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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兴政复决字〔2022〕3号
时间:2022-03-01 来源:兴庆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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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银兴政复决字〔20223

申请人:王某某1

被申请人: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掌政派出所

负责人:马建文      职务:派出所所长   

地址:兴庆区掌政镇张政路与将军街交叉口往南200米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银兴公(掌镇)行罚决字[2022]10001号),并对违法行为人王谋谋2的违法行为重新作出处理,2022年113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2022年1月4日17时许,在银川市兴庆区掌政镇某某小区某室,违法行为人王谋谋2与申请人因经济纠纷发生口角,后违法行为人王谋谋2对申请人实施殴打,致使申请人多处受伤。经银川市第一人民医院进行伤情诊断,确诊为1、眼挫伤;2、牙震荡 面部挫伤(左侧);3、颅脑损伤、颈部外伤、胸部外伤、腰部外伤。2022年1月12日,被申请人仅对王谋谋2作出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和支付申请人在医院就诊费用就结案了,申请人对此处理结果不满意。

被申请人称:2022年1月4日,申请人与王谋谋2因出售一辆汽车的问题在电话中发生口角并互相辱骂,随后申请人到王谋谋2家中欲讨要说法。因王谋谋2上班不在家中,便到母亲王谋谋3的家中,王谋谋2下班后到家知道申请人到其家中的事情后,遂到其母亲王谋谋3家中找申请人,王谋谋2进到屋内先用脚将申请人踹倒在地,后申请人起身与其互相撕扯,在撕扯的过程中,王谋谋2再次用拳头殴打申请人的头部、面部,致使申请人多处受伤,经银川市第一人民医院伤情诊断为:1、眼挫伤;2、牙震荡 面部挫伤(左侧);3、颅脑损伤、颈部外伤、胸部外伤、腰部外伤。2022年1月12日,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对违法行为人王明礼作出罚款伍佰元的行政处罚,以上事实有王明礼的陈述和申辩,申请人的陈述,证人证言、疾病诊断证明、病历、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

经审理查明:2022年1月4日,申请人与王谋谋2(申请人哥哥)因出售汽车的问题发生口角,王谋谋2在母亲王谋谋3家中对申请人实施殴打。2022年1月12日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银兴公(掌镇)行罚决字[2022]10001号),认为违法行为人王谋谋2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成立,给予其罚款伍佰元的行政处罚。2022年1月13日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过轻,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本机关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本案中违法行为人王谋谋2系申请人哥哥,因此本案属于亲友之间因家庭纠纷引起的违法行为且申请人也曾有辱骂王谋谋2的行为,其自身也具有一定的过错,且本案伤害后果较轻,被申请人有权依职权判定本案属于情节较轻的情形仅给予违法行为人罚款伍佰元的行政处罚。因此,被申请人经过一系列的调查取证后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银兴公(掌镇)行罚决字[2022]10001号),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本机关决定:对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银兴公(掌镇)行罚决字[2022]10001号)依法予以维持。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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