遵循的基本原则;裁量规范是指行政执法过程中,行政执法人员使用基准所应遵守的原则与标准。

第三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对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等情况进行初步判断,确定违法行为可能触犯的法律法规及规章等法律依据。

第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使用法律规范应遵守下列原则:

(一)同一违法行为触犯不同的法律法规及规章的,应当优先使用地方性法规,再次行政法规,再次法律。

(二)依据行政相对人违法情节、性质等情况,上位法规定的处罚力度、额度较低的,可以优先使用对行政相对人有利的法律法规。

第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对行政相对人进行行政处罚过程中,应当选择与行政行为相同或相近的法条进行处罚。

第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适用法条中的自由裁量权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法律法规及规章对行政裁量权使用有明确规范或计算标准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标准执行;

(二)初次违法、违法行为轻微、积极配合行政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的,可以在行政处罚裁量权最低额与裁量幅度20%之内进行行政处罚;

(三)行政相对人存在多次违法、在行政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有意逃避行政处罚等行为的,可以在行政处罚裁量幅度20%至60%范围内进行行政处罚。

(四)行政相对人存在以违法行为谋生的、在行政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恶意逃避行政处罚、扇动周围不明群众对抗执法活动、暴力抗法等行为的,可以在行政处罚裁量幅度60%至100%范围内进行行政处罚。

第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处罚时,应当遵守下列原则:

(一)比例原则,即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与应当受到的行政处罚成比例;

(二)同样情况同等对待原则,即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相同或类似的,应当采取同等的行政处罚;

(三)先例优先原则,即相同或类似的违法行为先前已经进行过行政处罚的,应当比照先前的行政处罚类别、裁量幅度进行处罚。

(四)指导案例优先原则。银川市综合执法监督局或玉皇阁北街街道办事处下发有相关行政处罚指导案例的,应当比照按照指导案例确定的法律依据、裁量幅度进行处罚。

(五)在行政处罚裁量权使用中,一般情况禁止直接使用顶格进行处罚。

第八条 下列行为可以从轻进行处罚:

(一)初次违法、违法行为轻微、积极配合行政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的;

(二)违法行为人虽多次违法,但属于特殊人群(残疾人、未满十六周岁、年满八十周岁)的;

第九条 下列行为或违法行为人可以减轻或免于处罚:

(一)违法行为显著轻微;

(二)违法行为轻微但违法行为人认识态度端正、改正积极的;

(三)违法行为人初次违法,且违法行为发生时未满十八岁或年龄超过七十岁以上者;

(四)违法行为人为残疾人或其它特殊情况人群;

第十条 相关用语解释

从轻,是指在行政处罚裁量范围20%以内或以最低处罚额度进行处罚;

减轻,是指在行政处罚裁量范围最低额之下进行处罚;

免于处罚,是指对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不给予罚款,而仅予以口头警告的处罚。

第十一条 本规范自2019年7月1日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