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情况
单位全称:银川市兴庆区医疗保障
规范简称:兴庆区医保局
单位性质:政府工作部门
主要负责人:顾小梅
办公电话:0951-8616255
办公时间:法定工作日9:00--12:00,14:00--18:00
办公地址:银川市兴庆区银佐路杞福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大楼向东50米
二、主要职责与岗位设置:
第一条 为规范兴庆区医疗保障局职能配置、岗位设置和人员编制,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和中共银川市委办公室、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兴庆区机构改革方案》(银党办〔2024〕24号),以及中央、自治区党委、银川市委、兴庆区委对医疗保障工作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兴庆区医疗保障局(以下简称医保局)是兴庆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本规定确定的主要职责、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等,是医保局机构职责权限、人员配备和工作运行的基本依据。
第四条 医保局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医疗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及自治区党委、银川市委、兴庆区委要求,把坚持和加强党中央对医疗保障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落实到履行职责过程中,把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主线贯穿医疗保障工作各方面全过程。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医疗保障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组织落实区市医疗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政策、标准。
(二)贯彻执行国家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落实自治区、银川市实施办法,拟订兴庆区具体实施措施,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落实银川市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方式改革。
(三)负责组织开展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宣传,督促城乡居民参保缴费,落实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各项医保待遇。
(四)贯彻执行国家及区市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
(五)贯彻执行自治区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及结算管理政策并监督实施。
(六)加强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纳入医保范围内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依法依规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七)贯彻落实银川市长期护理保险改革制度。负责兴庆区医疗保障经办管理工作和公共服务体系、信息化建设。落实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等相关政策,组织实施兴庆区异地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落实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
(八)强化执法、法制审核职责,具体负责医疗保障领域执法工作。
(九)贯彻落实党中央统筹发展和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部署及自治区党委、银川市委、兴庆区委要求,落实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职责。
(十)完成兴庆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五条 职能转变。
(一)贯彻执行医疗保障制度改革,推进建设覆盖全民、城乡统筹、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可持续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加强医保基金监管,不断提高医疗保障水平。
(二)推进辖区医保、医疗、医药协同发展和治理,更好保障人民群众就医需求,减轻群众医药费用负担。
第六条 与其他部门的职责分工:
(一)与医保工作有关职责分工。卫健局、医保局等部门在医疗、医保、医药等方面加强制度、政策衔接,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协同推进改革,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和医疗保障水平。
(二)药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监管有关职责分工。市场监管局兴庆分局牵头负责药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综合监管,具体负责对药品医疗器械经营活动、药品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情况进行监管,对涉嫌从事违法广告活动的药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执业药师配备情况及其执业活动进行监管。医保局负责对纳入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进行监管,依法查处违法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行为。
第七条 医保局根据本规定第四条所明确的主要职责,编制权责清单,逐项明确权责名称、权责类型、设定依据、履责方式、追责情形等,在此基础上,制定办事指南、运行流程图等,进一步优化行政程序,规范权力运行。
第八条 医保局岗位设置:
(一)综合管理岗
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负责党建、党风廉政建设、意识形态、统战、机要、档案、保密、信访、组织人事、政务公开、科技宣传、信息管理、安全生产、资产管理、效能建设、财务管理、内部审计等工作。拟订兴庆区医疗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推进兴庆区医疗保障标准化和信息化建设。监督落实医疗保障系统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备案及清理工作。
(二)经办服务业务岗
负责辖区范围内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工作,执行医疗保险筹资和待遇政策。统筹推进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建设。落实医疗救助政策和标准,健全覆盖城乡的医疗救助体系。贯彻执行自治区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配送及结算管理政策并监督实施。落实区市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和长期护理保险改革制度。执行互联网医院医疗保险政策及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医保目录和支付标准。执行自治区、银川市异地就医管理办法和结算政策。组织推进辖区医疗保险等支付方式改革,配合实施辖区医疗保险医药服务购买谈判工作。
(三)基金监管和医药价格管理岗
贯彻执行国家及区市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拟订辖区医疗保障基金实施办法并组织落实。组织编制医疗保障基金等预决算草案。编制医疗保障专项资金预算草案,提出安排意见并监督实施。建立健全辖区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建立健全辖区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辖区纳入医保支付范围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管理规范兴庆区医保经办业务,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组织实施兴庆区定点医药机构医保协议管理。
第九条 医保局行政编制 5名。设局长 1名,副局长 1名。
第十条 医保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十一条 本规定的调整由兴庆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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