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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兴政复决字〔2023〕39号

          发布日期:2023-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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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银兴政复决字〔202339

  

申请人:杨某某

被申请人:兴庆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李小芹  职务:局长

地址:银川市兴庆区贺兰山东路2号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做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银川市兴庆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345),并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履行。于2023年519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因本案案情复杂依法予以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本人居住在银川市兴庆区东城人家小区,发现本小区物业公司(银川市中房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自入住以来在经营管理过程中,侵占小区公共收益、公共用房,违反《物业管理条例》,不公开合法资质,剥夺了业主的知情权,本人于2023年3月28日通过宁夏人民政府网站集约平台,向被申请人递交了身份证复印件,姓名,电话,住址等合法信息和申请表,申请公开东城人家小区资料:1.物业招投标备案表;2.小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及附件;3.小区公共收益合同及公共收益收支明细;4.小区公共收益年审计报告;5.公共收益支出审批表;6.物业现有员工备案表。被申请人于2023年4月17日做出2023第45号答复书。向本人公开的资料1.错误公开东方悦小区物业服务中标通知书,资料2.仅公开了2021年签订的合同,资料3.仅公开了2022年的公共区域收支明细,资料6.以第三方答复代替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使监督管理责任所要掌握的基本资料信息,不属于不公开的正当理由。

本人认为,根据《信息公开条例》第五条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被申请人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中,明显存在违背条例原则的行为,且在法定告知理由义务上举证明显不当。综上,被申请人做出的答复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违背条例原则,应予撤销,并向申请人重新做出答复。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于4月14日签收邮件并于当天签批流转至相关业务中心办理。一、错误公开东方悦小区物业服务中标通知书。经检索查找,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东城人家物业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的全套物业招标备案资料政府信息不存在。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6条第5项的规定,建议申请人依法向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东方悦的中标通知书为整理资料时不慎放入此答复书当中。二、仅公开了2021 年签订的合同。4月21日物业服务中心将该小区2022年登记备案的物业服务合同,通过邮寄的形式向申请人进行了信息公开。关于申请人申请的“东城人家小区从入住至今所有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及其附件”的政府信息公开,不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9条第2项的规定,由于时间跨度大,需要补正下列内容:请具体到某一年后依法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三、仅公开了2022年的公共区域收支明细。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东城人家小区公共收益合同及公共收益收支明细的政府信息不是本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6条第5项的规定,建议申请人依法向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申请。因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第三项,小区公共收益合同及公共收益收支明细,涉及第三方信息公开内容,《东城人家2022年公共区域收支明细表》是第三方做出的信息公开。四、第三方答复《关于东城人家小区业主反映问题的回复》。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东城人家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组织机构人员配置情况的政府信息不存在。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6条第4项的规定,现予告知。因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第5项,物业管理服务组织机构人员配置情况,涉及第三方信息公开内容,《关于东城人家小区业主反映问题的回复》是第三方做出的回复。综上所述,申请人申请公开的1、3、4、5项信息,不是被申请人制作的政府信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6条第5项的规定,建议申请人依法向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企业申请公开。

经审理查明:2023年3月28日,申请人通过政府网络管理平台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被申请人依法公开银川市兴庆区东城人家小区资料(1.物业招投标备案表2.小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及附件3.小区公共收益合同及公共收益收支明细4.小区公共收益年审计报告5.公共收益支出审批表6.物业现有员工备案表),被申请人于2023年4月6日受理该申请,于2023年4月17日作出银川市兴庆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3]第45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向申请人提供了东方悦小区物业招投标备案表、东城人家小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及附件(2021年)、东城人家小区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公共收益收支明细的信息。同时告知申请人,经检索查找,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关于涉及银川市兴庆区东城人家小区资料:小区公共收益年审计报告、公共收益支出审批表、备案表及业主签名表、物业现有员工备案表,经与物业公司沟通,该信息不存在。

查明2023年8月14,被申请人作出《关于撤销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的决定》,撤销对杨某某作出的银川市兴庆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3〕第45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本机关认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不同情形分别作出答复。同时,《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 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结合本案,针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内容,被申请人作出了〔2023〕第45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但公开信息内容出现错误,即:申请人申请公开关于银川市兴庆区东城人家小区物业招投标备案表,被申请人却将东方悦小区物业服务中标通知书提供给申请人。同时,对于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被申请人应当区分处理并说明理由进行答复。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告知内容有误,应予纠正。在复议期间,被申请人撤销〔2023〕第45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但违法事实应予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及《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复议条例》第四十四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银川市兴庆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3〕第45号)违法。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