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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640100MB1D388974/2024-00012 文  号 生成日期 2024-04-18
发布机构 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兴庆分局 责任部门 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兴庆区分局 关 键 字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是否有效 有效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鼓励食品企业 优化预包装食品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标签标识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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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方便消费者清晰辨识预包装食品(含食品添加剂)标签标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标准规定,现就鼓励食品企业优化预包装食品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标签标识公告如下:

一、在预包装食品最小销售包装的主要展示版面显著标注预包装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最小销售包装有多层的,在其最外层包装上标注预包装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二、采用“见包装物某位置”的形式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其位置应当清晰明显、描述准确、易于查找。

三、使用最小高度不小于3毫米、高度与宽度之比不大于3:1的文字、数字、符号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四、以白底黑字等背景颜色与日期颜色对比明显的形式清晰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五、按照年、月、日的顺序明确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到期日。

六、同一预包装内有多个单件预包装食品的,在外包装上以最早到期的单件预包装食品的保质期标注保质期到期日,或在外包装上分别标注每个单件预包装食品的保质期到期日。

七、采用分装方式生产的预包装食品,同时标注所分装预包装食品的生产日期和分装日期,以所分装预包装食品的保质期标注保质期到期日。

八、改进喷码、打印等日期标注技术和设备,确保生产日期、保质期等标注内容持久清晰。

特此公告。




市场监管总局

2024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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