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政府网 宁夏政府网 银川政府网 登录个人中心 无障碍浏览 长者模式
本站已启用无障碍浏览系统,欢迎点击访问!

银兴政复决字〔2023〕41号

          发布日期:2023-07-21      
保护视力色:          字体颜色: 【      绿】         恢复默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银兴政复决字〔202341

  

申请人:徐某某

被申请人: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

法定代表人:杨冬生  职务:兴庆区公安分局局长

地址:兴庆区银佐路1号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银兴公(大新)行罚决字[2023]10085号),2023年523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徐某某于 2023 年5月14日上午到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分局大新镇派出所报案,控告违法行为人刘某某,在2023年3月,将申请人私密视频通过微信发给申请人,并在微信聊天里威胁、恐吓申请人,称发布于微信客户群,社区群内。另在 2023年3月22日,使用无人机,偷拍申请人与其男友居家私密视频,发给申请人,并嘲讽和侮辱申请人。申请人于 2023年5月14日上午,向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分局大新镇派出所报案,当日晚上 12 时,申请人通过主动上门到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分局大新镇派出所询问案件处理结果,才得知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已对违法行为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结果:对违法行为人刘某某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申请人徐某某对该行政处罚结果表示不服,认为被申请人对违法行为人刘某某的处罚过轻,认定事实不清,特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复议理由如下:一、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所提:“徐某某未向违法行为人刘某某开门,后违法行为人因此产生怨气”,这句话彻彻底底就是在给违法行为人刘某某找一个冠冕堂皇的借口,以此达到只对其处以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事实是:违法行为人刘某某当时根本就没有到徐某某家敲过门。小区单元门口,楼道电梯口,电梯里都有监控可以调取,大新镇派出所未调取监控核实也未与徐某某核实,就将此话作为事实依据以文字的形式出现在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上,这么做的目的是什么?申请人与接警民警核对为什么有这句话?民警回复:“你的话是真的吗?”既然报案人的话都不能当真,违法行为人的话公安系统就可以未经调取监控且未与报案人核实就认定是事实吗?而且接警民警竟然说出很不负责的话:“你的笔录是我给你做的吗?”整个事情的过程是他询问的,笔录是与他搭班的另一个民警做的。二、该行政处罚决定书于5月14日下午16时40分已经出具,但大新镇派出所一直迟迟末与报案人徐某某联系通知处罚结果,报案人徐某某到派出所询问处理结果办案民警才告知。为什么处罚决定书下午就出来了,却不通知报案人?三、在5月18日报案人徐某某前往公安厅信访接待中心反映对银兴公(大新)行罚决字[2023]10085号处罚决定不服有异议,当天22:30分报案人徐某某手机上收到来自:+8612110649的短信,内容:徐某某,你于2023-05-14 11:58:05报称的05.14徐某某被侵犯隐私案一案,符合公安机关行政案件快递办理的条件,请知悉。报案人徐某某于22:35分拨打 110 询问该短信是哪发的,110回复是大新派出所发的,报案人于 22:37分拨打大新镇派出所6032836询问该短信是不是派出所发的,谁发的?接听电话的人说不知道是谁发的,他问问,稍后回复。报案人徐某某一直没等到回复电话,就于22:50分前往大新镇派出所询问,派出所当班民警答复不知道是哪发的?并且当面通过警综平台测试发送了一条信息,有发送人的名字显示自:警综平台(张平)。5月14日16:40分与5月18日22:30分申请人徐某某收到相同的短信,都没有发送人的名字,为什么会出现此类情况?发送人担心什么?才不敢把署名?

被申请人辩称: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2023年5月14日12时许,申请人徐某某到我局大新镇派出所报警,称前男友刘某某在 2023年3月20日偷拍了其与现男友在章子湖家园 20-3-301家中的私密视频,后通过微信发送给其,申请人徐某某认为刘某某侵犯了其的隐私。大新镇派出所于当天将此事受理为行政案件进行调查,通过传唤刘某某并对其进行询问,其承认隐私视频系其本人拍摄。办案民警通过提取二人聊天记录和接受徐某某提供的隐私视频,进一步查实刘某某存在侵犯隐私的违法行为。针对申请人徐某某提到大新镇派出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所写 “徐某某未向违法行为人刘某某开门,后违法行为人因此产生怨气”内容是为刘某某违法行为找借口的情况。从侵犯隐私的构成要件上来看,不论实际申请人徐某某是否开门,甚至刘某某是否在拍摄前敲过徐某某家的门,都不影响刘某某在侵犯隐私方面的主观故意,也不影响公安机关对刘某某侵犯申请人隐私权的认定。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被申请人于2023年5月14日将该案受理为行政案件进行调查,受案当天办案人员询问双方当事人,并调取相关证据,认定刘某某的行为已构成侵犯他人隐私。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被申请人于2023年5月14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六)项之规定,决定给予刘某某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

针对申请人徐某某提出被申请人对刘某某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过轻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六)项之规定: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 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根据《宁夏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执行基准(2016 修订版)》,在执法实践中,认定“情节较重” 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①给他人正常工作、生活、身心健康、名誉造成较大影响的;②多次实施上述行为或者对多人实施的;③造成较严重后果的;④影响范围较大。而在本案中刘某某的违法行为均不属于“情节较重”情形,因此被申请人对违法行为人刘某某作出的罚款 500元行政处罚决定符合该法律条款裁量标准。

经审理查明:2023年5月14日,申请人徐某某报警称其前男友刘某某偷拍了其与现男友在家中的私密视频,被申请人于当日受案,并依法传唤了刘某某,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徐某某及刘某某此案适用行政案件快速办理程序,申请人徐某某和刘某某同意适用,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徐某某及刘某某制作询问笔录,刘某某询问笔录中载明“因为2023年3月份我去找徐某某的时候,她不接电话也不开门,我就拍了一段视频发给徐某某了。”被申请人于同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银兴公(大新)行罚决字[2023]10085号)。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第四十二条之规定,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具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职权。本案中,申请人徐某某与刘某某的询问笔录、刘某某拍摄的视频能够相互印证证明刘某某存在偷拍他人隐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六项之规定: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作出对刘某某罚款五百元行政处罚的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内容适当。被申请人在受案后,依法履行了传唤、询问,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定程序。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本机关决定:对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银兴公(大新)行罚决字[2023]10085号)依法予以维持。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银川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