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庆区司法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一)法律援助工作
序 号 |
行政处罚依据 |
项 |
裁量 阶次 |
违法行为表现情形 |
行政处罚标准 |
1 |
《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七条:“律师事务所拒绝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不安排本所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 |
|
轻微违法行为 |
经司法行政机关指出后愿意安排本所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 |
警告、责令改正。 |
较重违法行为 |
经司法行政机关指出后仍不愿意安排本所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 |
停止执业1个月以上2个月以下。 |
|||
严重违法行为 |
经司法行政机关指出后愿意安排本所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且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
停止执业2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 |
|||
2
|
《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八条: “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擅自终止法律援助案件的;(二)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取财物的。有前款第(二)项违法行为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退还违法所得的财物,可以并处所收财物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擅自终止法律援助案件的。 |
轻微违法 行为 |
未给当事人造成实际损失,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且积极纠正的。 |
警告。 |
一般违法行为 |
给当事人造成了实际损失的;虽然未给当事人造成实际损失,但不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不积极纠正的;造成较小社会影响的。 |
警告、责令改正 |
|||
严重违法行为 |
给当事人造成了实际损失,且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
停止执业1个月以上2个月以下。 |
|||
特别严重违法行为 |
给当事人造成特大损失的;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
停止执业2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 |
|||
(二)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的。 |
轻微违法行为 |
违法所得不足1000元,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且积极纠正的。 |
警告、责令改正,退还违法所得的财物。 |
||
一般违法行为 |
违法所得在1000元以上不足5000元的;虽然无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0元,但不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不积极纠正的。 |
退还违法所得的财物,停止执业1个月,可以并处所收财物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
严重违法行为 |
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不足10000元的;虽然无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但不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不积极纠正的;拒绝或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
退还违法所得的财物,停止执业2个月,可以并处所收财物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
特别严重违法行为 |
违法所得在10000元以上的;拒绝或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后果严重的。 |
退还违法所得的财物,停止执业3个月,可以并处所收财物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兴庆区司法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序号 |
行政处罚依据 |
项 |
裁量 阶次 |
违法行为表现情形 |
行政处罚标准 |
1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60号)第五十五条规定:“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
(一)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 |
轻微违法行为 |
无违法所得,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且积极纠正的。 |
警告。 |
一般违法行为 |
违法所得数额在1000元以下,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且积极纠正的。 |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的罚款。 |
|||
严重违法行为 |
违法所得数额在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或者违法所得虽然不足1000元,但不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不积极纠正的;拒绝或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二倍的罚款。 |
|||
特别严重违法行为 |
违法所得数额在2000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虽然不足2000元,但不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不积极纠正的;拒绝或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后果严重的。 |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能超过3万元。
|
|||
(二)曾担任法官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离任不满两年内担任原任职法院审理的诉讼案件的代理人的。 |
轻微违法行为 |
无违法所得,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且积极纠正的。 |
警告。 |
||
一般违法行为 |
违法所得数额在1000元以下,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且积极纠正的。 |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的罚款。 |
|||
严重违法行为 |
违法所得数额在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或者违法所得虽然不足1000元,但不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不积极纠正的;拒绝或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二倍的罚款。 |
|||
特别严重违法行为 |
违法所得数额在2000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虽然不足2000元,但不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不积极纠正的;拒绝或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后果严重的。 |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能超过3万元。
|
序号 |
行政处罚依据 |
项 |
裁量 阶次 |
违法行为表现情形 |
行政处罚标准 |
|
(六)明知委托人的要求是非法的、欺诈性的,仍为其提供帮助的; |
(三)冒用律师名义执业的。
|
轻微违法行为 |
无违法所得,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且积极纠正的。 |
警告。 |
一般违法行为 |
违法所得数额在1000元以下,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且积极纠正的。 |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的罚款。 |
|||
严重违法行为 |
违法所得数额在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或者违法所得虽然不足1000元,但不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不积极纠正的;拒绝或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二倍的罚款。 |
|||
特别严重违法行为 |
违法所得数额在2000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虽然不足2000元,但不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不积极纠正的;拒绝或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后果严重的。 |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能超过3万元。
|
|||
(四)同时在基层法律服务所或律师事务所执业或公证机构执业的,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法律服务所执业的。 |
轻微违法行为 |
无违法所得,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且积极纠正的。 |
警告。 |
||
一般违法行为 |
违法所得数额在1000元以下,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且积极纠正的。 |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的罚款。 |
|||
严重违法行为 |
违法所得数额在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或者违法所得虽然不足1000元,但不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不积极纠正的;拒绝或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二倍的罚款。 |
|||
特别严重违法行为 |
违法所得数额在2000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虽然不足2000元,但不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不积极纠正的;拒绝或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后果严重的。 |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能超过3万元。
|
序号 |
行政处罚依据 |
项 |
裁量 阶次 |
违法行为表现情形 |
行政处罚标准 |
|
(十三)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或者私自收取费用,或者向委托人索要额外报酬的; (十四)在代理活动中收受对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财物或者与其恶意串通,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 |
(五)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
轻微违法行为 |
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经司法行政机关指出后愿意履行的。 |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的罚款。 |
较重违法行为 |
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经司法行政机关指出后仍不愿意履行的。 |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二倍的罚款。 |
|||
严重违法行为 |
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经司法行政机关指出后仍不愿意履行,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能超过3万元。
|
|||
(六)明知委托人的要求是非法的、欺诈性的,仍为其提供帮助的。 |
轻微违法行为 |
无违法所得,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且积极纠正的。 |
警告 |
||
一般违法行为 |
违法所得数额在1000元以下,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且积极纠正的。 |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的罚款。 |
|||
严重违法行为 |
违法所得数额在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或者违法所得虽然不足1000元,但不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不积极纠正的;拒绝或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二倍的罚款。 |
|||
特别严重违法行为 |
违法所得数额在2000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虽然不足2000元,但不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不积极纠正的;拒绝或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后果严重的。 |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能超过3万元。 |
序号 |
行政处罚依据 |
项 |
裁量 阶次 |
违法行为表现情形 |
行政处罚标准 |
|
|
(七)在代理活动中超越代理权限或者滥用代理权,侵犯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 |
轻微违法行为 |
在代理活动中超越代理权限或者滥用代理权,侵犯被代理人合法权益,造成危害较小,主动承认错误,且积极消除影响的。 |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的罚款。 |
较重违法行为 |
在代理活动中超越代理权限或者滥用代理权,侵犯被代理人合法权益,造成危害较小,但不主动承认错误,不积极消除影响的;拒绝或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二倍的罚款。 |
|||
严重违法行为 |
在代理活动中超越代理权限或者滥用代理权,侵犯被代理人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拒绝或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后果严重的。 |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能超过3万元。 |
|||
(八)在同一诉讼、仲裁、行政裁决中,为双方当事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理的。 |
轻微违法行为 |
无违法所得,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且积极纠正的。 |
警告。 |
||
一般违法行为 |
违法所得数额在1000元以下,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且积极纠正的。 |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的罚款。 |
|||
严重违法行为 |
违法所得数额在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或者违法所得虽然不足1000元,但不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不积极纠正的;拒绝或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二倍的罚款。 |
|||
特别严重违法行为 |
违法所得数额在2000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虽然不足2000元,但不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不积极纠正的;拒绝或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后果严重的。 |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能超过3万元。 |
|||
(九)不遵守与当事人订立的委托合同,拒绝或者。 |
轻微违法行为 |
给委托人造成较小损失,主动承认错误,且积极消除影响的。 |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的罚款。 |
||
较重违法行为 |
给委托人造成较小损失,不主动承认错误,不积极消除影响的;拒绝或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二倍的罚款。 |
序号 |
行政处罚依据 |
项 |
裁量 阶次 |
违法行为表现情形 |
行政处罚标准 |
|
|
疏怠履行法律服务义务,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 |
严重违法行为 |
给委托人造成严重损失的;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拒绝或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后果严重的。 |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能超过3万元。 |
(十)在调解、代理、法律顾问等执业活动中压制、侮辱、报复当事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
轻微违法行为 |
在调解、代理、法律顾问等执业活动中压制、侮辱、报复当事人,未造成实际影响,但主动承认错误,并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的。 |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的罚款。 |
||
较重违法行为 |
在调解、代理、法律顾问等执业活动中压制、侮辱、报复当事人,未造成实际影响,但不主动承认错误,不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的。 |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二倍的罚款。 |
|||
严重违法行为 |
在调解、代理、法律顾问等执业活动中压制、侮辱、报复当事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拒绝或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后果严重的。 |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能超过3万元。 |
|||
(十一)故意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
轻微违法行为 |
给当事人造成了实际损失,主动承认错误,且积极消除影响的。 |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的罚款。 |
||
较重违法行为 |
给当事人造成了实际损失,不主动承认错误,不积极消除影响的;拒绝或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二倍的罚款。 |
|||
严重违法行为 |
给当事人造成严重损失的;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拒绝或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后果严重的。 |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能超过3万元。 |
|||
(十二)以影响案件审判、仲裁或者行政裁定结果
|
轻微违法行为 |
以影响案件审判、仲裁或者行政裁定结果为目的,违反规定会见有关司法、仲裁或者行政执法人员1次;请客送礼数额在1000元以下,但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主动交代请客送礼经过和人员的。 |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的罚款。 |
||
较重违法行为 |
以影响案件审判、仲裁或者行政裁定结果为目的,违反规定会见有关司法、仲裁或者行政执法人员2次;请客送礼数额在1000元以下2000元以下;或者虽然请客送礼数额不足1000元,但不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的,不主动交代请客送礼经过和人员的。 |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二倍的罚款。 |
|||
严重违法行为 |
以影响案件审判、仲裁或者行政裁定结果为目的,违反规定会见有关司法、仲裁或者行政执法人员3次以上;请客送礼数额在2000元以上的;或者虽然请客送礼数额不足2000元,但不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的,不主动交代请客送礼经过和人员的;拒绝或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后果严重的。 |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能超过3万元。 |
|||
(十三)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或者私自收取费用,或者向委托人索要额外报酬的。 |
轻微违法行为 |
无违法所得,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且积极纠正的。 |
警告。 |
||
一般违法行为 |
违法所得数额在1000元以下,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且积极纠正的。 |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的罚款。 |
|||
严重违法行为 |
违法所得数额在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或者违法所得虽然不足1000元,但不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不积极纠正的;拒绝或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二倍的罚款。 |
|||
特别严重违法行为 |
违法所得数额在2000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虽然不足2000元,但不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不积极纠正的;拒绝或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后果严重的。 |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能超过3万元。 |
|||
(十四)在代理活动中收受对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财物或者与其恶意串通,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 |
轻微违法行为
|
给委托人造成了实际损失,主动承认错误,且积极消除影响的。 |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的罚款。 |
||
较重违法行为 |
给委托人造成了实际损失,不主动承认错误,不积极消除影响的;拒绝或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二倍的罚款。 |
|||
严重违法行为 |
给委托人造成严重损失的;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拒绝或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后果严重的。 |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能超过3万元。 |
|||
(十五)违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有关制度规定,干扰或者阻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正常进行的。 |
轻微违法行为 |
以言词方式干扰或者阻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正常进行,造成社会影响较小,主动承认错误,并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的。 |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的罚款。 |
||
较重违法行为 |
以言词方式干扰或者阻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正常进行,造成社会影响较大的;虽然未造成任何社会影响或造成社会影响较小的,但不主动承认错误,不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的;拒绝或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二倍的罚款。 |
|||
严重违法行为 |
以言词或暴力方式干扰或者阻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正常进行,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能超过3万元。 |
|||
(十六)泄露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的。 |
轻微违法行为 |
造成社会危害较小,主动承认错误,并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的。 |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的罚款。 |
||
较重违法行为 |
造成社会危害较大的;虽然未造成任何社会危害或者造成社会危害较小,但不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的;拒绝或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拒绝或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后果严重的。 |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二倍的罚款。 |
|||
严重违法行为 |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能超过3万元。 |
||||
(十七)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故意协助委托人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
轻微违法行为 |
未对案件造成实际影响,主动承认错误,并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的。 |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的罚款。 |
||
较重违法行为 |
未对案件造成实际影响,但不主动承认错误,不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的;对案件造成实际影响,且由办案机关书面确认的。 |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二倍的罚款。 |
|||
严重违法行为 |
导致案件产生错误的裁判结果,且依法由办案机关书面确认的;拒绝或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后果严重的。 |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能超过3万元。 |
|||
(十八)向有关司法人员、仲裁人员或者行政执法人员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委托人向其行贿的。 |
轻微违法行为 |
行贿数额在1000元以下或行贿未成功,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主动交代行贿经过和人员的。 |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的罚款。 |
||
较重违法行为 |
行贿数额在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或者行贿数额虽然在1000元以下或行贿未成功,但不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不主动交代行贿经过和人员的;拒绝或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二倍的罚款。 |
|||
严重违法行为 |
行贿数额在2000元以上;或者行贿数额虽然不足2000元或行贿未成功,但不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不主动交代行贿经过和人员的;拒绝或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后果严重的。 |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能超过3万元。 |
兴庆区司法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三)基层法律服务所
序 号 |
行政处罚依据 |
项 |
裁量 阶次 |
违法行为表现情形 |
行政处罚标准 |
1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59号)第四十二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所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四)伪造、涂改、抵押、出租、出借本所执业证书的; |
(一)超越业务范围的。 |
轻微违法行为 |
无违法所得,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且积极纠正的。 |
警告。 |
一般违法行为 |
违法所得数额在1000元以下,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且积极纠正的。 |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的罚款。 |
|||
严重违法行为 |
违法所得数额在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或者违法所得虽然不足1000元,但不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不积极纠正的;拒绝或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二倍的罚款。 |
|||
特别严重违法行为 |
违法所得数额在2000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虽然不足2000元,但不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不积极纠正的;拒绝或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后果严重的。 |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能超过3万元。 |
|||
(二)违反业务收费管理规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自立名目乱收费的。 |
轻微违法行为 |
无违法所得,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且积极纠正的。 |
警告。 |
||
一般违法行为 |
违法所得数额在1000元以下,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且积极纠正的。 |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的罚款。 |
|||
严重违法行为 |
违法所得数额在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或者违法所得虽然不足1000元,但不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不积极纠正的;拒绝或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二倍的罚款。 |
|||
特别严重违法行为 |
违法所得数额在2000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虽然不足2000元,但不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不积极纠正的;拒绝或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后果严重的。 |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能超过3万元。 |
|||
序 号 |
行政处罚依据 |
项 |
裁量 阶次 |
违法行为表现情形 |
行政处罚标准 |
|
(五)未经核准登记变更本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执业场所和章程,擅自分立、合并或者设立业务接待站(点)的;
|
(三)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 |
轻微违法行为 |
无违法所得,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且积极纠正的。 |
警告。 |
一般违法行为 |
违法所得数额在1000元以下,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且积极纠正的。 |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的罚款。 |
|||
严重违法行为 |
违法所得数额在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或者违法所得虽然不足1000元,但不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不积极纠正的;拒绝或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二倍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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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 |
违法所得数额在2000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虽然不足2000元,但不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不积极纠正的;拒绝或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后果严重的。 |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能超过3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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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伪造、涂改、抵押、出租、出借本所执业证书的。 |
轻微违法行为 |
无违法所得,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且积极纠正的。 |
警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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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违法行为 |
违法所得数额在1000元以下,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且积极纠正的。 |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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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违法行为 |
违法所得数额在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或者违法所得虽然不足1000元,但不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不积极纠正的;拒绝或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二倍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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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 |
违法所得数额在2000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虽然不足2000元,但不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不积极纠正的;拒绝或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后果严重的。 |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能超过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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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未经核准登记变更本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执业场所和章程,擅自分立、合并或者设立业务接待站(点)的。 |
轻微违法行为 |
未经核准登记变更事项1件以上3件以下,主动承认错误,且积极纠正的。 |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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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违法行为 |
未经核准登记变更事项3件以上的或者虽然不足3件,但不主动承认错误,不积极纠正的;拒绝或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二倍的罚款。 |
|||
严重违法行为 |
拒绝或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后果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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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能超过3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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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检查,采用弄虚作假手段骗取通过年度检查的。 |
轻微违法行为 |
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检查,采取1项弄虚作假手段骗取通过年度检查,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且积极纠正的。 |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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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违法行为 |
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检查,采取1项弄虚作假手段骗取通过年度检查,但不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不积极纠正的;采取2项弄虚作假手段骗取通过年度检查的;拒绝或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二倍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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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违法行为 |
采用3项以上弄虚作假手段骗取通过年度检查的;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检查,采用弄虚作假手段骗取通过年度检查,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拒绝或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后果严重的。 |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能超过3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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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私分、挪用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处置本所资产的。 |
轻微违法行为 |
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私分、挪用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处置本所资产折合人民币数额在1000元以下,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且积极纠正的。 |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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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违法行为 |
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私分、挪用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处置本所资产折合人民币数额在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或者虽然不足1000元,但不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不积极纠正的;拒绝或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二倍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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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违法行为 |
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私分、挪用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处置本所资产折合人民币数额在2000元以上或者虽然不足2000元,但不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不积极纠正的;拒绝或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后果严重的。 |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能超过3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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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聘用不具备执业资格的人员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名义承办业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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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违法行为 |
无违法所得,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且积极纠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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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 |
||
一般违法行为 |
违法所得数额在1000元以下,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且积极纠正的。 |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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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违法行为 |
违法所得数额在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或者违法所得虽然不足1000元,但不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不积极纠正的;拒绝或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二倍的罚款。 |
|||
特别严重违法行为 |
违法所得数额在2000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虽然不足2000元,但不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不积极纠正的;拒绝或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后果严重的。 |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能超过3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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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放纵、包庇本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违法违纪行为的。 |
轻微违法行为 |
放纵、包庇本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违法违纪行为,未造成严重影响,主动承认错误,且积极纠正的。 |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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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违法行为 |
放纵、包庇本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违法违纪行为,未造成严重影响,但不主动承认错误,不积极纠正的;拒绝或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二倍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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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违法行为 |
放纵、包庇本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违法违纪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拒绝或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后果严重的。 |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能超过3万元。 |
|||
(十)内部管理混乱,导致无法正常开展业务的。 |
轻微违法行为 |
内部管理混乱,导致无法正常开展业务的,经司法行政机关指出后积极纠正整改的。 |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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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违法行为 |
内部管理混乱,导致无法正常开展业务的,经司法行政机关指出后仍不纠正整改的;拒绝或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二倍的罚款。 |
|||
严重违法行为 |
拒绝或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后果严重的。 |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能超过3万元。 |
兴庆区司法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四)社区矫正工作
序 号 |
行政处罚依据 |
项 |
裁量 阶次 |
|
违法行为表现情形 |
行政处罚标准 |
1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印发<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给予警告,出具书面决定: (一)并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二)违反关于报告、会客、外出、居住地变更规定的;(三)不按规定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等活动,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四)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人员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提交病情复查情况,或者未经批准进行就医以外的社会活动且经教育仍不改正的;(五)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轻微的;(六)其他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
|
社区矫正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
刑罚执行不分阶次 |
法定裁量因素 |
酌定裁量因素 |
有相关违反社区矫正规定情形的,给与社区矫正警告一次;对于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三次警告仍不改正的,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规定,由居住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向原裁判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假释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明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作出裁定。 |
社区矫正警告 |
3日内未按规定时间到司法所报到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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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关于报告、会客、外出、居住地变更规定的,且当天不向司法所说明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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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故未按指定时间、到指定地点不按规定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等活动,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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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人员无正当理由不按照要求每季度提交病情复查情况,或者未经批准进行就医以外的社会活动且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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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未对社会治安造成影响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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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未对社会治安造成影响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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