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640102MB1977972J/2025-00110 | 效力状态: |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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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兴庆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 | 成文日期: | 2025-04-24 |
责任部门: | 兴庆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 | 发布日期: | 2025-04-24 |
各乡镇人民政府,政府各部门并有关单位:
《兴庆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奖补扶持政策》已经兴庆区人民政府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4月24日
兴庆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奖补扶持政策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中央、区市农村工作会议精神,按照《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民委 国家林草局关于加强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奖补资金使用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农〔2022〕14号)精神,在五年过渡期将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放在突出位置,接续推进移民地区产业、就业发展,持续改善农民生活水平,推动实现乡村全面振兴。现结合兴庆区实际,制定以下扶持政策。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中央、区、市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决策部署,集中和动员各方面力量,切实加大扶持力度,以龙头企业为依托、以产业园区为支撑,抓重点、补短板、强弱项,突出重点群体,优先支持监测对象、脱贫户增收,强化生产经营主体的引领带动作用,提升到人到户项目的帮扶实效,推动移民安置区产业全面升级、社会全面进步、农民全面发展。
二、扶持对象
兴庆区监测对象(未消除风险)、脱贫户(不包括全国防止返贫监测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信息系统中状态为“脱贫不享受政策户”的农户)以及参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并带动移民增收致富的各类经营主体等。
三、扶持政策
(一)产业扶持
1.支持养殖业发展
(1)监测对象、脱贫户养殖奖补。对养殖并出栏牛1头以上(含1头)且养殖达到6个月以上的(养殖时间以兴庆区辖区以外购入地检疫证和出栏产地检疫证为准),每头牛一次性给予1000元奖励;同时鼓励监测对象和脱贫户向奶牛园区和肉牛园区企业进行奶牛或肉牛托管,托管周期达到1年及以上的,每托管1头牛给予一次性1000元奖励;养殖并出栏肉羊30只以上(含30只)且养殖达到3个月以上的(养殖时间以兴庆区辖区以外购入地检疫证和出栏产地检疫证为准),每只羊给予100元奖励,上限不超过1万元。监测对象、脱贫户参加农业政策性保险个人承担的养殖保险费予以奖补50%。(责任单位:农水局、各乡镇)
(2)托管主体养殖奖补。对辖区内为监测对象、脱贫户托管奶牛、肉牛的养殖企业,托管周期达到1年及以上的(以签订的托管协议为准),托管奶牛、肉牛分别按照500元/头、300元/头的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每个托管主体(企业)奖补上限不超过50万元。(责任单位:农水局、各乡镇)
2.支持种植业发展
(1)监测对象、脱贫户种植奖补。农户直接承包辖区内村集体大棚自己发展种植的,监测对象、脱贫户每栋大棚分别按年租金的80%、60%给予奖励,每户奖励上限不超过5万元;对自愿购买村集体二代以上日光温室发展种植业的,按棚内面积每亩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改造自有二代以上日光温室的,按棚内面积每亩给一次性奖励2万元。发展特色花卉种植(康乃馨、切花菊、百合、非洲菊、玫瑰、郁金香等)的,对购进种苗按照每亩(净种植面积)购进价格的50%给予奖励,上限不超过10万元;发展精品果蔬(无花果、蟠桃、蟠枣、葡萄、蜜瓜、水果番茄、山药等)、中药材(菟丝子除外)种植的,对购进种苗按照每亩(净种植面积)购进价格的40%给予奖励,上限不超过10万元;发展食用菌种植的(每户500菌棒以上),对食用菌菌棒奖励2元/棒(38cm及以上),上限不超过10万元;监测对象、脱贫户参加农业政策性保险个人承担的种植保险费由予以补助50%。(责任单位:农水局、各乡镇)
(2)规模化种植企业奖补。鼓励企业通过流转移民土地进行规模化种植,对发展设施农业30亩以上或种植露地瓜菜50亩以上,吸纳移民户、脱贫户、监测对象20-29人(其中监测对象、脱贫户占比不低于20%)稳定就业满6个月的,设施农业每亩奖补300元(净种植面积)、种植露地瓜菜每亩奖补100元;吸纳移民户、脱贫户、监测对象30-39人(其中监测对象、脱贫户占比不低于20%)稳定就业满6个月的,设施农业每亩奖补400元(净种植面积)、种植露地瓜菜每亩奖补200元;吸纳移民户、脱贫户、监测对象40人以上(其中监测对象、脱贫户占比不低于20%)稳定就业满6个月的,设施农业每亩奖补500元(净种植面积)、种植露地瓜菜每亩奖补300元,当年最高奖补不超过20万元。往年已享受过奖励的经营主体不再重复奖励。(责任单位:农水局、各乡镇)
3.实施高质量庭院经济增收行动
(1)庭院养殖奖补。2024年10月以后,监测对象、脱贫户在自家庭院内(或在兴庆区辖区租赁庭院)养殖家禽达到80羽及以上或蜜蜂10箱及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补1000元。(责任单位:农水局、各乡镇)
(2)庭院种植奖补。2024年10月以后,监测对象、脱贫户利用自家庭院(或在辖区租赁庭院)发展设施农业或其他特色种植业达到0.5亩以上,包括葡萄、枸杞、蔬菜、花卉、苗木、中草药(菟丝子除外)、瓜果等作物,或食用菌种植达到500棒以上,每户给予一次性奖补1000元。(责任单位:农水局、各乡镇)
(3)庭院经营奖补。2024年10月以后,监测对象、脱贫户利用庭院(或在兴庆区辖区租赁庭院)合法开办经营电商示范点、直播带货基地、快递代办、民宿、小超市、餐饮、理发店、修理店等生活性服务业并正常营业3个月以上的,每户一次性奖补3000元。(责任单位:各乡镇)
(二)就业扶持
1.监测对象、脱贫户务工、创业扶持
(1)就业务工奖补。对有劳动能力的监测对象、脱贫户,通过劳务协会、劳务经纪人组织输出或自主务工就业,年务工收入达到2万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00元/人;年务工收入达到3万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00元/人;年务工收入达到4万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4000元/人;年务工收入达到5万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00元/人。对在就业帮扶车间就业(就业时间累计达到3个月以上)的,在就业务工奖励的基础上,再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元/人;对成长为帮扶车间中层及以上管理人员或技能提档的,另外再给予一次性奖励500元/人。(责任单位:人社局、农水局、各乡镇)
(2)务工交通奖补。对外出务工的监测对象(未消除风险)、脱贫户家庭劳动力分档给予一次性交通奖补。跨县、跨省务工就业3—6个月,分别给予200元和800元一次性交通奖补;跨县、跨省务工就业6个月以上,分别给予400元和1200元一次性交通奖补。(责任单位:人社局、农水局、各乡镇)
(3)自主创业奖补。对监测对象、脱贫户利用辖区固定场所(含摊位)自主创业,登记注册并正常经营3个月以上(自申报之日起)的,给予一次性初始创业奖励3000元;自登记注册之日起连续经营1年以上的,一次性给予1万元创业奖励(两次申领的创业奖补资金累计不超过1万元);对无经营店面但在规定场所(含农贸市场)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给予2000元创业奖励。(责任单位:人社局、农水局、各乡镇)
(4)劳动力培训奖补。加大低收入组脱贫劳动力技能培训力度,鼓励监测对象、脱贫户参加各种职业技能培训。对培训后取得初级、中级、高级、技师和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技能等级)证书、稳定就业3个月以上12个月内申请补贴的,分别给予1000元、20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奖励。(责任单位:人社局、农水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5)乡村工匠奖补。对开展师徒传承,带动脱贫人口就业增收的乡村工匠、乡村工匠名师、大师设立工作站、工作室、传习所等给予奖励。被认定为国家级名师工作室、大师传习所,带动脱贫人口10人及以上就业的,一次性给予奖补10万元;被认定为自治区级乡村工匠名师工作室,带动脱贫人口8人及以上就业的,一次性给予奖补5万元;被认定为县级乡村工匠工作站,带动脱贫人口5人及以上就业的,一次性给予奖补2万元。(责任单位:人社局、农水局、各乡镇)
(6)公益性岗位扶持。根据《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的通知》(宁人社规发〔2024〕2号),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在岗待遇以所在地级市上年度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按月发放。(责任单位:人社局、农水局、各乡镇)
2.劳务企业扶持
(1)企业及就业帮扶车间奖补。对辖区企业及就业帮扶车间,按照吸纳11—20人、21—30人、31—50人、51—80人、81人—100人、101—130人、130人以上(其中监测对象、脱贫户不少于30%)就业务工,稳定务工时间在6个月以上的,分别一次性奖励2万元、3万元、6万元、10万元、15万元、20万元、25万元;对吸纳移民10人以上就业(其中监测对象、脱贫户不少于30%),通过培训或以工代训合格后累计就业6个月以上,对入驻企业按吸纳就业人数每人奖补培训费100元。(责任单位:人社局、农水局、各乡镇)
(2)劳务中介组织和劳务经纪人奖补。对劳务中介组织、劳务经纪人注册登记,各项证照齐全且组织农村转移就业人员务工就业的,给予支持奖励。对劳务中介机构(劳务经纪人)组织有就业意愿的脱贫劳动力务工就业3个月以上、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按组织转移就业人数给予劳务中介机构(劳务经纪人)200元/人的就业创业服务补贴。(与人社局就业扶持政策不重复享受)(责任单位:人社局、农水局、各乡镇)
(3)产品加工与流通、服务类奖补。鼓励龙头企业、大型商场等与脱贫村、移民村(社区)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户等建立利益联结机制,发展订单供给服务。对加工、使用或回购农副产品、手工艺品的大宗采购商家(单次采购额度不低于1万元),按照产品采购金额的5%给予奖励,每年上限不超过10万元。企业、合作社等各类经营主体在移民地区,广泛吸纳移民群众以土地、庭院、资金入股和务工等形式参与,形成稳定联农带农机制、带动移民年收入2.5万元以上的,每个经营主体一次性给予奖励3000元。(责任单位:商投局、农水局、各乡镇)
(三)金融扶持
1.小额信贷和“富民贷”扶持。对监测对象、脱贫户用于生产经营性发展的贷款,原则上执行贷款额度5万元以内,实行免担保、免抵押、基准利率放贷、财政贴息的政策。对确有发展需求且具备还款能力的,可予以追加贷款支持,累计不得超过10万元,追加贷款不享受贴息政策,也不纳入风险补偿范围。2024年起按季度(月)付息的,按照80%贴息执行。(责任单位:财政局、农水局、各乡镇)
2.健康保。为防止因病因意外造成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针对已脱贫人口及监测对象家庭人口购买“乡村振兴健康保”(意外伤害险),保险费为45元/人,由个人自缴和银川市、兴庆区财政配套资金相结合,个人自缴15元/人,财政补贴30元/人。其他农村居民可自愿自费参保(45元/人),享受同等保险保障。(责任单位:各乡镇)
3.企业金融扶持。对解决移民就业人数达50人以上(其中监测对象、脱贫户不少于25%)的帮扶企业,根据企业需求提供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贷款,贷款期限2年,并按照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的60%每年给予贷款贴息;对解决移民就业30人以上(其中监测对象、脱贫户不少于25%)家庭农场、种养大户、农户、合作社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贷款,贷款期限2年,并按照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的50%每年给予贷款贴息。农水局对解决移民就业的企业、家庭农场、种养大户、农户、合作社等进行摸排反馈,财政部门根据反馈情况及时组织金融机构精准对接。(责任单位:财政局、农水局、各乡镇)
(四)教育扶持
实施“雨露计划+”就业促进行动,对监测对象、脱贫户家庭有中等职业学校(含普通中专、职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高职高专院校、技师学院在校生(含实习人员)的,落实国家“雨露计划+”就业促进行动政策,每名在校生春季、秋季学期分别奖补2000元。(责任单位:农水局、各乡镇)
(五)农村重度残疾人救助
落实《银川市农村重度残疾困难人口救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银政规发〔2021〕3号)文件要求,保障农村深度贫困人口基本生活稳定,按月向农村重度残疾困难人口发放救助金,一类救助对象每月给予救助260元,二类救助对象每月给予救助150元。(责任单位:残联、各乡镇)
四、政策兑现
扶持奖补政策坚持“申报一个验收一个、验收一个兑现一个”的原则,由农水局制定具体的考核方案和细则,对奖补情况的真实性、逻辑性、合规性、有效性进行严格把关,切实发挥资金奖补的激励作用。各乡镇配合做好政策宣传和解读,确保政策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切实保障群众的根本利益。
(一)奖补申请
所有符合奖补条件的法人单位和个人向属地村(社区)提出书面申请,明确申请奖补事项。对于失能失智无法提出申请的特殊人员,由属地乡(镇)、村(社区)帮助其提出申请。
申请时应书面承诺,并提交下列申请资料:
1.单位或个人申请书(申请人、法人代表应签字盖章/按手印),申请书内容、格式不做具体要求,只需对申请奖补事项有根据地明确表述。
2.法人单位需要提供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及申请奖补所对应的佐证材料;个人需要提供户口簿、户主身份证原件(留存复印件)及奖补事项所对应的佐证材料。奖补对象提供印证资料能够客观、真实印证对应的事项即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搞“一刀切”或层层加码。
3.各村(居)收到申请后,分类准确统计申报事项,并将统计结果上报乡镇审核。
4.本奖补政策涉及事项的时间段为2025年1月1日—2025年12月31日。
(二)审核验收
1.各乡镇成立奖补扶持政策验收工作专班,至少有1名乡(镇)科级以上领导牵头,依据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对照《兴庆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奖补扶持政策兑现实施细则》通过实地查看、资料审核等形式进行验收。
2.各乡镇将审核验收结果提请乡镇党委会议研究,将验收结果资料整理上报兴庆区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委农办)进行抽查复核,对拟奖补名单进行村(社区)、乡镇、兴庆区三级同步公示10日。
3.区委农办牵头组织财政局、人社局、残联、商投局等对各乡镇验收情况进行抽查复核。主要复核验收资料是否齐全、奖补对象是否精准、程序和结果是否合法合规。
(三)政策兑现
兴庆区农水局、财政局依据奖补事项将所需资金及时核拨到各乡镇。各乡镇要精准把握资金支付进度,及时兑付给奖补对象,切实提高资金使用绩效。
(四)其他事项
1.本奖补政策实行负面清单制度。个人存在恶意拖欠小额信贷本息、村集体土地租金、资产租金或抢占集体资产资源、庭院脏乱差、越级和非法到国家党政机关信访、扰乱公共秩序、列入失信人员名单等情形的,不予奖补扶持。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经营主体存在拖欠村集体收益资金分红、土地流转费、农民工工资或被村集体诉讼未结案、涉经济纠纷案件较多、大量农业资产闲置、列入失信名单等情形的,不予奖补扶持。已安排为乡村公益性岗位的人员,不得同时享受劳务奖补。
2.本奖补政策从2025年5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原《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兴庆区巩固脱贫成果衔接乡村振兴过渡期产业扶持政策(暂行)>的通知》(银兴政办规发〔2022〕4号)自本政策执行之日起废止。本规定有效期内,如遇法律、法规或上级有关政策调整变化的,从其规定,原有政策与新出台政策规定不一致的,以新出台政策为准。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