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银兴政复决字〔2024〕22号
申请人:张某某,女,汉族,1997年4月9日生
被申请人: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
法定代表人:杨冬生 职务:兴庆区公安分局局长
地址:兴庆区银佐路1号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银兴公(丽景)行罚决字[2024]10322号),于2024年3月10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3月14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2024年2月23日,本人在家中玩手机时,通过抖音广告下载一款贷款软件给自己办理贷款,下载软件后提交了基本资料,该软件显示未通过额度,随后会有客服人员联系补充资料,后有客服给我打电话询问我是否办理贷款,我就说是,然后该客服直接用企业微信(好分期)加我的微信让我补充资料,补充资料过程中填写了贷款办理成功后到账的银行卡号,卡号为621660****000622836,中国银行。提供后该贷款客服又让我截图提供了我的银行卡流水,然后告知我的银行卡流水不满足办理贷款条件,需要做流水才能放款成功。当时我觉得比较麻烦,我说不办理了,该贷款人员说很简单,不麻烦,两笔就好了。我就说行吧,我询问该贷款是否正规,该贷款客服说正规的,如果我收钱不还回去会追究我的法律责任,因为是第一次办理贷款,我并不知道这个流程,然后我的银行卡收到了2900元,按照该贷款客服给的收付款维码分两次扫码支付了过去,该贷款客服说这些都是他们公司的商户,我看收款二维码的确都是商家名称就没有多想。然后我的银行卡又收到了第二笔6800元的收款,我按照客服给的收款码和账号支付了过去。我的支付宝显示了异常,然后我就打电话询问客服人员,我说你提供的账户有问题,我这边显示付款异常了,我不办理了,然后客服人员说绝对正规的借款平台,我说算了不办理了。然后客服人员挂了电话后我的卡又转入了3000元,我就在想我都说不办理了,怎么还往我卡里打钱。紧接着我就收到了银行的短信通知我的账户异常,我给银行打电话,银行说让我带身份证去银行核实,因为当天是周五下午,我决定周六早上去银行核实。这时我就跟客服人员说你们怎么回事我的卡出现了问题,客服人员跟我说我的卡应该是被风控了,然后去银行后就会解开,说可能是商家怕我不还钱所以报警了,然后让我想办法先把这3000元还给他们,我当时说我没有钱了,客服让我想办法先付1000元,我当时觉得这个钱不是我的应该还给人家商家,我就从支付宝里先给他扫码还给了他100元然后2月24日早上我就去银行查阅我的卡,银行告诉我是内蒙和东北的公安局把我的卡冻结了,给了我确切的单位,让我打电话问一下,我给东北公安局打了电话工作人员跟我说应该是内蒙那边,然后我给内蒙辽河中心区公安局的反诈打了电话,当时公安局工作人员跟我说我的卡被冻结到2月28日就会解冻。然后我就问这名工作人员是什么原因,他说没什么事,28号解冻了你就正常使用,如果没解冻让我给他打电话解冻。本来损失这1000元后我想去报警,因为内蒙警方什么具体的都没跟我说,导致我没有去报警反映自己被骗的情况。然后该贷款客服就联系不到人了。2月28日我的卡就解冻了,但是对方转入的这3000元一直处于冻结状态,3月1日我的卡显示涉嫌账户被冻结,我反复拨打兴庆区反诈中心电话始终没有人接听,3月3日我接到了丽景街派出所的电话,让我3月4日去派出所找张峒峒警官,到达派出所积极配合并跟张警官说了全部的过程,提供了全部的资料和聊天记录并且做了笔录,随后让我回去等着。3月5日再次打电话让我去派出所,我按时间到达后张警官跟我说自己因出借银行卡要对我做出行政处罚500元的决定。当时我对该处罚决定就提出异议:1、我本身也是受骗群众,嫌疑人以放贷为由让我填写收款账号,我就将自己的银行卡号填写了,对方以流水不足为由要进行刷流水操作,全程本人并非主动提供个人银行卡号,且并未有获利或明知对方是诈骗人员从事诈骗活动而提供个人银行卡。民警对我的提问并未作出正面回答,仅一直强调我非法出借银行卡。2、在最后一笔3000元转入我的账户后账户被冻结,当时我并未发觉对方诈骗分子的身份,还担心对方商户的钱受到损失,将我的1000元钱转给了对方。后察觉到不对再未给对方转账。在派出所我向民警询问我的损失该如何解决时,民警对于我的诉求不予回答,我询问多次,都保持沉默。3、我认为对我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成立,申请撤销处罚决定。
被申请人辩称: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2024年3月5日,被申请人接兴庆公安分局分局刑侦大队推送线索(线索号码: DK202402280****),反诈民警在工作中经“国家反诈大数据平台”查询发现,张某某名下一张中国银行卡账户(卡号为621660****000622836) ,涉及一起被骗金额达6200元的诈骗刑事案件,被骗金额有3000元直接转入其银行账户。后经被申请人受案并传唤违法行为人张某某,张某某自称在2024年2月23日使用抖音软件时,看到贷款视频后下载微信分期乐app,为对方提供银行账户和身份证信息,协助对方转进转出多比不明资金共计9700元,在其账户又一次转入3000元后发现账户被锁定,获知银行账户涉及案件被内蒙警方锁定后就再未采取任何措施,经被申请人调查查明,张某某自称网络贷款过程中,被对方利用获取银行账户和本人身份信息。但其不能提供自称贷款的抖音账号的账户信息,和分期乐APP账号的账户信息。仅向被申请人提供了部分转账信息和微信聊天信息,且其有多起协助对方在本人银行账户转进转出来源不明资金的行为,并在期间发现对方不正规的情况,仍然将银行账户继续让对方使用,直至受案前未采取报警等积极措施向公安机关说明情况,且其向公安机关提供的聊天记录的真实性没有相关证据予以佐证。被申请人根据刑侦大队线索移送函、张某某名下中国银行卡涉及诈骗刑事案件材料、张某某的陈述和申辩等事实依据,认定张某某非法出借银行账户违法行为成立。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被申请人办理此案过程中,案件来源合法,受案后依法对违法嫌疑人张某某进行了传唤和行政处罚前告知程序,根据《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决定对违法行为人张某某作出行政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并在法定期限内办结案件。
经审理查明:2024年3月5日,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刑事警察大队向被申请人移送“断卡线索”:经在“国家反诈大数据平台”中查询,申请人名下有1张中国银行的银行卡(账号:621660****000622836)涉及一起诈骗金额为6200元的刑事案件,其中转入张某某银行卡内的资金为3000元。被申请人于2024年3月5日作为行政案件处理,受案后于当日传唤申请人到兴庆区分局丽景街派出所接受询问,申请人拒绝通知家属,被申请人于当日向申请人进行行政处罚前告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给予申请人张某某罚款伍佰元的行政处罚,申请人没有提出陈述和申辩,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向申请人送达。
另查明,被申请人经监督审核发现,对张某某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程序不合法。根据《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工作规定》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于2024年4月29日作出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银兴公撤字[2024]002号),撤销对张某某作出的银兴公(丽景)行罚决字[2024]103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六条第三款之规定,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具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职权。根据《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不得提供实名核验帮助;不得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上述卡、账户、账号等。”本案中,申请人张某某的询问笔录、银行卡交易记录、微信聊天记录及刑事案件材料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申请人张某某实施了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的行为。在复议期间,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已通过监督审核主动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银兴公(丽景)行罚决字[2024]103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但申请人仍要求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银兴公(丽景)行罚决字[2024]10322号)违法。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银川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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