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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兴政复决字〔2023〕35号

          发布日期:2023-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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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银兴政复决字〔202335

  

申请人:买某某

    法定代理人:买某某

被申请人: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胜利街派出所

法定代表人:张毅  职务:胜利街派出所所长

地址:银川市兴庆区宝湖东路贡花巷10号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银兴公(胜利)行终止决字[2023]10003号)2023年56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因本案案情复杂依法予以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3年3月4日通过其他方式得知该行政行为,特申请行政复议,主要事实和理由如下:2022年11月22日早上11点左右,我孩子在银川市兴庆区双怡苑小区内的一处核酸采样点排队做核酸时,遭遇当时站在其身后的一名男子的猥亵。 11月25日下午,我到银川市兴庆区银古路派出所报案,当时银古路派出所的民警张某某(警号: 151072) 接待了我,并指派了两名警察到我家为我孩子做了笔录、到双怡苑小区物业办公室拷贝了案发现场的视频证据。2023年2月3日,案发三个多月后,案件转由兴庆区胜利街派出所受理,办案民警依然为张某某和代某某。2023年3月2日,案件以没有违法事实为由终止调查。从02年日月2日下年,自从我到兴庆区很古路派出所报案后,银古路派出所的接案民警张某某整整三个多月未受案,未查案。2023年2月,案件才在兴庆区公安分局纪检部门的督办下,从银古路派出所转由胜利街派出所受理。然而,案发已过三个多月,在此期间,办案民警没有采取任何调查和固定证据的行为,导致现场的能够证明案件的证据灭失。

尤其是2022年11月25日下午,时任银古路派出所民警的张某某以我向他提供的、我用手机对着电脑屏幕拍摄的案发现场视频模糊不清,不能证明事实为由,曾指派两名警察去双怡苑小区物业办公室拷贝的一份原始版、高清的案发现场视频,并储存在警察随身携带的U盘里。这段视频对整个案件来说,是极为重要、 关键的证据,但现在这段视频已经因为办案民警的原因而灭失。在此次种情况下,兴庆区公安分局胜利街派出所以没有违法事实为由结案,适用法律错误。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七条、三十八条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查清与案件有关的事实。在本案中我孩子遭受陌生男子用手触摸身体隐私部位的事实,有我向公安机关提供的部分现场监控视频、受害人、现场目击者的笔录予以证实。该事实应当认定为符合《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八条规定的与案件有关的事实。胜利街派出所的办案民警未能依据所取得的证据对造成申请人的被触摸的原因、过程等作出认定,且有重要监控视频证据因为办案民警的原因而灭失,胜利街派出所的办案民警不能够证明其对该事实的调查已尽到全面收集调取证据的职责。所以胜利街派出所的办案民警对我孩子被触摸隐私部位的事实调查不清。胜利街派出所的办案民警在与案件有关的事实调查不清的情况下,适用《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九条规定,以“没有违法事实”作出终止案件调查的决定,明显不当,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本案的被申请人为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分局胜利街派出所,但复议平台查询不到该单位名称。

被申请人辩称: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2022年11月22日中午11时许,申请人买某某同其父亲买某某起在兴庆区双怡园小区3 号楼下排队做核酸,排队过程过程中,申请人买某某站在买某某身后,做完核酸回到家中,买某某告诉买某某,称其在排队做核酸时被身后的一名男子将胸部捏了一下,后买某某报警至被申请人处。被申请人接警后将此受理为行政案件,办案人员通过调取事发地监控视频,视频中看到申请人买某某在做核酸时身后的男子用手将其扶了一下,但无法通过视频判断是否有猥亵行为。后办案人员经侦查找到该男子(马某某),并对其进行询问,其陈述称当时在小女孩(买某某)后面排队等待做核酸时,看到小女孩踩在路边的台阶上一时没有站稳,仰着向北面跌了一下,其害怕小女孩跌倒,便用手扶了一下小女孩,但触碰的是小女孩的后背部,未触及胸部。马某某在被申请人处所述事发经过与监控视频拍摄内容未有明显出入,且其解释不违背逻镇常理、后办案人员通过询问申请人买某某的父亲买某某,其称没有看到男子捏其女儿胸部,其本人通过监控视频也不确定该男子是否对其女儿实施猥亵行为。被申请人通过调查上述及相关证据,无有效证据能够证实马某某对买某某实施猥亵行为,故被申请人以没有违法事实为由,对该案作出终止调查决定。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因疫情原因,2023年2月3日买某某到被申请人处报称女儿买某某在2022年11月22日被猥亵一事,被申请人于2月3日当天将此事受理为行政案件进行调查。后被申请人于2023年2月4日调取现场监控视频,并先后对当事人买某某、马某某及证人买某某进行询问并制作笔录。经调查,被申请人未发现案件中存在违法事实,因此于2023年3月2日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该案件终止调查,并出具终止调查决定书。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望复议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维持该行政处罚决定。

经审理查明:买某某,女,2014年3月24日出生。2022年11月22日,申请人买某某和其父亲买某某去楼下做核酸,申请人买某某称其身后的男子马某某将其胸部捏了一下。被申请人于2023年2月3日受理该案件,于当日询问了申请人买某某。2023年2月4日,被申请人向银川市双怡苑物业服务处调取了案发时的监控视频。2023年3月2日,被申请人以没有违法事实为由作出终止案件调查处理决定书(银兴公(胜利)行终止决字[2023]10003号),于当日向申请人及其奶奶买某某进行送达,申请人及其奶奶拒绝签字。2023年7月25日,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作出银兴公撤字[2023]009号《撤销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撤销胜利所作出的银兴公(胜利)行终止决字[2023]10003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或者暴力伤害案件,在询问未成年被害人、证人时,应当采取同步录音录像等措施,尽量一次完成;未成年被害人、证人是女性的,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本案中,被申请人询问申请人买某某遭受猥亵案件时,申请人不满十八周岁,询问工作人员均为男性,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复议期间,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银兴公(胜利)行终止决字[2023]10003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经复议机关告知申请人后,申请人不撤回行政复议申请。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及《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复议条例》第四十四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银兴公(胜利)行终止决字[2023]10003号)违法。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银川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