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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兴政复决字〔2022〕31号
时间:2022-08-16 来源:兴庆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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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银兴政复决字〔202231

申请人:周某

被申请人: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

法定代表人:杨冬生    职务:兴庆区分局局长

地址:银川市兴庆区丽景街银佐路1号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兴公(掌镇)行罚决字202210225号2022年615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6月9日中午12时申请人与杨某某,马某某,郭某某四人去沙温泉要自2018年到2021年给沙温泉拉运的基建用石头共计三万四千余元,这是自2021年至今申请人等四人第三次去要钱。当天申请人等四人给沙温泉财务打电话,财务人员说要等到下午两点上班办理,但是等到下午两点再给财务打电话时,财务却说她又没有帐,不管,让给老板廖某打电话。申请人等四人给廖某打电话廖某不接。直到下午3点,在要钱无门的情况下,申请人等四人拿着杨某某车上的床单铺在沙温泉前台大厅打扑克,嗑瓜子,希望引起沙温泉管事人员给予处理。申请人等四人没有喊闹,堵门,阻拦沙温泉顾客消费以及阻止沙温泉正常运营等情况。期间,大厅经理过来询问原由,并要求不要破坏大厅卫生,申请人等四人承诺,离开时会打扫干净。之后对方报警,掌政派出所出警并询问申请人等四人为什么坐在那里,申请人等四人回答是要钱,民警让申请人等四人起来,申请人等四人没有起来,希望管事人员对债务进行处理。之后民警又让申请人等四人起来,僵持几分钟后,申请人等四人起来。起来后,民警说:“你们明知道要不上钱你们爱干”。此话引起杨某某不满,杨某某说:“我们能知道要不上钱,你作为一个执法人员怎么能这样说话”。然后与民警发生口角。之后民警打电话给派出所,叫来同事说要拘留申请人等四人。过了二十分钟左右,派出所又来了两名执法人员,直接让申请人等四人上警车,在郭某某出门时,后面来的一个民警还踢了郭某某一脚。在去派出所的路上,这位民警还说直接快办,说要拘留申请人等四人,并且说申请人等四人是流氓。申请人不知道为什么要回自己的料钱怎么就成了流氓,到派出所后,没有其他的询问,直接开始登记信息,说要快办拘留。申请人等四人逐一配合进行了一系列办理流程。最后录入结束,派出所民警说,因为疫情不拘留,只对他们进行行政罚款,然后拿了很多文件让申请人等四人签字按手印。最后让申请人等四人去换现金交罚款。

在此次事件中,申请人等四人并没有阻止沙温泉正常营业,没有阻拦顾客和喊闹堵门等情况,与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描述不符,处罚理由有夸大。被申请人作为执法单位,在农民工权益受到伤害时,没有帮助,还进行了处罚,存在过度执法。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2022年6月9日14时55分许,违法行为人杨某某、郭某某、周某、马某某四人到银川市兴庆区沙温泉度假村讨要工资未果,随即杨某某、郭某某、周某、马某某四人拿出事先准备好的床单和瓜子围坐在沙温泉度假村前台大厅地上嗑瓜子,以此方式讨要薪资,时间长达一小时之久,公安机关出警到达现场后对违法行为人杨某某、郭某某、周某、马某某四人进行劝解,杨某某、郭某某、周某、马某某四人拒不听从民警劝解,导致沙温泉度假村无法正常经营,大量游客围观聚集。以上事实有沙温泉度假村的报案材料,杨某某、郭某某、周某、马某某四人的询问视频,及相关音视频资料等证据证实。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准确、程序合法。被申请人接到报警后于当日依法受案开展调查因该案具备快速办理条件,被申请人适用快速程序办理。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节快速办理中第四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使用执法记录仪等设备对询问过程录音录像的,可以替代书面询问笔录”。因此被申请人对当事人告知权利义务及询问过程均使用执法记录仪进行录音录像(该录音录像刻盘附卷)。经全面依法调查取证后,认定违法行为人周某构成扰乱单位秩序的违法行为经对其进行处罚前告知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给予周某罚款贰佰元的行政处罚。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处罚适当。

经审理查明:2022年6月9日12时杨某某、郭某某、周某、马某某四人去银川市兴庆区沙温泉度假村酒店讨要薪资。14时55分左右,因讨要薪资未果,杨某某、郭某某、周某、马某某四人拿出床单和瓜子围坐在沙温泉度假村前台大厅地上嗑瓜子、打扑克,导致沙温泉度假村无法正常经营。该公司员工上前与其四人沟通交流,均未起到作用,后该公司员工报警寻求协助。15点45分被申请人到达现场对违法行为人杨某某、郭某某、周某、马某某四人进行劝解,后将四人带回派出所进行谈话询问。以上事实有沙温泉度假村的报案材料,杨某某、郭某某、周某、马某某四人的询问视频,及相关音视频资料等证据证实。2022年6月9日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给予周某罚款贰佰元的行政处罚。2022年6月15日,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本机关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违法行为人周某、杨某某、郭某某、马某某四人,拿出床单和瓜子围坐在沙温泉度假村前台大厅地上嗑瓜子、打扑克,该行为长达一个小时,扰乱沙温泉度假村营业秩序,影响沙温泉度假村正常营业。被申请人有权依职权给予周某罚款贰佰元的行政处罚。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规定:“对快速办理的行政案件,公安机关可以根据不同案件类型,使用简明扼要的格式询问笔录,尽量减少需要文字记录的内容。被询问人自行书写材料的,办案单位可以提供样式供其参考。使用执法记录仪等设备对询问过程录音录像的,可以替代书面询问笔录,必要时,对视听资料的关键内容和相应时间段等作文字说明。”被申请人对该案适用快速程序办理,对当事人告知权利义务及询问过程均使用执法记录仪进行录音录像,程序合法。因此,被申请人经过一系列的调查取证后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银兴公(掌镇)行罚决字202210225号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本机关决定:对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银兴公(掌镇)行罚决字202210225号依法予以维持。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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