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银兴政复决字〔2024〕12号
申请人:蒋某,男,汉族,1978年5月1日出生
被申请人:银川市兴庆区综合执法局
负责人:马** 职务:局长
地址:银川市兴庆区中山南街育才巷1号
申请人请求依法确认被申请人2023年12月19日对举报件“请兴庆区综合执法局依法履职申请”办结结果的行政不作为行为违法,并要求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责任,对12345的履职申请做出处理的。于2024年1月29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于2月2日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银川卓达物业在某小区自2022年4月至今无物业合同,擅自经营某小区南门外停车场,申请人2023年12月19日通过“宁夏政务信息平台”提出的要求“兴庆区综合执法局依法履职申请”,内容为“根据《银川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依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一)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二)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三)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现要求你局依法履行职责,进行处理。”
申请人根据《银川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条,五十一条,六十八条,第七十一条,提供了“兴庆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兴庆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宁0104民初6918号”“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宁01民终3702号”判决书,并且为被申请人提供了相关法律依据,根据以上事实被申请人接到后应依法履职,核实卓达物业是否有合法物业合同,是否履行相关法律程序,但被申请人作为政府部门不但不自我纠错,主动承担“为人民服务”的权责,且经申请人举报,被申请人只做与履职申请无关的告知性回复,袒护涉案物业公司,并未对物业公司违法违规情况依法查处,亦未向申请人公开是否履行和履行结果,所谓“督促物业尽快办理停车场备案手续”和物业公司的即成违法事实并无关联,未履行法定政府职责,被申请人答非所问做告知性回复,该办结结果的行政不作为行为违法。综上,根据各级《物业管理条例》,《银川市优化规范停车场管理服务工作实施意见》,因被申请人对待利害关系人的实名举报拒不履行查处职责,申请人依法提起行政复议,虚假答复,且未履行职责,应依法确认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违法。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因不满被申请人对2023年12月19日申请人的举报件“兴庆区综合执法局依法履职申请”的回复,认为其属于行政不作为行为,向兴庆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被申请人认为该情况不实,被申请人自接到举报线索后,针对银川卓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是否存在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问题就已经展开了调查,现就调查情况并结合举报件回复,对该复议请求答复如下:
一、被申请人受理申请人举报后,及时进行了前期调查并积极履职。
2023年12月19日,申请人通过“宁夏政务信息平台”提出:要求被申请人针对涉案客体——某小区南门外停车场涉嫌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经营的行为进行处罚。接到投诉后,被申请人第一时间前往现场进行勘验检查,得到了一份2023年12月14日丽景街街道办事处景墨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涉案停车场的情况说明(附件1),在与社区居民委员会沟通过程中,向被申请人出示了关于未在签约期限内完成物业合同签订的情况说明(附件2),随后被申请人前往行业主管部门调取了涉案区域(双庄居住区)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图(附件3),为更好解决申请人疑问,完善证据闭环,被申请人调取了某小区南门外设置的停车场后台收费数据资料(附件4),走访了社区,对周边商户及物业公司就涉案停车场的收费及所属问题做了相关笔录(附件5),应调查要求,银川卓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后文简称“卓达物业”)向被申请人提供了《关于召开某小区业主大会2023年第一次临时会议的通知》(附件6)、《某小区2023年第一次临时会议业主大会决议(公告)》(附件7)。12月26日,被申请人通过“宁夏政务信息平台”回复:“经核实,现将办理情况回复如下:一、基本情况:反映卓达物业擅自经营某小区南门外停车场的问题。二、办理过程及结果:前期兴庆区国控公司投资对景墨家园南门外围停车场进行整理后,办理停车场临时备案并承包给个人经营。目前卓达物业已将该停车场收回由物业公司经营管理。截至目前,物业公司未办理停车场备案手续。经与交警部门对接,依据《银川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车辆停放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开办经营性机动车停车场的,须提交土地使用权权属证明等文件。某小区南门外围停车场土地中,由总规图红线内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国有出让土地、红线外国有公共土地两部分组成,按条例规定不能办理停车场备案,交警部门将按规定督促物业公司尽快办理停车场备案手续。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监督,如还有问题可咨询兴庆区丽景街街道办事处(0951-6724177)。”在规定期限内及时地进行了答复,不应属于行政不作为。
二、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违法事实成立,考虑到回复时间的限制,只能就停车场性质等前期便于核实的结论先行回复。
在被申请人通过“宁夏政务信息平台”的回复中,并未提及申请人提出的违法行为,其原因在于,根据现有证据,调查人员认为无法证明违法事实的成立。首先,卓达物业是某小区业委会在兴庆区物业办、丽景街街道办事处的协调下选聘的,并经某小区业主大会统一决定[《情况说明》(附件2)《关于召开某小区业主大会2023年第一次临时会议的通知》(附件6)、《某小区2023年第一次临时会议业主大会决议(公告)》(附件7)],程序合法,不存在擅自利用的故意。其次,为改善某小区的停车压力,通过社区居委会协调,卓达物业在随后召开的业主大会中就相关收费标准进行了征询通过,即在某小区南门外设置的停车场收费模式为针对本小区商户居民参考小区内停车收费标准,不收取停车服务费【停车场后台收费数据资料(附件4),停车场的收费及所属问题相关笔录(附件5)】。因此,卓达物业管理的某小区南门外停车场并未存在擅自经营的违法行为。
三、本案案情复杂,仍处于被调查阶段,申请人仅就该阶段的回复内容便认为被申请人不作为过于片面。
某小区南门外设置的停车场2020年初由兴庆区国控公司办理备案手续(备案号027号),2022年7月13日,该小区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后,停车场也未进行改选,2023年8月15日卓达物业接手某小区南门外设置的停车场连同车场的全部设备,该事实虽已查实,并可排除卓达物业擅自利用业主共用部分进行经营的违法嫌疑,但该停车场经过多次流转,其前承包人王某某与实际经营人许某未能在回复期限内取得联系,停车场的源头归属问题、国控公司与许某针对停车场交接的证明材料等不能在回复投诉期限内查清,即停车场之间的运营管理过程中,是否存在其他违法行为,尚不明确,但限于回复时间的限制,在回复期限内穷尽调查手段得到上述证据后,基于“疑罪从无”的原则给予了申请人合理的回复,但不代表被申请人终止了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之规定“行政机关应当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自2023年12月19日接到投诉举报后,为扎实做好案件的处理工作,给群众满意的答复,被申请人针对该停车场是否存在涉嫌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进行经营一案至今依旧处于调查中。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已经在回复期限内穷尽一切调查手段,充分履行了作为行政执法部门的职责,申请人不能苛责被申请人主动推翻法律规范行使权力。因此,被申请人并未存在申请人所提出的“行政不作为行为”且在规定时间内履行了法定职责。
经审理查明:2023年12月19日,申请人通过12345平台提出举报件“兴庆区综合执法局依法履职申请”,要求被申请人对银川市卓达物业无物业合同擅自经营某小区南门外停车场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理。被申请人依法开展了调查活动,并于网上12345平台对申请人的投诉进行了回复。
本机关认为:根据《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政府工作部门权责清单的通知》(银兴政发〔2024〕16号)及《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兴庆区政府各部门(单位)权责清单的通知》(银兴政办〔2021〕47号)规定,兴庆区综合执法局具有“对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处罚”的权责,本案中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的投诉后,开展了相关调查并于网上12345平台对申请人的投诉进行了回复,已履行相关职责。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被申请人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的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银川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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