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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40104-100/2019-00175
  • 银兴政办发〔2019〕47号
  • 兴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兴庆区人社局
  • 有效
  • 2019年05月30日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基本制度的通知
时间:2019年05月30日 来源:兴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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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http://www.xqq.gov.cn/zwgk/bmxxgkml/xqqzfb/fdzdgknr_44757/zcjd_8866/201912/t20191205_1873327.html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规范和加强各乡(镇)、街道基层调解组织建设,根据《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基本制度的通知》(宁人社发〔2019〕57号)文件精神规定,现将《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受理登记制度》等7项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基本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530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受理登记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八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完善多元处理机制的意见》(人社部发〔2017〕26号)、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八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完善多元机制的实施意见》(宁人社发〔2017〕165号),为规范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申请和受理程序,制定本制度。

一、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受理范围

(一)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二)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事业单位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之间因终止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四)社会团体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之间因终止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五)军队文职人员用人单位与聘用制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处理的其他争议。

二、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登记内容

当事人到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申请调解,调解组织应做好调解登记。登记内容主要包括:劳动者的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住所、身份证件号码、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用人单位名称、住所、通讯地址、法人代表(负责人)姓名、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申请时间、争议事项及申请金额等。

三、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受理登记原则

(一)依法受理。调解组织应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之内受理争议

(二)及时登记。对争议的受理登记应及时、完整;

(三)已处理争议不再受理。争议已被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或人民法院等部门处理的,不再受理,但应做好登记。

四、其他要求

(一)调解组织应印制《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登记簿》(附件),建立工作台账

(二)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及时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理由,并告知当事人解决争议的其他途径。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处理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八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完善多元处理机制的意见》(人社部发〔2017〕26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八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完善多元机制的实施意见》(宁人社发〔2017〕165号),为规范调解工作流程,制定本制度。

    一、申请调解

    发生劳动人事争议,当事人可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提出调解申请。口头申请的,调解组织应当做好调解登记。

    二、受理调解

    调解组织接到调解申请后,应当及时对调解申请进行审查,在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应出具《受理通知书》,按程序开展调解;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理由,并告知当事人解决争议的其他途径。

    三、开展调解

    调解组织根据案情指定调解员或者调解小组进行调解,调解人员应充分听取当事人对事实和理由的陈述,耐心疏导,帮助达成协议,并做好调解记录。调解应当自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结束。双方当事人同意延期的可以延长。当事人没有提出调解申请的,调解组织可以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主动调解。

    四、制作调解协议书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五、调解协议的仲裁审查

    经调解组织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审查申请。

    六、告知申请仲裁的权利

    当事人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应告知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七、集体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处理

    对于集体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应快速立案,迅速调解。对于有重大影响的集体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要第一时间上报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相关部门。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告知引导制度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八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完善多元处理机制的意见》(人社部发〔2017〕26号)、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八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完善多元机制的实施意见》(宁人社发〔2017〕165号),为提高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效率,方便当事人及时有效维护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一、对于不予受理的争议,调解人员应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理由,并告知当事人解决争议的其他途径。

二、对于准予受理的争议,调解人员应出具《受理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准备的材料及提交材料和案件办理时限。

三、在调解过程中,调解人员应告知当事人调解组织工作职责、相关纪律要求及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四、调解成功的,调解组织应制作《调解协议书》,并告知双方当事人向具有管辖权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审查申请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的权利。

五、调解不成的,调解组织应出具《调解终止通知书》,并告知当事人解决争议的其他途径。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回访反馈制度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八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完善多元处理机制的意见》(人社部发〔2017〕26号)、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八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完善多元机制的实施意见》(宁人社发〔2017〕165号)为跟踪了解争议调处情况、巩固调解成果、总结调解经验,督促用人单位做好争议预防工作,制定本制度。

一、回访范围

(一)已调解成功但未当场履行的争议案件;

(二)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发生的争议案件;

(三)集体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四)重大疑难复杂争议案件;

(五)其他认为有必要的争议案件。

二、回访内容

(一)当事人是否履行调解协议,对未履行调解协议的,询问是否需要再次调解;

(二)当事人是否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审查申请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三)了解当事人的思想状况,有无新的争议纠纷苗头,并利用回访契机开展劳动保障法律政策普法宣传;

(四)听取当事人对调解工作的意见建议。

三、回访方式方法

(一)当面回访;

(二)通过网络、电话或微信等方式回访

(三)建立健全回访台账,每次回访应当有回访记录。

四、反馈处理

(一)对调解协议未履行的,调解组织应当及时告知相关救济途径;

(二)向连续发生争议的用人单位发出《调解建议书》;

(三)对当事人反映的调解工作意见建议,及时整理分析,改进工作;

(四)对当事人反映调解人员工作作风等问题,应及时予以回应,有关处理结果及时向当事人反馈。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案卷管理制度


根据《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八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完善多元处理机制的意见》(人社部发〔2017〕26号)、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八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完善多元机制的实施意见》(宁人社发〔2017〕165号),为及时完整收集整理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书面材料,实现调解案卷管理规范化,制定本制度。

一、主要内容

调解案卷主要包括调解申请书、受理(不予受理)通知书、当事人或其他调解参加人身份证明材料、证据材料、调解笔录、调解协议、调解文书送达回证等。

二、归卷要求

(一)调解案卷装订一般按照以下顺序:封面、档案目录、调解申请书、受理(不予受理)通知书、当事人或其他调解参加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证据材料、调解笔录、调解协议书、调解文书送达回证、调解建议书、回访记录等

(二)调解案卷要在争议处理终结后五日内装订成册,编写卷内目录、页号,按交卷时间顺序由管理人员编号、归档

(三)案卷归档时材料要齐全、准确,案卷编号要科学,便于检索;案卷装订要规范,利于保存

(四)调解案卷的保管期限为五年。

三、查阅要求

(一)调解组织要建立调解案卷查阅台账,做好记录

(二)查阅案卷人员应当是争议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查阅者是个人的,须持有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查阅者是用人单位的,须持有单位介绍信,并出具查阅人有效身份证件。代理人查阅案卷,须出示授权委托手续

(三)查阅案卷可以摘抄和复制,摘抄和复制内容须与案卷内容一致。查阅人员不得将案卷带出指定的查阅场所,不得藏匿、毁损案卷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统计报告制度

      根据《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八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完善多元处理机制的意见》(人社部发〔2017〕26号)、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八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完善多元机制的实施意见》(宁人社发〔2017〕165号),为掌握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调解争议案件情况,分析争议产生原因、发展变化趋势,防范争议风险,制定本制度。

一、统计工作应由调解组织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建立统计台账,按季度对争议处理情况进行收集、汇总、分析、报告,确保统计数据客观、真实、准确。

二、统计内容要包括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统计报表中所有指标,做到数据完整。

三、统计报表分为季度报表和年度报表,季度报表统计周期为上季度最后一个月16日至本季度最后一个月15日,年度报表统计周期为上年度12月16日至本年度12月15日。

四、统计报表经调解组织负责人审核后,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20日前报送至所在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年度报表报送时间与第四季度报表报送时间相同。

五、调解组织要对调解争议情况进行分析,主要包括基本情况、争议特点及原因、工作建议及打算,形成统计分析报告。并根据统计分析结论,及时向上级单位和争议较多的用人单位提出意见和建议。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考评制度

      根据《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八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完善多元处理机制的意见》(人社部发〔2017〕26号)、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八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完善多元机制的实施意见》(宁人社发〔2017〕165号),为激励调解人员工作积极性,提升调解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制定本制度。

一、对调解人员的工作考评,应遵循公平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

二、工作考评应当涵盖争议受理、告知引导、争议处理、督促协议履行、回访反馈等调解全过程,考评内容主要是《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员行为规范(试行)》的工作要求。

三、考评方法可采用日常考核、集中考核、专项考核等多种形式,按月、季度或年度进行。可通过查阅档案,评估调解员办案质量;访谈双方当事人,了解调解员服务态度、有无违规违纪行为等情况。

四、工作考评结果可作为调解人员年终考评的重要依据。

五、各调解组织应当根据实际,制定具体工作考评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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