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640104-200/2018-85767 文  号 银兴月政发〔2018〕251号 生成日期 2018-09-25
发布机构 兴庆区月牙湖乡 责任部门 兴庆区月牙湖乡 关 键 字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是否有效 有效

关于印发《兴庆区月牙湖乡政府财务收支审批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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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站、办、所,各村:

《兴庆区月牙湖乡政府财务收支审批程序暂行规定》已经于月牙湖乡第47次党委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兴庆区月牙湖乡人民政府

2018年9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兴庆区月牙湖乡政府财务收支审批程序暂行规定

为加强单位财务收支业务管理,规范财务报销审批手续,严肃财务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现制定兴庆区月牙湖乡人民政府财务收支审批程序暂行规定。

一、基本原则

第一条 财务收支业务管理主要涉及以下方面:单位的收入管理、支出管理、银行账户管理、财政票据管理、货币资金管理、印章和印签管理等。

第二条 单位应严格按照《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财政部、自治区、银川市及兴庆区政府有关财务收支业务管理规定执行,我单位《财务收支审批程序暂行规定(试行)》若与法律法规和上级单位文件规定相冲突,则以法律法规和上级单位文件规定为准。

二、职责分工

第三条 乡党委班子是本单位收支业务管理的决策部门,负责决定本单位收入、支出、银行账户、财政票据、货币资金以及印章和印签管理等重大事项。涉及“三重一大”事项,应根据国家、自治区、银川市和兴庆区等相关规定及本单位制度办理。

第四条 乡财政所是收支业务管理的牵头部门和执行部门。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合理设置收支业务流程,合理设置岗位,明确相关岗位职责权限,确保收款、会计核算等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第五条 乡财务开支实行各分管领导审核、财务分管领导审批、主管领导把关的分工负责制。乡分管领导对各自分管工作发生的财务行为进行审核,财务分管领导根据乡财政收支结余情况对分管领导审核后的财务情况进行审批,乡主管领导根据财务分管领导的意见进行把关。

第六条 坚持财务审批制度。财政统发工资以外的开支和经费审批程序为:报销人、经办人原始凭证票据上签字确认→财务报账员初审(审核原始凭证票据资料是否齐全、合规)→财务会计确认资金来源(确认资金来源:财政拨款、乡银行账户资金和其他资金,确认资金支付进度情况)→财政所主任审核(是否可以支出提出意见)→分管领导核实情况→财务分管领导签署意见(根据乡财务收支情况,审核确认)→政府乡长把关→党委书记把关→报账员报账→会计核对入账(发票右下角必须要有经办人、报销人签字,经办人、报销人对经济业务内容负有解释说明义务,以上所有签字人员都对此经济业务内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大项开支需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开支范围和标准,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采购活动实行政府采购。

三、收入业务

第七条 单位收入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主要包括: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各业务部门拨款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八条 收款、会计核算等不相容岗位分离。乡财政所出纳负责各项财务收款并按要求开具票据,做好票据保管与领用的管理工作,对相关财务印章和印签做好管理工作。财政所会计负责各项收入核算,按照相关财务制度要求按时记账,做好账务处理,理清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上级部门业务费补助收入、各业务部门拨款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其他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相互关系,做好财务收支平衡工作。财政所主任对乡财政所工作负主体责任,督促严格落实执行相关财务制度。负责应收款项的催收,催收记录应妥善保管。对应付账款根据相关支付进度,及时支付,避免长期挂账。财政所负责办理资金结算并监督款项收回和支付,往来款项全部或部分无法收回、支付的,应当查明原因,明确责任按有关程序进行处理。

四、支出业务

第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支出是指未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发生的资金消耗和损失。单位应根据各项经济活动实际确定日常支出及重大支出事项。

第十条 强化财务支出管理责任,加强支出源头控制和支出精细化管理,严格执行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严禁无预算或超预算支出,不得擅自改变预算资金支出用途。单位开支范围和标准参照国家、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及本单位规定标准执行。保证各项支出规范、安全、有效。

第十一条 具体明确财务开支的审核权限。1000元以内的开支(含1000元),审批程序为:报销人和经办人签字、财务审核、分管领导审核、分管财务领导审核、乡长把关;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开支,审批程序为:报销人和经办人签字、财务审核、分管领导审核、分管财务领导审核、乡长、书记把关;5000元以上应由乡党委班子集体研究同意后执行。乡财政所每两周召开一次财务收支审核列会。

第十二条 加强支出审核控制,明确支出报销业务流程,一切支出必须经审核无误后,按照规定程序审批后,方可办理结算事项。报销程序:业务经办人领取、填制、粘贴“报销单”并签字→财务审核→分管领导审核→分管财务领导把关→主管领导把关→财务报销。

第十三条 各业务报销流程如下:

(一)日常办公用品费用报销所需资料及流程。乡政府日常办公用品由党政办公室统一采购报销,其他各站办所私自采购办公用品一律不予以报销。党政办公室由专人负责日常办公用品采购和经费报销,并做好记录,用于对账。报销费用时需提供以下资料:办公用品采购发票及发票附件明细单(发票右下角报销人签字确认、采购经办人签字确认)、采购验收单及采购物品图片资料(验收人签字:党政办公室负责人、纪检部门负责人、财政所负责人)、出入库单据(专人管理)、领取发放表(开展活动或开会发放奖品物品、慰问发放物品或现金等,领取人需在发放表上签字确认)。经费报销需填写《日常经费报销单》,经办人、财务人员、分管领导、财务分管领导、单位主要领导必须签字。超过5000元支出的,要提供乡党委会议纪要。

(二)差旅费报销所需资料及流程。乡政府工作人员外出公干报销差旅费分为以下几项:外出培训学习事项;外出考察观摩、招商引资、对接业务等事项;信访接访、突发事项;因公出国(境)事项和其他因公出差事项。1、外出培训学习差旅费报销需提供以下资料:发票(发票右下角报销人签字确认,外出公干消费以公务卡结算)、培训学习文件(文件需要明确培训学习主题,时间和地点,具体日程安排等内容,乡党委政府安排的外出培训学习需要向兴庆区委、政府请示并有文件批复)、请销假单(一般干部申请乡级请销假单、科级领导干部申请兴庆区请销假单、三人及以上需申请兴庆区集体请销假单);2、外出考察观摩、招商引资、对接业务差旅费报销需提供以下资料:发票(要求同上)、文件(文件需要明确外出公干主题,时间和地点,具体日程安排等内容,乡党委政府安排的外出需要向兴庆区委、政府请示并有文件批复)、请销假单(要求同上);3、信访接访、突发事项差旅费报销需提供以下资料:发票(要求同上)、情况说明(情况说明需写清楚出差的原因、事件过程、发生费用的理由等,并由对应分管领导签字审核)、请销假单(要求同上,另突发事件不能本人请假的应由党政办公室统一办理请销假手续);4、因公出国(境)差旅费报销,按照相关文件执行,申请专项经费报销;5、其他事项差旅费报销需提供资料参照以上要求准备,如果本单位外派公车前往报销时需提供《公车使用审批单》。差旅费报销需填写《专项经费报销单》和《差旅费报销单》,经办人、财务人员、分管领导、财务分管领导、单位主要领导必须签字。超过5000元支出的,要提供乡党委会议纪要。差旅费报销标准严格按照国家、自治区、银川市和兴庆区相关差旅费报销文件规定要求执行。

(三)公车车辆管理费用报销所需资料及流程。公务车辆加油按照上级单位文件规定和要求,实行定点加油,每月油卡充值金额提交乡党委会议研究。公车维修保养,实行定点维修,报销费用时需提供以下资料:车辆维修保养发票及发票附件明细清单(司机签字确认)、维修更换车辆设备的图片资料、报销维修审批表和其他相关资料。车辆保险、审车等报销费用时需提供发票及发票附件明细清单、对应车辆信息等相应资料。公车因违规违章产生的费用,一律不予以报销。领导外出公干出差严禁公车接送,司机不准报销产生的相关费用。经费报销需填写《日常经费报销单》,经办人、财务人员、分管领导、财务分管领导、单位主要领导必须签字。超过5000元支出的,要提供乡党委会议纪要。

(四)食堂费用报销所需资料及流程。食堂报销单位职工餐费时需提供:发票及发票附件明细、食材出入库单据、采购验收单(验收人签字:后勤管理部门负责人、党政办公室负责人、纪检部门负责人、财政所负责人)、当月职工消费明细单;食堂接待外单位用餐费用报销需附业务单位公函(接待原因、用餐人员姓名),公务接待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银川市和兴庆区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及其他文件规定。经费报销需填写《日常经费报销单》,经办人、财务人员、分管领导、财务分管领导、单位主要领导必须签字。超过5000元支出的,要提供乡党委会议纪要。

(五)办公设备购置及费用报销(如:计算机、打印机、传真机、文件柜、办公桌等),需经乡党委会研究决定,通过政府采购招标购买。其他专项采购,一律按兴庆区政府集中采购相关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按照对应要求进行费用报销。

(六)日常办公场所维修维护费用报销所需资料及流程。维修维护费用报销需提供以下资料:发票及发票附件明细清单(发票右下角报销人签字确认、维修维护经办人签字确认)、维修维护预算表、维修维护验收单及图片资料(验收人签字:后勤管理部门负责人、党政办公室负责人、纪检部门负责人、财政所负责人)。经费报销需填写《专项经费报销单》,经办人、财务人员、分管领导、财务分管领导、单位主要领导必须签字。超过5000元支出的,要提供乡党委会议纪要。

(七)单位基建项目工程款报销。基建项目分为:为民发展服务项目、一事一议项目、小农水建设项目、壮大村集体经济建设项目、重点项目工程和其他项目工程。支付工程款时需提请乡党委会议集体研究决定,提供发票(发票右下角报销人签字确认、项目经办人签字确认)、合同、预决算书等资料、工程量验收表(验收人签字:项目办负责人、党政办公室负责人、纪检部门负责人、财政所负责人)、项目定案审计表。另外为民发展服务项目还需提供项目申请书、组织部相关项目批复文件,为民发展服务项目验收表等;一事一议项目、小农水建设项目及壮大村集体经济建设项目还需提供项目申请书、一事一议项目批复文件、一事一议项目验收表等;重点项目工程,凡政府投资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基本建设项目兴庆区经济发展局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或建设方案进行审批。总投资1500万元以下、建设内容相对简单、资金来源基本落实的政府投资项目,直接审批项目建设方案,取代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和初步设计审批;总投资1500万元一5000万元的政府投资项目,只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投资项目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需由上级发改部门审批的项目按照规定程序报请上级发改部门审批。其他项目工程,超出5万元的需提请财政评审定案并由财政拨付专项资金支付,5万元以内的由乡项目办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工程验收评审。工程款支付报销需填写《专项经费报销单》,经办人、财务人员、分管领导、财务分管领导、单位主要领导必须签字。

(八)服务管理类费用报销所需资料及流程。支付服务管理类费用时需提请乡党委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在20万元以内的,开具发票,签订协议;20万元及以上的,还需进行招投标等事项。款项支付报销需填写《专项经费报销单》,经办人、财务人员、分管领导、财务分管领导、单位主要领导必须签字。

(九)固定资产管理。按规定录入固定资产系统的资产,必须做到账实相符,对于损毁、报废、转移、调动的固定资产都必须办理移交或报废手续,任何人不能私自处理。人员调动、退休时必须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后方可办其他手续。固定资产管理做到每年登记核查,乡纪检部门应不定期的对乡机关和村委会的固定资产情况进行抽查。

(十)其他费用报销所需资料及流程。参照上述经费报销所需资料和财务制度要求,提供相应资料,严格按照财务程序进行报销。

五、银行账户管理

第十四条 严格银行账户开立程序。乡政府所有银行账户的开立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不随意开立,不违反规定开立和使用账户。

第十五条 加强银行账户管理和使用,按照财务制度要求,做好相应账户资金核算工作和票据整理、保管工作。

第十六条 单位银行账户使用期满时必须及时销户。销户账户的资金应按照规定纳入乡财政银行基本户、专户或乡财政指定的其他账户。因客观原因确需延长账户使用期的,需提前签按照相关程序报兴庆区财政局核准。

六、印章和印签管理

第十七条 启用新印章和印签(包括更换启用新印章和印签) 需经过单位发文报相关部门备案后方能启用。新印章和印签启用后原有印章和印签作废,属于上级单位制作的印章和印签,原印章和印签应交回上级单位封存或销毁属本单位自行制作的,应移交单位档案室封存或销毁。销毁时按规定至少由不同站办所三人以上工作人员在场,并就销毁事项、参加人员进行记录或将销毁后资料拍照一并存档备案。

第十八条 单位财务印章、印签、法人印章由财务人员专人保管,未经授权的人员一律不得接触、使用。财务人员不可随意委托他人代取代用印章、印签,不得在空白支票上用印,不得将印章、印签转借他人。确需委托他人使用印章、印签的,必须采取有效的监督措施方可实行。

第十九条 财务印章、印签保管人员要认真履责,对保管不善或把关不严以及违法违规的使用印章、印签行为承担法律后果。涉及财务印章、印签丢失、被盗、或损毁时,应及时报财务部门、单位领导、上级主管部门,并在公开声明作废后,按照规定程序重新制作。

第二十条 印章、印签保管人因出差、休假等原因不能保管使用印章、印签时,应向主管领导提出申请,安排其他工作人员保管,并办理印章、印签保管交接手续。同时接管印章保管人员应妥善保管印章,不得乱放和随身携带,使用人在使用印章、印签时,应严格对用印事项进行审核,如有疑问或发现问题应立即停用并向领导汇报,不得在空白、多余的单据上盖章。

七、财政票据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专人管理财务票据,统一负责单位财政票据的领购、使用、保管等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出纳日常经费报销过程中,做好票据收纳整理工作,核对原始凭证发票是否真实合法、发票金额与报销金额是否一致、有无涂改、资料是否齐全。月底扎帐期间,将整理好的票据移交会计。

第二十三条 会计按时做好记账工作,根据出纳整理好的票据,再次进行审核整理,确认无误后,装订存档。会计对装订好的凭证负有管理职责,他人未经会计授权,不得随意翻查、复印已装订存档的会计凭证。

八、货币资金管理

第二十四条 货币资金是指单位所拥有的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

第二十五条 现金收支、保管应由乡财政所专职出纳人员负责,其他人员未经授权不得经管现金,并限制他人接触现金。

第二十六条 备用金管理。乡政府日常工作在启用公务卡使用后,严格控制备用金提取使用。

第二十七条 坚持依法统一管理为原则,兴庆区财政预算及相关部门拨入办事处工作经费都必须纳入办事处账户统一管理、统一核算,各站办所不得另设账户。

第二十八条 由兴庆区各职能部门拨入的代管资金、专项工作经费,不得挤占、挪用。

第二十九条 财务人员对各项资金定期结算、分析,及时、准确、全面向领导提供财务信息及财务报表。

第三十条 财务人员对办事处各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按照财务制度严格把关,不得擅自借支、挪用公款,确保资金的安全。

第三十一条 确因公需借款的,应先填写借款单,注明借款金额、用途及经办人姓名,经办事处主任批准后方可取得借款。公事完成后,借款人应尽快到财务室结清借款,不得以白条抵借款及其他理由拖欠借款。

第三十二条 对于所收的房屋租赁费和场地租赁费等预算外收入,必须及时足额上缴兴庆区财政局财政专户,不得截留挪用。

九、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 财务工作人员调离原岗位时,必须先交清经济手续(含公物),经分管领导审核签字、主管领导把关后,再办理工资关系等转移手续。

第三十四条 档案资料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会计凭证、会计帐薄、会计报表、会计文件和其他有价值的财务资料均应归档。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报表按月、季、年报按时归档,并分类填制目录。会计档案资料不得携带外出、毁损,凡查阅、复制、摘录等须经有关领导批准,确保档案不丢失、不泄密。财务档案资料要做到齐全完整,分类合理,期限准确,排列系统,编目有序,便于保管和查询。

第三十五条 乡财政所要自觉遵守审计部门的审计和其他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提供真实的原始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