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640104-200/2018-85705 文  号 银兴月政发〔2018〕253号 生成日期 2018-09-25
发布机构 兴庆区月牙湖乡 责任部门 兴庆区月牙湖乡 关 键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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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月牙湖乡车辆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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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站、办、所,各村:

现将《月牙湖乡车辆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兴庆区月牙湖乡人民政府

2018年9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月牙湖乡车辆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公务用车使用管理,节约开支降低行政成本,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乡实际,制订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乡所有公务车和工具车。

第三条 实行车辆分管领导管理制,各分管领导对各自管理的车辆安排专职驾驶员,严禁将车辆交与无证人员驾驶。车辆严格执行回单位停放制度,节假日期间除特殊工作需要外应当封存停驶。

第四条 实行公务用车保险、维修乡政府集中采购准定点保险、定点维修制度。加油有财政所充值油卡,专人管理油卡,谁加油谁在加油小票上签字。维修保养车辆,驾驶员必须先到后勤开具车辆维修、保养申请表,主管后勤领导签字办公室盖章后方可,否则维修、保养费用由驾驶员自行承担。

第五条 各部门工作人员到外地办理公务,除特珠情况外,应尽量乘用公共交通工具,减少公务用车长途行驶。

第六条 严禁公车私用,不准将公务用车对外出租出借凡违规公车私用者,视情节按有关规定处理;期间发生交通事故的,谁用谁负责。

第七条 严禁公务人员擅自驾驶使用公车。凡违反规定驾驶使用公车造成肇事、损坏、丢失的,一切损失费用由该驾驶使用人承担,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按有关规定给子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 各驾驶员驾驶使用公车发生交通事故,要及时报警并向乡党委报告。

第九条 各驾驶员要对车辆勤保养、勤维修。按照交通标示行驶,凡不按规定行驶,发生的任何交通违规、事故所产生的扣罚处理费用均由驾驶员本人承担。

第十条 严格执行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各项规定,把公务用车的配备使用管理工作纳入各分管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绩效检查考核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