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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庆区掌政镇人民政府保留的证明事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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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证明名称

要求开具单位

用途

依据

1

居住证明

教育、民政等部门

入学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二条

2

政审证明

征兵办公室

对体格检查合格的应征公民进行政治审查。

1.《征兵工作条例》第二十一条。

2.《征兵政治考核工作规定》第二十条。

3

死亡证明

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等部门

销户、遗产继承、死亡一次性待遇拨付、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等

《宁夏回族自治区殡葬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完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具体确认条件的通知》等

4

村民委员会确认户内人员同意分户的协议、农村房屋无产权证明等

公安机关

农村地区户口分户、户口迁移(有房无证),未确权且未拆迁住房的提供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七条第十九条

5

收养人婚姻状况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证明

民政部门

收养登记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五条

6

被收养人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证明

民政部门

办理收养登记、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民政部关于规范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和社会散居孤儿收养工作的意见》

7

死亡参保人员与申领死亡待遇人关系证明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证明死亡参保人员与申领死亡待遇人的关系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第七十条

8

供养亲属无生活来源证明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申请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第七十条

9

村集体同意将本村集体土地的房产出售给本村村民的证明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不动产登记

《房屋登记办法》第八十六条

10

新建、翻建住房证明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提取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九条

11

农村承包经营权变更事项证明

自然资源、农业农村部门

办理户主、田块变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12

身份证明

市场监管部门

农民专业合作社无农业户口簿的成员身份证明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