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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兴政复决字〔2024〕16号
时间:2024-04-07 来源:兴庆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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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银兴政复决字〔202416

申请人:周某某

法定代表人李翔,该局局长  

地址:银川市兴庆区利民南街205号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超期未告知申请人的举报是否立案违法并要求责令申请人依法重新作出处理和告知,2024年218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于2月21日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 2023-10-30携带家人到美丽的银川游玩,在被投诉举报人处用餐,合计162元,因其涉嫌存在违法行为,于2023-11-09通过12315官网向被申请人提交投诉举报材料,被申请人于2023-11-20受理,于2023-11-24针对投诉部分作出终止调解,但是针对举报部分,截止目前未告知是否立案,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七条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提出投诉和举报,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第三十一条,被申请人应在接收到投诉举报后,最长35个工作日内将是否立案的结果告知申请人,即最长履职日期为2024-1-8日,其超期未告知,程序违法。以上,望贵机关依法审理,作出复议决定。

被申请人称:一、申请人投诉情况及答复人调解处置情况合理。2023年119日,答复人12315宁夏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平台申请人《投诉单》反映银川市兴庆区红柳枝烧烤店存在以下问题:1.未提供免费餐具供顾客选择;2.付费使用的餐巾纸和筷子属于消毒产品,不属于可用于餐食用具,且产品未标注相关厂名厂址、执行标准号;3.餐具未标注消毒执行标准;4.店内宣传最佳人气餐厅、第一烤等用语。并提出如下请求:1.依法处理相关投诉举报问题,责令被投诉举报人依法赔偿;2.查实被投诉举报人违法行为并书面告知申请人;3.依法奖励申请人。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之规定,答复人于2023年11月20日决定对该投诉进行受理并告知申请人。答复人根据申请人提出的赔偿请求,与银川市兴庆区红柳枝烧烤店进行了沟通调解,银川市兴庆区红柳枝烧烤店认为申请人投诉的问题不属实,明确表示拒绝调解。答复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的;”的规定,做出终止调解的决定。2023年11月24日,答复人将调解结果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

二、答复人分析研判的情况及作出终止调解决定的依据正确,申请人提出的复议请求为确认答复人超期未告知申请人的举报是否立案违法,并责令答复人依法作出处理和告知。

经研判,全国12315平台系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办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投诉举报平台,该平台首页内设有“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认为经营者侵犯您的合法权益>>我要投诉”和“您发现违反市场监管法律法规的行为>>我要举报”两个独立入口。当事人在点击“我要举报”入口后会出现《举报须知》页面,在点击“我要投诉”入口后会出现《投诉须知》页面。其中,《举报须知》第5条载明:“举报事项一事一单,请勿就同一事项重复举报,请勿在一个举报单中反映不同被举报人的涉嫌违法行为。由于举报、投诉的处理程序不同,请勿在举报中含有投诉内容。”《投诉须知》第1条载明:“本平台所称的投诉,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请求市场监管部门解决该争议的行为。”第8条载明:“投诉事项一事一单,请勿就同一事项重复投诉,请勿在一个投诉单中对不同被投诉人提出诉求。由于投诉、举报的处理程序不同,请勿在投诉中含有举报内容。”当事人投诉或举报均须在相应入口的须知页面下方点击“同意”后方能进入相应窗口,进行相关信息填写。

申请人在明知全国12315平台分设“我要投诉”和“我要举报”两个独立入口、知悉通过不同入口提交申请的事项及后果不同的情况下,通过“我要投诉”入口填写申请,答复人认为其系对经营者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投诉,而非对违反市场监管法律法规行为的举报。答复人按照投诉的法定程序处理,依法履行了职责。申请人提出答复人超期未告知申请人的举报是否立案的情况,不适用于投诉的处理,申请人需要举报违法行为的,可以在“我要举报”模块进行录入,录入后将会形成举报单,被申请人收到举报单后则会按照举报的法定程序予以处理。

综上所述,答复人认为,答复人对申请人提交的投诉单的处理行为程序合法,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申请人的复议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依法予以驳回。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2023年11月9日通过12315官网投诉渠道向被申请人提交投诉举报材料,被申请人于2023年11月20日受理,于2023年11月24日针对投诉部分作出终止调解的回复。

本机关认为:本案中,申请人在明知全国12315平台分设“我要投诉”和“我要举报”两个独立入口、知悉通过不同入口提交申请的事项及后果的情况下,通过“我要投诉”入口填写申请,应当认为其系对经营者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投诉,而非对违反市场监管法律法规行为的举报。本案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人提交了符合形式与内容要求的举报,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处理举报违法的复议请求缺乏依据,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银川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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