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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庆区审计局责任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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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庆区审计局责任清单

  

序号

职权类型

职权

编码

职权名称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情形

追责情形依据

担责方式

担责方式依据

1

行政检查

02060001

重大建设项目稽察

1.检查责任:发展部门及其稽察人员为保证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和建设项目资金的合理使用,提高投资效益,对建设项目的建设全过程或者主要环节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2.处理责任: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责令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并可以书面作出通报批评、暂停下达建设项目资金计划、暂停项目建设、暂停审批有关部门同类的新项目。

3.复查责任:依据责令整改期限或当事人的复查申请,对违规行为进行复查。

4.归档责任:在监督检查后,对未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或已改正违法违规行为等内容的相关资料进行归档。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2. 【行政法规】《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发改2013年第22号令)

第二十五条 价格主管部门检查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财物,发现经营者的违法行为同时具有下列三种情形的,经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依照《价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其暂停相关营业:(一)违法行为情节复杂或者情节严重,经查明后可能给予较重处罚的;(二)不暂停相关营业,违法行为将继续的;(三)不暂停相关营业,可能影响违法事实的认定,采取其他措施又不足以保证查明的。

暂停相关营业应当严格限制在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营业范围内,无关的营业不得列入暂停范围。

3. 【法规】《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九条 价格主管部门对案件调查报告进行审查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以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规定履行重大建设项目稽察职责的;

2.发现存在问题未及时通知整改的;

3.监督检查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4.在行政监督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记大过;(四)降级;(五)撤职;(六)开除。”

2.【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撤销党内职务;(四)留党察看;(五)开除党籍。”

3.【规章】《宁夏回族自治区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第二十三条 稽察人员执行稽察公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编造虚假稽察报告的;(二)泄露被稽察单位的商业秘密的;(三)对被稽察单位的违法违纪问题隐匿不报的;(四)参与或者干预被稽察单位的正常建设和生产经营活动的;(五)接受被稽察单位的宴请、钱物或者谋取其他私利的。

4.【规章】《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五条“追究行政责任的方式为:(一)诫勉谈话;(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三)责令公开道歉;(四)通报批评;(五)调离工作岗位;(六)暂停职务;(七)建议免职;(八)责令辞职。”

5.【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被追究行政责任的,一年内取消其各种评先评优资格。”

6.参照追责情形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检查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复查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1.【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记大过;(四)降级;(五)撤职;(六)开除。”

2.【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撤销党内职务;(四)留党察看;(五)开除党籍。”

3.【规章】《宁夏回族自治区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第二十三条 稽察人员执行稽察公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编造虚假稽察报告的;(二)泄露被稽察单位的商业秘密的;(三)对被稽察单位的违法违纪问题隐匿不报的;(四)参与或者干预被稽察单位的正常建设和生产经营活动的;(五)接受被稽察单位的宴请、钱物或者谋取其他私利的。

4.【规章】《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五条“追究行政责任的方式为:(一)诫勉谈话;(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三)责令公开道歉;(四)通报批评;(五)调离工作岗位;(六)暂停职务;(七)建议免职;(八)责令辞职。”

5.【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被追究行政责任的,一年内取消其各种评先评优资格。”

6.参照追责情形依据。

  

  

序号

职权类型

职权

编码

职权名称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情形

追责情形依据

担责方式

担责方式依据

2

其他类别

22100001

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的核查

1.通知责任:审计机关组成检查组,并在实施检查3日前,向被检查的社会审计组织送达审计业务检查通知书;

2.审查责任:通过审查有关的审计档案,查阅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检查,并取得证明材料;

3.决定责任:审计机关审定检查报告,对被检查的社会审计组织、注册会计师违反国家规定的执业行为,审计机关应当按照其行为情节轻重分别依法给予处理、处罚;

4.送达责任:审计检查报告、审计业务检查建议书

5.事后监管责任:下级审计机关应当于每年的6月底和11月底以前,将监督社会审计组织审计业务质量的检查材料报上一级审计机关备案;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部门规章】《审计机关监督社会审计组织审计业务质量的暂行规定》(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令(第1号)公布)

第九条 审计机关组成检查组,并在实施检查3日前,向被检查的社会审计组织送达审计业务检查通知书(文书格式见附件1)。

第十条 检查人员通过审查有关的审计档案,查阅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检查,并取得证明材料。 检查人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检查人员的工作证件和检查通知书副本。

第十二条 检查组对检查事项实施检查后,应当向审计机关提出检查报告(文书格式见附件2)。

第十三条 审计机关审定检查报告,对被检查的社会审计组织、注册会计师违反国家规定的执业行为,审计机关应当按照其行为情节轻重分别依法给予下列处理、处罚: (一)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 (二)建议有关主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处罚; (三)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通报或者公布监督检查结果;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可以采取的处理、处罚。

第二十二条 下级审计机关应当于每年的6月底和11月底以前,将下列监督社会审计组织审计业务质量的检查材料报上一级审计机关备案: (一)检查报告; (二)通报表扬、通报批评情况; (三)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的审计业务检查建议书; (四)有关主管机关的处理、处罚结果; (五)审计业务检查移送处理函; (六)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结果情况。

检查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部门规章】《审计机关监督社会审计组

织审计业务质量的暂行规定》(1999年中

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令(第1号)公布)

第二十一条检查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

第一百一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一)不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二)违法进行行政委托的;(三)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四)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五)行政决定被撤销、被确认违法或者无效的;(六)不按照行政裁量权基准进行裁量的;(七)因行政程序违法导致行政赔偿的;(八)不进行行政协助的;(九)违反本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 对违反中国共产党纪律的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1.《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五条“责任追究采用下列方式:(三)对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具体承办人的责任追究方式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

2-1.《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五条“责任追究采用下列方式:(二)对行政机关审核人和批准人的责任追究方式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

2-2.《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五条“追究行政责任的方式为:(一)诫勉谈话;(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三)责令公开道歉;(四)通报批评;(五)调离工作岗位;(六)暂停职务;(七)建议免职;(八)责令辞职。”

3-1. 《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五条“(一)对行政机关的责任追究方式为: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的资格等;

3-2.《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被追究行政责任的,一年内取消其各种评优评先的资格。”

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撤销党内职务;(四)留党察看;(五)开除党籍。”

5.《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五)其他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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