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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6401020100910736/2026-00010
  • 银兴征地(2026)5号
  • 兴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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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效
  • 2026年03月06日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政府关于前进街街道办事处辖区陶瓷小区、工商家属院、三林巷电力小区危旧房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时间:2026年03月06日 来源:兴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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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银川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202621014期)工作要求,前进街街道办事处辖区陶瓷小区、工商家属院、三林巷电力小区危旧房房屋征收项目涉及国有土地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实施征收,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银川市旧城更新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办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现将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房屋位置及面积范围

拟征收房屋范围位于前进街街道办事处辖区陶瓷片区,包括陶瓷小区:东至锋尚公寓、中调二号楼、西至利民街、南至长城路、北至星辰嘉苑;工商家属院:东至建安小区、西至银川市场监督管理局兴庆分局、南至星辰嘉苑、北至石油家属院、建安小区;三林巷电力小区:东至电力交易中心、西至三林巷、南至长城路、北至能源小区,涉及684户,拟拆迁面积约51.42(具体以勘测定界为准)。

二、征目的

城市危旧房改造是重大民生工程,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征收危旧房改造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及地上建构(筑)物,可切实消除该危旧房改造项目区域内住房安全隐患,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改善居住环境和配套服务,提升人居环境质量,优化城市空间布局,推动城市功能优化和可持续发展。

三、征收期限

自《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政府关于前进街街道办事处辖区陶瓷小区、工商家属院、三林巷电力小区危旧房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公告之日起至该项目结束。

、征收实施主体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政府

、组织实施单位

项目组织实施单位为兴庆区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经兴庆区人民政府授权由前进街街道办事处负责本次项目用地范围内房屋的征收补偿、产权调换等具体工作。

六、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590号令)

2.《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

3.《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62号)

4.参照适用《银川市旧城更新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办法》(银政办发〔201342号)

5.《银川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银政发〔201355号)

6.《银川市市辖三区城市危房改造项目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试行)》(银政规发〔20252号)

、被征收土地房屋认定

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由兴庆区人民政府组织兴庆区住房建设和交通局、兴庆区财政局、兴庆区自然资源局、兴庆区司法局、兴庆区综合执法局等相关部门依法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的,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的,不予补偿。

征收房屋的用途、性质、建筑面积、产权人(单位)及承租人等以房产证、租赁证登记或合法建设批建(规划等)为准。

、征收补偿方式、计算方式和标准

(一)征收补偿方式

1.住宅用房、营业用房(含办公用房)、生产用房(厂房、库房等)实行实物期房产权调换。

2.直管公房、公租房及保障性租赁住房相关征收补偿方式

1)属行政事业单位管理的:由产权单位将资产无偿划转至银川市、兴庆区协商处置。

2)属国有企业管理的:承租户由产权单位自行利用其他房屋另行配租,或将资产无偿划转至银川市、兴庆区协商处置。属银川市财政无偿划转至银川通联资本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的被征收直管公房、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按照银川市相关规定执行

3)其他情形由征收项目实施部门对房屋相关权利人进行认定,按照住宅用房(私房)的征收补偿标准执行。

(二)征收补偿标准

1.住宅用房(私房)

1)被征收人可选择以面积比率方式进行实物期房产权调换

选择原地或就近新建小区进行实物期房产权调换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1.1调换,返还后仍不足50平方米的,无偿补至50平方米。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实施搬迁的,超过50平方米不足60平方米的部分按照成本价购买超过60平方米部分按照产权调换房屋市场价格购买。

2)被征收人也可选择等价有偿方式进行实物期房产权调换

选择在原地实物期房产权调换的,按照被征收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价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互相结算差价。

选择在征收项目实施部门规定的就近新建小区实物期房产权调换,并且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实施搬迁的,按被征收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价增加10%的奖励,超过签约期限搬迁的,不再享受奖励。

3被征收人选择现房产权调换的,以被征收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价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互相结算差价。

4)被征收人仅有一处住房且被征收房屋评估单价低于房屋所在地当年(或上一年)限价商品房均价的,按照不低于房屋所在地限价商品房均价标准对被征收人予以补偿;被征收人选择在征收项目实施部门规定的就近新建小区产权调换,并且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实施搬迁的,按被征收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价增加10%奖励,超过签约期限搬迁的,不再享受奖励。

2.非住宅

1)营业房(含办公)

被征收人可选择以面积比率方式实物期房产权调换

选择原地或就近新建小区实物期房产权调换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1返还,超面积部分按市场价购买。

被征收人也可选择等价有偿方式实物期房产权调换

A.选择在原地实物期房产权调换的,按照被征收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价与实物期房产权调换的房屋价值互相结算差价。

B.选择在征收项目实施部门规定的就近新建小区实物期房产权调换,并且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和实施搬迁的,按被征收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价增加10%奖励,超过签约期限搬迁的,不再享受奖励。

被征收人选择现房产权调换的,以被征收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价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互相结算差价。

2)生产用房(厂房、库房等)

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房屋评估单价×建筑面积,等价值置换住宅配套附属用房,超出面积按市场评估价购买。

奖励: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实施搬迁的,按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的10%给予奖励,超过签约期限搬迁的,不再享受奖励。

3.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门房、车棚等)

产权清晰的按市场评估价等价值置换项目实施部门指定的住宅配套附属用房。

(三)实物期房就近产权调换地点、建设与交付

1.调换地点:兴庆区城区范围内

2.建设标准:产权调换房屋应符合国家住宅建设标准。

3.交付时间:产权调换房屋按照协议约定时间内建成并交付使用。

4.产权办理:产权调换房屋不动产登记手续由征收项目实施部门统一办理,相关费用按规定承担。

、临时安置费、搬迁费及停产停业损失费

(一)临时安置费

实物期房产权调换的由被征收人自行过渡,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费按照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元标准按月计发。

自被征收人房屋搬迁验收之日起至通知进户之日止为过渡期。实物期房产权调换房屋为多层住宅房屋的,其过渡期一般不超过18个月;实物期房产权调换房屋为小高层住宅房屋的,其过渡期一般不超过24个月;实物期房产权调换房屋为高层住宅房屋的,其过渡期一般不超过36个月;实物期房产权调换房屋为非住宅房屋的,其过渡期一般不超过24个月。临时安置费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其超过规定期限部分加倍计发临时安置费或停产停业损失费

多层:指室外地面起总体层高6层(含6层)以下建筑物;小高层:指室外地面起总体层高7层(含7层)至12层(含12层)建筑物;高层:指室外地面起总体层高13层(含13层)以上建筑物。

(二)搬迁费

1.征收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元的标准一次性发放给被征收人。按上述标准计算一次性搬迁费低于750元的,按750元计发。

2.征收非住宅用房,按被征收房屋用途计发搬迁费:

1)用于办公的,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元的标准计发;

2)用于商服的,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8元的标准计发;

3)用于生产加工的,根据设备拆装、运输实际发生的费用协商确定搬迁费。房屋征收项目实施部门负责搬迁的,不支付搬迁费。

被征收人选择现房产权调换的,发给一次搬迁费;选择实物期房产权调换的,发给两次搬迁费。

(三)停产停业损失费

1. 被征收人能够提供税务部门出具应纳税所得额凭证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2×停产停业期限

2.被征收人不能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应纳税所得额凭证,或者提供的应纳税所得额凭证不能反映停产停业损失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被征收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价值的7‰×停产停业期限

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按月计发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停产停业期限不足1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

十、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处理办法

(一)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评估结果公布之日起10日内,向原价格评估机构提出复核评估书面申请。

(二)价格评估机构复核后,改变原评估结果的,按照复核后评估结果予以补偿;评估结果没有改变的,按原评估结果予以补偿。

(三)被征收人对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宁夏土地估价师协会、宁夏房地产估价师协会申请组织评估专家申请鉴定,房屋征收评估、鉴定费用由房屋征收项目实施部门承担。鉴定改变原评估结果的,鉴定费用由原评估机构承担。

、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原则

(一)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签订主体的确认

1.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被征收人以房屋产权证所载明的所有人或其他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为准。

2.需委托签约的,委托双方必须办理公证手续或在征收办公室办理委托手续并当场签名盖章。

(二)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所携带的要件

办理被征收房屋补偿手续,受偿人须携带被征收房屋产权证或不动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授权委托的,须携带土地房屋产权人授权委托书。

、签约期限内未达成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处理程序

为保证本项目的顺利进行,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和《银川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四十三条有关规定:

)被征收人在征收决定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产权人不明确的,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由房屋征收项目实施部门报请兴庆区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逐户公证送达。

(二)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送达的征收补偿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银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并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被征收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当增加部分一律不予补偿。规划、建设、住房保障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暂停办理相关手续。

特此公告

公告期限: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

联系单位:前进街街道办事处

联系地点:银川市兴庆区前进路17

联系人员:马博韬

联系电话:8579501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政府

20263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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