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确保权责清单时效性、准确性、权威性,充分发挥清单在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中的作用,根据《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和法治政府建设要求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坚持上下联动、统一规范、分级管理的原则,建立权责清单动态调整管理制度,实行即时动态调整与年度集中调整相结合的调整机制。
第三条 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清单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对清单进行调整:
(一)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章以及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颁布、修订、废止或失效的;
(二)国务院及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政府决定调整的;
(三)本部门职能或事权发生变化的;
(四)其他应予调整的。
清单事项发生变化主要是指新增、承接、取消、下放、整合、拆分等清单事项,以及事项的依据、类型等要素调整。
第四条 本部门清单即时动态调整权限和程序。
因法律法规立改废释,或者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决定调整事项,涉及自治区、银川市同一事项调整的,根据兴庆区的调整情况,综合办公室应当在5日内告知街道有关办、中心,相关办公室、中心应当在10日内将有关权责清单调整到位。综合办公室在5日内审查通过后,上报党工委会议集体研究。综合办公室在兴庆区网站及时对外公开调整情况。
第五条 本部门清单年度集中调整权限和程序。
根据兴庆区委编办编办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由综合办公室会同有关业务科室做好相应调整工作,并按程序公开。
第六条 司法所做好有关涉及权责清单等政务信息公开指导和监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