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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兴政复决字〔2023〕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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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银兴政复决字〔202350

  

申请人:刘某某

被申请人: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

法定代表人:杨冬生  职务:兴庆区公安分局局长

地址:兴庆区银佐路1号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银兴公(胜利)行罚决字[2023]10516号),2023年616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因本案案情复杂依法予以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2023年5月4日申请人进入小区大门的时候,小区保安辱骂申请人并威胁申请人的人身安全,申请人拨打110报警,出警的马某某在小区门口殴打申请人,摔毁申请人的手机,申请人要求出警工作人员立案,用法律惩治黑恶物业、保安,物业经常非法关掉申请人的水电,保安不让申请人的车辆进小区东门,胜利街派出所张毅包庇、纵容黑恶物业、保安,未对黑恶物业、保安违法的行为做出任何处置,反而强加给申请人寻衅滋事罪,拘留了7天,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不服,申请复议。被申请人从5月4日下午申请人报警到5日下午送拘留所期间,没有保障申请人饮食、休息的权利,申请人被打后要求看病,被申请人不让申请人看病,也不给申请人找律师。

被申请人辩称: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申请人查明,2023年05月04日21时许,申请人刘某某在银川市兴庆区南城雅苑门口无故辱骂小区保安人员李某某,由此引发双方言语冲突,接到报警后在出警民警到达现场了解情况时,申请人刘某某不但不听民警劝阻继续辱骂现场保安人员,其间又将另外一名保安张某某左腿踢了一脚,后被民警现场控制并依法传唤至我局胜利街派出所,在派出所接受调查期间,违法行为人刘某某大喊大叫、污言秽语辱骂保安李某某、张某某及派出所警务人员,其滋事行为同时也给公安机关正常办公秩序造成影响。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刘某某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胜利街派出所于2023年5月5日受案,经调查认定申请人刘某某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的违法行为,经依法审批,于同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给予申请人刘某某行政拘留七日的行政处罚。

在办案过程中民警依法对刘某某进行了询问,刘某某拒绝正面回答与案件有关的问题并拒绝在询问笔录上签字,询问过程全程有录音录像。询问同步音视频中能够反映出中途办案人员询问刘某某要不要吃饭、喝水,申请人刘某某未表示需要吃饭、喝水,在候问室时办案人员为申请人提供了水和面包,其并未饮食。在休息方面,除依法对申请人刘某某开展调查询问期间,其在候问室期间均可以休息。在作出处罚前,办案民警依法向申请人做了处罚前告知,告知了公安机关拟对其作出处罚的事实、法律依据、处罚内容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权,申请人拒绝签字且未表示要提出陈述和申辩。同时对传唤证、阳光告知卡、饮食休息登记表等文书,申请人均拒不签字(告知过程有全程录音录像)。在办案过程中被申请人依法保障了申请人的各项权力,不存在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经审理查明:2023年5月5日,被申请人作出银兴公(胜利罚决字[2023]10516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2023年5月4日21时许,申请人刘某某在银川市兴庆区南辰雅苑门口无故辱骂小区保安人员李某某,由此引发双方言语冲突,接到报警后在处警民警到达现场了解情况时,申请人刘某某不但不听民警劝阻继续辱骂现场保安人员,其间又将另外一名保安张某某左腿踢了一脚,后被处警民警现场控制并依法传唤至胜利街派出所,在派出所接受调查期间,申请人刘某某大喊大叫、污言秽语辱骂保安李某某、张某某及值班民警,其滋事行为同时也给公安机关正常办公秩序造成影响。刘某某寻衅滋事的违法行为成立。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给予了申请人刘某某行政拘留七日的行政处罚决定。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具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条第(四)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本案中,李某某、张某某、王斌的证人证言,申请人刘某某的询问笔录及监控视频等证据材料能够相互印证证明申请人刘某某寻衅滋事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条第(四)项之规定,作出对申请人刘某某行政拘留七日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内容适当。被申请人在受案后,依法履行了传唤、询问,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定程序。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本机关决定:对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银兴公(胜利)罚决字[2023]10516号)依法予以维持。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银川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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