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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00001434911640102MB1505027T/2025-00070
  • 银兴政办发〔2025〕31号
  • 兴庆区自然资源局
  • 兴庆区自然资源局
  • 有效
  • 2025年07月26日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新镇人民政府辖区城中村塔桥大庄点改造项目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2025年07月26日 来源:兴庆区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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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庆区财政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大新镇人民政府、司法局

大新镇人民政府辖区城中村塔桥大庄点改造项目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已经兴庆区人民政府82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726日    



大新镇人民政府辖区城中村塔桥大庄点改造项目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第一章

第一条  按照银川市安排部署,兴庆区人民政府拟实施大新镇人民政府辖区城中村塔桥大庄点改造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0号),参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62号)《银川市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银政发〔201355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宁政规发〔20234号)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7部门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城中村改造三年行动方案(2025—2027年)的通知》(宁建发〔20256号)《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辖三区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银政发〔202325号)等文件中有关政策法规,结合兴庆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大新镇人民政府辖区城中村塔桥大庄点改造项目范围内国有和集体土地及地上建(构)筑物的征收补偿适用本办法。本次涉及征收各类土地共计662.03亩,涉5812288人,建筑物面积约27平方米,其中集体土地上建筑物面积约26.75平方米,国有土地上建筑物面积约0.25平方米(最终以实际测量面积为准)。

第二章征收决定

第三条  项目征收补偿安置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兴庆区委、区政府组建兴庆区城中村改造项目指挥部办公室(另行文,下文简称指挥部办公室),项目牵头实施单位为兴庆区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经兴庆区人民政府授权由兴庆区大新镇人民政府负责本次项目用地范围内土地及地上建(构)筑物的征收补偿安置工作。

指挥部办公室其他成员单位依照各自职责,在本方案的规定范围内开展相关工作。

第五条  兴庆区大新镇人民政府可以委托符合资质的第三方评估公司进行征收补偿安置测绘、评估等具体工作。

第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方案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力向兴庆区人民政府、指挥部办公室、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单位应当对举报事项及时核实、处理。

第七条    大新镇人民政府辖区城中村塔桥大庄点改造项目范围内的国有、集体土地及地上建(构)筑物依法征收补偿后,各类土地使用权(证)同时收回。

第八条  征收部门在对征收范围内土地和地上建(构)筑物的权属、区位、用途、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时,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

1.发布土地征收预公告。由兴庆区人民政府拟实施土地征收,在拟征收土地所在大新镇人民政府处发布土地征收预公告,公告内容包括征收范围、征收目的、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等,公告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

上报审查材料:土地征收预公告、土地征收预公告公示照片。

2.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兴庆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与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所有权人,对拟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的权属、种类、数量等信息进行调查,填写土地现状调查结果表,并经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盖章。现场组织土地调查的第三方工作人员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调查结果的真实性负责。

上报审查材料:土地现状调查表(以大新镇人民政府为单位,经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盖章、经使用权人签字)

3.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兴庆区人民政府要对征收土地的社会稳定风险状况进行综合研判,并形成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报告应说明被征收土地所在村历史上是否发生过征地纠纷、矛盾等,问题原因及处置结果;本次征收土地涉及的利害关系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征收土地的支持度;当前及潜在的风险点,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等。  

上报审查材料:《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兴庆区人民政府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出具结论性意见。

4.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及组织听证。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兴庆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方案内容包括征收范围、征收目的、土地现状、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措施等。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拟定后,兴庆区人民政府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大新镇人民政府项目用地范围内发布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30日。公告应同时载明办理补偿登记的地点、期限、异议反馈渠道等。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上报审查材料: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示照片、听证会会议记录及照片。  

5.办理补偿登记。在征地补偿安置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

上报审查材料:土地补偿登记汇总表(以大新镇人民政府为单位,经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盖章,经使用权人签字)

6.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兴庆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测算有关费用并足额预存,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协议应明确补偿安置方式、农村村民住宅补偿措施、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应得的各项征地补偿费用、付款方式及时间、协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对个别未签订协议的,兴庆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和补偿登记结果,作出拟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上报审查材料:签订的征地补偿安置协、议汇总表(以大新镇人民政府为单位,经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盖章,经使用权人签字)。

第九条自项目征收预公告发布之日起,抢建、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一律不予补偿并依法拆除。

第三章  征收范围目的

项目拟征收土地范围位于大新镇人民政府辖区,土地权属为大新镇人民政府塔桥村部分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四至范围:位于兴庆区大新镇人民政府辖区拟征收土地四至范围:东至东绕城,西至大新渠,北至宝湖路,南至空地(具体以勘测定界为准)土地面积:涉及占用大新镇人民政府部分集体土地44.0593公顷(660.8895,国有土地0.0966公顷(1.45(具体以勘测定界为准)。主要地类:建设用地。

十一拟征收土地用于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规划土地用途为安置区、住宅、路网、林带用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允许征收土地的情形,不适宜安置区建设的地块作为收储土地。

第四章补偿和安置

第十二条  项目征收范围内国有、集体土地及地上的经营性各类建(构)筑物和住宅房屋、附着物,参照自治区和银川市有关规定分区域划分标准执行,采取实物安置方式。

第十项目用地范围内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认定和补偿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章第五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项目区域内国有、集体土地上的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参照自治区、银川市人民政府相关规定执行,具体如下:

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

1.安置方式。征收区域按照一户一宅的原则,被征收人采取实物安置方式安置。只对拆迁时一处宅基地上建造的合法建筑物予以补偿,不考虑装修标准。

2.房屋面积认定

参照《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辖三区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银政发〔202325号)文件执行。

3.补偿标准、不予补偿的具体情形、相关补助费参照《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辖三区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银政发〔202325号)文件执行。

(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0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62号)《银川市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银政发〔201355号)等有关文件执行,采取实物安置方式安置

第五章补偿协议与补偿决定

第十项目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就征收补偿有关事宜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义务的,另一方可依法处理。

第十大新镇人民政府辖区塔桥大庄点城中村改造项目范围内被征收人采取实物安置,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十项目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就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项目征收部门大新镇人民政府报请兴庆区人民政府按照本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在规定时间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十在补偿安置工作中,有关机构和单位及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法规及政策规定,接受监察机关和群众监督,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处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在征收过程中对扰乱征收补偿安置正常秩序、煽动群众闹事、辱骂征收工作人员以及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征收过程中,对于以骗取、套取国家补偿安置为目的,弄虚作假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二十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评估师、第三方服务公司,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报请行业主管部门处理;不规范行为给委托方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则

第二十一条在项目征收区域内,如遇与自治区银川市相关政策规定冲突的特殊情况,由大新镇人民政府在报送城中村改造项目指挥部办公室会议研究前,要严格把关,报项目指挥部办公室酌情研究决定。本条原则上为了尊重事实、推进工作需要,任何人不得随意扩大范围、提高或降低标准。

第二十二条  本方案公示期限为20257252025825。本方案实施期间,如遇自治区、银川市征收安置补偿政策调整,补偿按照新规定执行,就高补足差额部分。

附件:各类补偿标准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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