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兴政复不受字〔2024〕96号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政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决定书
银兴政复不受字〔2024〕96号
申请人:吉某某,男,汉族,2000年11月29日出生
被申请人: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兴庆区分局
法定代表人:李翔,该局局长
地址:银川市兴庆区利民南街205号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兴庆区分局投诉举报告知书》中的不予立案决定,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处理,于2024年7月8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的《投诉举报函》中关于宁夏某有限公司南门分公司所经营的食品标签问题,请求被申请人依法处理,被申请人就此举报事项作出《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兴庆区分局投诉举报告知书》对申请人举报事项决定不予立案,未侵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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