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政府各部门并有关单位:
《银川市兴庆区2021-2022年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掌政片区)二期项目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已经兴庆区人民政府2023年3月17日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3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银川市兴庆区2021-2022年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掌政片区)二期项目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根据《银川市兴庆区2021-2022年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 》,为了合理银川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土空间规划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征收农用地片区综合地价的通知》(宁政规发〔2020〕8号)文件《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辖区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银政发〔2023〕25号)文件及自治区、银川市的相关规定和兴庆区发展需要,特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银川市兴庆区2021-2022年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掌政片区)二期项目集体土地征收补偿,适用本方案。
第二章 征收拆迁职责
第三条:依据银川市兴庆区2021-2022年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掌政片区)二期项目土地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结果,结合掌政镇土地现状调查情况,自然资源局负责方案起草工作,纪委监察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财政局、审计局、农业农村和水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掌政镇人民政府做好配合。自然资源局负责提出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并会同纪委监察委员会、财政局、审计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农业农村和水务局、掌政镇人民政府等相关单位完成项目征收区域内土地及地上附着物测算,提交兴庆区政府专题会议研究。
第四条:掌政镇人民政府作为牵头单位负责完成项目用地区域内的土地征收和地上附着物的拆迁工作。由自然资源局与掌政镇人民政府签订项目征收补偿包干协议,项目征收补偿单体协议由掌政镇人民政府与各被拆迁人签订。
第五条:项目协议审核工作由自然资源局牵头,纪委监察委员会、财政局、审计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农业农村和水务局做好配合工作。安置补偿工作由掌政镇人民政府负责。
第三章 征收范围目的
第六条:项目拟征收土地范围位于兴庆区掌政镇,土地权属为掌政镇掌政村集体土地。四至范围:北至孔富路,南至银横路,东至赵家湖路,西至汉延渠。土地面积:约388.527亩(以现场调查确认结果为准),主要地类:水浇地、水田、林地、果园、其他草地、未利用地、建设用地等(以现场调查确认地类为准)。
第七条:拟征收土地为完善生活社区建设和基础教育导入,提高居民生活质量;属于成片开发建设,已纳入《银川市兴庆区2021-2022 年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5条第(五)款征收土地情形。
第四章 征收补偿
第八条:银川市兴庆区2021-2022年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掌政片区)项目范围内的土地补偿费标准执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征收农用地片区综合地价的通知》(宁政规发〔2020〕8号)文件中有关规定,项目区域内征收标准按照区域划分每亩4.15万元执行。集体土地上建构筑物、附着物征收补偿安置标准按照《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辖区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银政发〔2023〕25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自征收公告发布后,凡在被征收的土地上私自取土,按实际取土量和土方市场价核算费用,从征收补偿费中扣除。在被征收的土地上非法积土的,土方不予补偿。
第九条:征收公告发布之后,抢种抢栽的地上农作物、抢建的建筑物及其他各类构筑物不予补偿。
第五章 征收房屋补偿安置
第十条:银川市兴庆区2021-2022年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掌政片区)二期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标准按照《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辖区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银政发〔2023〕25号)文件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被征收人房屋征收进行货币补偿的,补偿标准按照本方案附表1执行。
第十二条:项目区域内房屋征收按照银《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辖区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银政发〔2023〕25号)文件规定执行。具体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被征收拆迁农民住房的补偿标准
1.补偿原则。
被征收拆迁农民的住房可采取实物补偿方式安置,也可采取货币补偿,按照“一户一宅”的原则,只对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一处宅基地上建造的合法房屋予以补偿。
2.补偿标准。
(1)区片综合地价位于三号区片(绕城高速公路以外),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住房的补偿标准。
①采取货币补偿的,由各辖区政府另行给拆迁农民统一划定宅基地建设住房,被拆迁农民新建住房每人按40平方米给予建房补助,每平方米按照评估的重置价格予以补助。具体补助标准详见附表1—1。
②采取实物返还的,被拆迁房屋安置面积按以下原则确定。
被拆迁房屋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大于40平方米,按每人40平方米进行住房安置,安置后剩余房屋按照评估的重置价格予以货币补偿。具体补偿标准详见附表1—1。
被拆迁房屋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小于40平方米,按人均40平方米予以安置。
按人均40平方米计算后安置面积达不到安置区建设的最小房屋面积,安置房屋面积按不超过60平方米的户型予以安置,其差额部分面积由安置户(五保户、烈属、丧失劳动力的残疾人员除外)享受政府优惠价格按每平方米1200元购买。
因户型设计超出应安置面积的部分,超出面积小于等于15平方米的由拆迁户按成本价购买,超出面积大于15平方米的由拆迁户按市场价购买。
③给予住房安置和按照评估价格货币补偿的,原农民住房的附属设施(含室内装修及其他附属设施如围墙、地坪、水井、门楼、防盗门、炕灶、厕所及卫生设施、上下水管等)不再进行补偿。
(2)区片综合地价位于一号、二号区片(绕城高速公路以内),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住房的补偿标准。
①采取货币补偿的,不考虑配套设施及环境物业修正因素,按拆迁区域周边市场评估价扣除结构差价、土地出让金后的价格予以补偿,超出合法认定面积以外的住房不予补偿。超出四分宅基地以外的土地按照耕地的补偿标准予以货币补偿。
②采取实物返还的,依据认定的住房面积按照拆一还一的原则返还住房。
③给予住房安置和按照评估价格货币补偿的,原农民住房的附属设施(含室内装修及其他附属设施如围墙、地坪、水井、门楼、防盗门、炕灶、厕所及卫生设施、上下水管等)不再进行补偿。
(3)拆迁“空挂户”宅基地上建造住房的补偿标准。
①对于未经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的,不具备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的空挂户,其建造的房屋,40平方米以内的,按评估的重置价格予以补偿,不进行住房安置;40平方米以外的按照附(杂)房的标准予以货币补偿。具体补偿标准详见附表1—1。
②对于经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的,具备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的空挂户,其建造的房屋按照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住房的补偿标准执行。
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确认。
(1)第二轮土地承包时分配了承包地且户籍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员或征收拆迁时已出生的人员(必须是户主直系亲属),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共有的土地上生产、生活的。死亡或户籍注销及已取得了其他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不再认定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2)原户籍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现役军人(不含现役军官)。
(3)原户籍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在校大中专学生及毕业生。
(4)原户籍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服刑人员、刑释解戒人员,仍在原址生产生活的。
(5)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经过合法程序收养的子女。
(6)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合法婚姻关系(嫁入或入赘),并已放弃原居住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录用的在编人员除外。
4.“空挂户”成员资格的确认。
(1)是指将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但没有承包土地的人员,其目的并不是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
(2)因历史或个人原因迁徙至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生活十年以上,在本村建房,生儿育女,在原地已没有承包地,迁入后得到村集体经济组织认可,在实际生活中赋予相同的村集体经济成员资格,获得了一定的承包地按普通的农业户口予以登记,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经书面申请,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的,此类“空挂户”具备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
5.被征收拆迁农民的住房面积认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按照宅基地面积不应大于四分地(约为270平方米),建筑层高按两层,建筑基地面积不应大于宅基地面积的60%的原则,对于宅基地在四分以内(含四分宅基地)建造住房为1层的,按照宅基地内实际住房面积予以认定。楼层超过2层(含2层)的,每户认定合法住房面积为宅基地面积(270平方米)×2层×建筑密度0.6。2层以上的住房不予补偿。
(二)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特殊结构的厂房、库房、宗教场所、围墙、地坪、门楼、畜圈棚、厕所、井窖、坟墓、温棚、桥涵(涵洞)、鱼塘、畜禽搬迁费、通讯、热水器、防盗门、炕灶、卫生设施、水管、电杆、三相电、变压器、空调的补偿标准参照附表1—2、附表1—3、附表1—4执行。
(三)林(果)类补偿标准
果树、枣树、葡萄树、枸杞、阔叶树、针叶树和灌木林的补偿标准参照附表2—1、附表2—2执行。
(四)青苗补偿标准
按照一季的产值计算,粮食作物补偿标准按照小麦每亩1500元,玉米每亩2000元,水稻每亩2000元执行,药材、苜蓿、花卉、叶菜类、果菜类、宿根类等经济作物的补偿标准参照附表3执行,能够如期收获的不予补偿。
第十三条:不予补偿的具体情形
(一)在市辖三区范围内,单位或个人未经批准,私自在宅基地上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及农用地上、集体经济组织空闲地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一律不予补偿。
(二)到期或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
(三)自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在被征收的土地上私自取土,按实际取土量和土方市场价核算费用,从征收补偿费中扣除。在被征收的土地上积土的,限期清理,不清理的,按实际土方量以市场清运费计算从征收补偿费中扣除。
(四)自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在被征收的土地上抢栽抢种的农作物及树木。
第十四条:相关补助费用
(一)被征收农民拆迁房屋采取实物补偿的,在安置住房没有交付前,拆迁人给被拆迁人家庭常住人口每人每月支付260元的过渡期租房补助费。
自被征收房屋搬迁验收之日起至通知住户进安置房之日为过渡期。安置多层住宅(一层至九层)房屋的,其过渡期一般不超过18个月;安置高层住宅(十层至十八层)房屋的,其过渡期一般不超过24个月;安置高层住宅(十九层至二十六层)房屋的,其过渡期一般不超过36个月。超出本条规定安置期限的,按未安置房屋面积每月每平方米6元标准发放过渡期租房费,直至房屋安置完毕。
(二)拆迁农民住房的,拆迁人按被拆迁户家庭常住人口每人200元的标准一次性支付搬家补助费。
(三)拆迁农民住房的,在规定的时间内拆迁的拆迁户经认定后按3000元/宅予以奖励。未按期搬迁的不予发放奖金。
(四)拆迁集体土地上厂矿企业的,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拆迁的,按照地上附着物拆迁总费用的10%给予搬迁奖励。未按期搬迁的不予发放搬迁奖励金。
(五)拆迁集体土地上厂矿企业的,在规定的时间内拆迁的,按照地上附着物拆迁总费用的10%给予价格补助。未按期搬迁的不予发放价格补助费。
(六)农民使用的土地被全部征收后,按银川市自然资源局核准的安置人口每人可按成本价购买5平方米的营业房或者20平方米出租公寓,用于解决以后的就业和生活问题。
第六章 征收措施
第十五条:项目征收安置补偿由财政局、自然资源局、审计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农业农村和水务局、纪委监察委员会、掌政镇人民政府共同测算认定,被征收人认可签字后由掌政镇人民政府与被征收人签订单体协议;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签订后,在掌政镇人民政府的监督、指导下由被征收人自行拆除或由属地辖区负责拆除。
第十六条:分配到户的土地补偿款经纪委监察委员会、财政局、审计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农业农村和水务局、掌政镇人民政府认定后,由掌政镇人民政府与农户核对无误并经公示后,通过专户直接打入被征收人个人账户,由被征收人签字领取存折。
第十七条:集体土地及公用地的补偿由掌政镇人民政府统一管理,用于因征收工作而受影响的水利、道路设施的恢复和安置点道路的建设等集体公益事业项目。
第七章 工作时间及相关要求
第十八条:项目征收期限为:2023年3月18日至2023年4月18日。自本方案发布之日起30日内,上述征收土地范围内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或其他权益人应持土地权属证书等证明材料到兴庆区自然资源局办理补偿登记手续。超出征收期限后,相关优惠政策不再享受。
第十九条:对经丈量登记的土地和拆迁建筑的类别面积、补偿标准及补偿金额,及时张榜公布,接受监督。
第二十条:本方案公示期为30日。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对本方案有异议的,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的规定,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听证书面申请,由兴庆区自然资源局按规定组织听证。逾期未提出的,按放弃听证办理。
第二十一条:因征收工作而受影响和破坏的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设施应及时进行恢复和修复,确保被征收人和周边群众的生产生活不受影响,有关费用由掌政镇人民政府承担,列入项目补偿款中支付。
第二十二条:对国家公职人员、村干部带头违章新建、改建、扩建房屋的,要依照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第二十三条:本方案自2023年3月18日起执行,方案涉及条款由兴庆区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具体由掌政镇人民政府牵头,对辖区内涉及的所有项目的土地进行征收,拆除所有地上建构筑物和附着物并交付土地。
第二十四条:本方案实施期间,如遇自治区、银川市征收安置补偿政策调整,按照新标准执行,就高补足差额部分。
附件:各类补偿标准表格
附表1
地上建(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的补偿标准
附表1—1
房屋 类别 | 类型 | 等级 | 补偿标准(元/㎡) | 主要条件 |
楼房 | 框架 结构 | / | 1800 | 钢筋砼框架,梁柱承重,钢筋砼屋面、楼面、铝合金门窗 |
砖混 结构 | 一等 | 1500 | 一等是80cm毛石基础以上,有抗震柱上下全梁,铝合金门窗及玻璃完整,内外抹灰较好,瓷砖地面,内墙涂料,塑钢门窗,外墙贴面砖,外墙三面挑檐造型装饰贴琉璃瓦,水暖电设施齐全。面南住房,有1:1采光 | |
二等 | 1350 | 二等是60cm毛石基础以上,有上下全梁,铝合金门窗及玻璃齐全,一般内外墙抹灰,水泥地面,水电暖齐全,面南住房,有1:1采光或彩钢玻璃板 | ||
三等 | 1150 | 三等是无毛石基础,无全梁,门窗及玻璃不全,内外墙抹灰不全,水电不全 | ||
平房 (主房) | 框架 结构 | / | 1400 | 钢筋砼框架,梁柱承重,钢筋砼屋面、楼面、铝合金门窗 |
砖混 结构 | 一等 | 1300 | 一等是80cm毛石基础以上,有抗震柱上下全梁,铝合金门窗及玻璃完整,内外抹灰较好,瓷砖地面,水电暖齐全,面南住房,有1:1采光 | |
二等 | 1150 | 二等是60cm毛石基础以上,有上下全梁,铝合金门窗及玻璃齐全,一般内外墙抹灰,水泥地面,水电暖齐全,面南住房,有1:1采光或彩钢玻璃板 | ||
三等 | 950 | 三等是无毛石基础,无全梁,门窗及玻璃不全,内外墙抹灰不全,水电不全 | ||
砖木 结构 | 一等 | 1000 | 一等是60cm毛石基础,铝合金门窗及玻璃齐全,较好内外墙抹灰,瓷砖地面,水电齐全 | |
二等 | 800 | 二等是60cm毛石基础,钢门窗及玻璃齐全,一般内外墙抹灰,水泥地面,水电齐全 | ||
三等 | 700 | 三等是无毛石基础,门窗玻璃不全,一般内外墙抹灰,毛石地面,无水电 | ||
土木 结构 | / | 550 | 毛石基础,一般门窗及玻璃齐全,一般内外墙抹灰,水泥地面,水电齐全(老房屋) | |
附(杂)房 | 砖混 结构 | 一等 | 500 | 一等是80cm毛石基础以上,有抗震柱上下全梁,铝合金门窗及玻璃完整,内外抹灰较好,瓷砖地面,水电暖齐全,面南住房,有1:1采光 |
二等 | 400 | 二等是60cm毛石基础以上,有上下全梁,铝合金门窗及玻璃齐全,一般内外墙抹灰,水泥地面,水电暖齐全,面南住房,有1:1采光或彩钢玻璃板 | ||
三等 | 300 | 三等是无毛石基础,无全梁,门窗及玻璃不全,内外墙抹灰不全,水电不全 | ||
砖木 结构 | 一等 | 450 | 一等是60cm毛石基础,铝合金门窗及玻璃齐全,较好内外墙抹灰,瓷砖地面,水电齐全 | |
二等 | 350 | 二等是60cm毛石基础,钢门窗及玻璃齐全,一般内外墙抹灰,水泥地面,水电齐全 | ||
三等 | 250 | 三等是无毛石基础,门窗玻璃不全,一般内外墙抹灰,毛石地面,无水电 | ||
土木 结构 | / | 300 | 毛石基础,一般门窗及玻璃齐全,一般内外墙抹灰,水泥地面,水电齐全(老房屋) | |
棚房 | / | 180 | 毛石基础,一般门窗及玻璃齐全,一般内外墙抹灰,砖地面(老房屋) | |
备注 | 1.合法的农家乐涉及拆迁的房屋补偿标准参照附表1—1执行,除房屋以外的其他附属设施参照附表1—2、1—3、1—4、附表2—1、2—2、附表3执行。 | |||
2.此表公布价格为指导价,具体补偿标准根据房屋的使用情况,结合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的建筑楼层、层高、材料、人工、机械等综合考虑,按照评估的重置价格予以补偿。 |
附表1
地上建(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的补偿标准
附表1—2
类别 | 类型 | 单位 | 补偿标准(元) | 备注 | ||
畜圈棚 | 房屋 | 砖混结构 | 平方米 | 300 | ||
砖木结构 | 平方米 | 250 | ||||
土木结构 | 平方米 | 200 | ||||
正在经营的养殖场或养殖小区 | 青储池、化粪池、沼气池、挤奶设备等用于养殖奶牛的设备 | 根据型号、规模按照评估价格予以补偿 | ||||
综合 补助费 | 奶牛 | 头 | 1000 | 搬迁补助费、搬迁损失费、奶量减产等综合补助费 | ||
综合 补助费 | 黄牛 | 头 | 300 | 搬迁补助费、搬迁损失费等综合补助费 | ||
综合 补助费 | 猪场、羊场、狗场、鹿场等中型动物 | 头 | 150 | 搬迁补助费、搬迁损失费等综合补助费 | ||
综合补助费 | 家禽(鸽子、鸡、鸭、欧洲雁、孔雀等) | 只 | 5 | 搬迁补助费、搬迁损失费等综合补助费 | ||
畜圈棚 | 已停止经营的养殖场或养殖小区 已停止经营的养殖场或养殖小区 | 砖混结构 | 平方米 | 300 | 除房屋外的其他地上附着物参照其他附表执行 | |
砖木结构 | 平方米 | 250 | ||||
土木结构 | 平方米 | 200 | ||||
庭院式 | 三面墙体 | 一等 | 60 | |||
二等 | 40 | |||||
三等 | 20 | |||||
延长米 | 无棚的按围墙补偿 | |||||
鱼塘 | 亩 | 2000 | 含看护房、芦苇、蒲草、清塘费 | |||
宗教场所 | 大殿 | 平方米 | 1500 | 土地采取等面积置换原则予以补偿,土地权属性质不变。若置换的土地超出原址用地的,超面积部分由宗教场所管委会按市场价购买 | ||
厢房 | 平方米 | 1100 | ||||
过渡期综合补助费 | 月 | 6元/平方米 | 从地上附着物拆除之日起,按24个月发放 | |||
搬迁补助费 | 6元/平方米 | 一次性发放 | ||||
备注 | 此表公布价格为指导价,畜圈棚中的房屋、宗教场所具体补偿标准根据房屋的使用情况,结合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的建筑楼层、层高、材料、人工、机械等综合考虑,按照评估的重置价格予以补偿。 |
附表1
地上建(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的补偿标准
附表1—3
类别 | 单位 | 规格 | 补偿标准(元) | ||
围墙 | 砖墙 | 延长米 | 24厘米 | 1.8米以上 | 260 |
延长米 | 1.8米以下 | 240 | |||
延长米 | 12厘米 | 1.8米以上 | 200 | ||
延长米 | 1.8米以下 | 140 | |||
钢化围墙(带50cm砖墙) | 延长米 | 150 | |||
土围墙 | 延长米 | 1.5米以上,1.4米以下不补 | 100 | ||
人工围栏 | 60 | ||||
坟 | 单穴 | 4000 | |||
双穴 | 6000 | ||||
桥涵(或涵洞) | 座 | 5000 | |||
地窖 | 平方米 | 300 | |||
厕所 | 室外旱厕(砖混结构) | 平方米 | 毛石基础,灰沙砌砖,楼板屋顶 | 500 | |
室外旱厕(砖木结构) | 平方米 | 灰沙砌砖,木草屋顶 | 400 | ||
室外旱厕(简易结构) | 平方米 | 庄点内 | 80 | ||
水冲式(含化粪池) | 平方米 | 900 | |||
水井 | 机井 | 眼 | 4000 | ||
压水井 | 眼 | 500 | |||
温棚 | 节能环保温棚 | 平方米 | 300 | ||
全钢架硬顶砖墙包炉渣 二代温棚 | 平方米 | 80 | |||
全钢硬顶土墙二代温棚 | 平方米 | 60 | |||
钢架软顶一代温棚 | 平方米 | 30 | |||
大跨度拱棚 | 跨度3m—15m | 60 | |||
无钢架半边温棚、空心棚 | 平方米 | 15 | |||
凡温棚无后室面和钢架或竹竿的,均按围墙赔付,无棚膜的按各项的80%赔付,只有后室面的按每间(3米)150元赔付 | |||||
地坪 | 水泥地坪 | 平方米 | 一等 | 16公分以上地坪 | 40 |
二等 | 16公分以下地坪 | 20 | |||
砖地坪 | 60 | ||||
砼地坪 | 120 |
附表1
地上建(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的补偿标准
附表1—4
类别 | 单位 | 补偿标准(元) | 备注 | |
门楼 | 砖混 | 座 | 2000 | |
砖木 | 座 | 1000 | ||
土木 | 座 | 500 | ||
防盗门 | 铁门 | 平方米 | 80 | |
卷帘门 | 平方米 | 100 | ||
简易门 | 平方米 | 60 | ||
电杆 | 水泥电杆(8米以上) | 根 | 300 | |
水泥电杆(4米以上,8米以下) | 根 | 200 | ||
木电杆 | 根 | 100 | ||
通讯 | 有线电视 | 户 | 100 | 初装费 |
家庭宽带 | 户 | 100 | 初装费 | |
固定电话 | 部 | 100 | 工料费 | |
热水器 | 太阳能 | 个 | 300 | 移装费 |
电能 | 个 | 300 | 移装费 | |
炕灶 | 炕 | 个 | 500 | |
灶 | 个 | 200 | ||
卫生设施 | 浴缸 | 个 | 200 | 搬迁费 |
坐便器 | 个 | 100 | 搬迁费 | |
蹲便器 | 个 | 100 | 搬迁费 | |
水管 | 下水管(水泥、铁铸) | 延长米 | 70 | |
上下管线 | 延长米 | 60 | ||
空调 | 台 | 500 | 移装费 | |
单独立户三相电 | 户 | 2000 |
附表2
林(果)类补偿标准
附表2—1
类别 | 单位 | 规格 | 补偿标准(元) | ||
果树 | 棵(成活率低于80%的按成活率的百分比赔付) | 盛果(5~15年) | 苹果、梨 | 330 | |
浆果类、干果类 | 枸杞 | 40 | |||
葡萄 | 80 | ||||
枣树 | 220 | ||||
其他杂果类 | 180 | ||||
挂果期(3~4年)和衰老期(10~15年以上) | 苹果、梨 | 190 | |||
浆果类、干果类 | 枸杞 | 30 | |||
葡萄 | 70 | ||||
枣树 | 170 | ||||
其他杂果类 | 140 | ||||
未挂果(1~2年) | 苹果、梨 | 40 | |||
浆果类、干果类 | 枸杞 | 10 | |||
葡萄 | 30 | ||||
枣树 | 80 | ||||
其他杂果类 | 50 | ||||
苗圃(未按合理株距、行距种植) | 3000 | ||||
备注 | 1.浆果类果树指葡萄、枸杞、樱桃等。干果类果树指核桃、枣树等。其他杂果类果树指桃树、杏树、李子树等。成熟葡萄园的合理株树棚架不超过111株/亩,篱架不超过330株/亩。成熟枣园合理株数不超过110株/亩。成熟果园(苹果、梨、桃、杏、李子等)合理株数不超过80株/亩。成熟枸杞园合理株数不超过400株/亩。 | ||||
2.此表公布价格为指导价,按照合理株距行距种植的果树,每株具体补偿标准按照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的市场评估价格予以补偿。苗圃按照评估价格的15%给予移栽费。 |
附表2
林(果)类补偿标准
附表2—2
类别 | 规格 | 单位 | 补偿标准(元) | 备注 | ||
阔叶树 | 零星 (胸径) | 5cm以下 | 株 | 10 | 包括新疆杨、河北杨、榆树、臭椿、柳树、白蜡、刺槐、国槐、沙枣、垂柳、速生杨、樟河柳等 | |
5cm—10.9cm | 株 | 40 | ||||
11.0cm —15.9cm | 株 | 60 | ||||
16.0cm —20.9cm | 株 | 80 | ||||
21.0cm —29.9cm | 株 | 150 | ||||
30cm以上 | 株 | 200 | ||||
成片 | 有林地 | 亩(成活率低于80%的按成活率的百分比赔付) | 8000 | |||
苗圃 | 移栽费 | 亩 | 4000 | |||
针叶树 | 零星 (株高) | 0.6m以下 | 株 | 15 | 包含云杉、樟子松、桧柏、侧柏、油松、桧柏球等 | |
0.60m—1.09m | 株 | 30 | ||||
1.10m —1.59m | 株 | 50 | ||||
1.60m —2.09m | 株 | 90 | ||||
2.10m —2.59m | 株 | 150 | ||||
2.60m —2.99m | 株 | 210 | ||||
3.00m以上 | 株 | 250 | ||||
成片 | 有林地 | 亩(成活率低于80%的按成活率的百分比赔付) | 9000 | |||
苗圃 | 移栽费 | 亩 | 4000 | |||
灌木 | 覆盖度50%以下 | 亩 | 3000 | |||
覆盖度≥50% | 亩 | 4000 | ||||
备注 | 1.成片针叶林按面积补偿,云杉、侧柏、油松、桧柏球合理株数不超过222株/亩,樟子松合理株数不超过167株/亩,桧柏合理株数不超过111株/亩。套种的,按照一种树种予以补偿。合理株距行距种植的树木,每株具体补偿标准按照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的市场评估价格予以补偿。 | |||||
2.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主要数据显示为耕地的,地上种植成片的阔叶树、针叶树、灌木均按苗圃补偿。苗圃的具体补偿标准按照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林木评估价格的15%给予移栽费。 | ||||||
3.此表公布价格为指导价。因树木市场波动较大,根据树木种类、长势、成活率、配套设施、管护等具体情况确定最终的评估价格。 |
附表3
青苗费补偿标准
类别 | 类型 | 规格 | 补偿标准(元) | 备注 | |
粮食作物 | 小麦 | 亩 | 1500 | ||
玉米 | 亩 | 2000 | |||
马铃薯 | 亩 | 1200 | |||
水稻 | 亩 | 2000 | |||
经济作物 | 油料 | 亩 | 1500 | 油葵、胡麻、大豆等 | |
药材 | 亩 | 3500 | 甘草、黄花、小茴香等 | ||
苜蓿 | 亩 | 3500 | |||
花卉 | 亩 | 4000 | 按照花卉的种类进行评估 | ||
叶菜类 | 亩 | 2500 | 白菜、油菜、莲花菜、茼蒿等 | ||
果菜类 | 大地 | 亩 | 3000 | 草莓、西瓜、香瓜、西红柿、辣椒、黄瓜、茄子等 | |
棚内 | 亩 | 4000 | |||
宿根类 | 大地 | 亩 | 2000 | 韭菜、芹菜等 | |
棚内 | 亩 | 3500 | 韭菜、芹菜等 | ||
备注 | 地上作物能够如期收获的不予补偿。无论套种几种作物只认一种,以最高标准的作物进行补偿。此表公布价格为指导价,经济作物的具体补偿标准按照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的评估价格予以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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