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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兴政复决字〔2024〕18号
时间:2024-04-28 来源:兴庆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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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银兴政复决字〔202418

  

申请人:马某,,回族,1989311日出生

被申请人: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

法定代表人:杨冬生  职务:兴庆区公安分局局长

地址:兴庆区银佐路1号

第三人:许某某,女,1974年11月17日出生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银兴公(胜利)行罚决字〔202410137号),2024年226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于2月28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2024年1月18日15时许,申请人一人在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外科大楼十楼骨科病房推销水滴筹业务,进到12室病房,向五十岁左右的女病人许某某推销业务,在交谈中,许某某说自己手术花的钱不多,不需要筹款,有病人可以给申请人介绍,谈话期间做完手术术后康复球掉落在地上,当事人让申请人帮忙捡起。许说刚做完手术,手酸握不住康复球,申请人因在上海学过美容按摩的技术,为获得更多转介绍客户,也为了病人术后,因为长时间不活动和按摩有血栓形成和毒素堆积的严重后果,想博得当事人的好感,提出为许某某的胳膊及上身进行按摩点穴,许表示同意,申请人就对其进行了按摩及点穴方法的演示,当时许并未表示反对。而且还在询问哪个哪个穴位按了有什么好处。前后三五分钟的过程中两人有说有笑,申请人主动停止演示手法的过程。结束后两人互相留了微信联系方式,方便后期介绍客户,当事人也同意加了微信。这期间没有威胁,没有伤害,没有强制做任何当事人不同意的事情.申请人走后,许某某因为害怕申请人是社会闲杂人等,折返回来对其财产造成损失。就向医院护士咨询申请人的身份,申请人向护士和当事人出示工作牌和名片进行了核实。当得知申请人确实是水滴筹推销业务员后,当事人在医院走廊,当着几个护士还有其他病人的面,明确表示不追究申请人的任何责任,当时在场护士可以作证。事后护士长在不知道事情经过的情况下向医院安防大队告知此事,随后安防大队报警,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胜利街派出所传唤申请人,2024年1月18日下午做完笔录,并向上级公安机关提交拘留申请,上级公安机关在根据口供和笔录的事实基础上,认为申请人不构成违法行为,对拘留申请驳回。2024年1月19日,凌晨三点多派出所让申请人回家,第二天又传唤申请人,查询申请人亲属联系方式,以在派出所违法拘留为由,挨个通知申请人家属,达到让申请人在笔录上签字的目的。第一个联系的是申请人的妻子,警官手机通话记录和妻子可以作为证据证人。第二个联系的是申请人母亲,以微信聊天记录为证据,在联系申请人母亲的过程中申请人决定同意签字,因为申请人母亲有高血压三级(极高危)病,心脏一直不好,这些医院有申请人母亲以往检查病的病例留底,可以查得到事实依据。申请人害怕母亲受到惊吓心脏承受不了,有什么三长两短。所以同意签字。

申请人以往没有任何犯罪记录,更不会在医院公共场合对50岁左右的长辈许某某有什么违法行为。

综上在事实不清的情况下作出拘留申请人5天的行政处罚。申请人认为,申请人对许某某进行按摩点穴演示,征得了许某某的同意,也未对其进行强制行为和伤害,其中有一些误解,不构成猥亵的违法行为。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的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

  被申请人称:一、我单位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2024年1月8日15时许,申请人马某在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外科大楼十楼骨科病房推销水滴筹众筹业务,其进到12病房后发现该病房内只有一位女性患者许某某,申请人马某便以水滴筹众筹、会按摩为由,在未经得对方同意的情况下将手从被侵害人许某某所穿的病号服内伸进去摸对方的胸部,对许某某进行猥亵。以上事实有申请人马某的陈述和申辩、被侵害人许某某的陈述、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事实依据。

二、我单位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案发于2024年1月18日,胜利街派出所民警出警到达现场后,第一时间向报警人许某某了解情况,许某某称自己在病床上休息时进来一名陌生男子,对方自称为水滴筹工作人员,问其是否需要筹款,许某某表示拒绝后,申请人马某自行坐在许某某旁边,侧面了解许某某陪护情况,在确定当前无人陪护的情况下,马某主动要求为其按摩胳膊,许某某再次婉言拒绝,马某遂直接将手放在其胳膊上进行按摩,在按摩过程中,马某称其有乳腺结节,后把手伸进许某某病号服内用手抚摸其胸部(许某某因治疗需要,病号服内未穿衣物),马某先是用右手抚摸其右胸,又用右手抚摸其左胸,抚摸过程约1-2分钟,许某某因右手腕骨折刚做完手术,担心对方伤害其患处,故没有反抗,后马某离开病房,许某某立即寻找护士帮其报警。胜利街派出所民警在了解事情经过后,于当日21时30分将申请人马某传唤至胜利街派出所了解情况并制作笔录,经调查,马某未取得相关按摩职业资格证,仅在按摩店打过工,同时马某对将手伸进许某某病号服内抚摸对方左胸、右胸的事实供认不讳。在调查过程中,被侵害人许某某全程积极配合,在行动不便的情况下依旧主动到所配合制作笔录及其他调查取证工作,全程未提出不追究马某任何法律责任,同时表示申请人对其的抚摸未征得其同意,且许某某主动联系医院护士,要求护士帮助其报警,不存在申请人马某提出的当事人许某某明确表示不追究申请人的任何责任。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我所民警依法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民警先通过电话将该情况通知马某妻子,后得知其已与妻子离婚,二人早已不再联系,已不是申请人的事实家属,后民警欲通知申请人母亲,马某称其母亲有高血压、心脏病,如果通知其母亲后情绪激动可能有生命危险,为彰显执法温度,在申请人主动要求下,公安机关未及时通知马某家属并将该情况记录在案,同时对申请人马某的询问过程全程录音录像,笔录内容与其所说相符,不存在申请人提出的以通知家属为由让其在笔录上签字的情况。后我所民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拟给予马某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并提请兴庆区公安分局法制大队审批,法制大队认为案件事实尚未查清,予以退查,因当时时间较晚,且马某全程积极配合,经所内研判,马某不具备社会危险性,且其母亲患有疾病需要人照顾,故在传唤过程中让马某先行回家休息,19日早上继续到所接受调查。1月19日早上我所民警对案件事实进行固定后,提请法制大队进行审批,经法制大队、兴庆区公安分局批准后,我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决定对违法行为人马某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综上所述,我单位对马某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经审理查明:2024年1月18日,被申请人将本案受理为行政案件进行调查。1月19日对申请人进行处罚前告知,同日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存在猥亵他人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给予马某行政拘留7日的行政处罚,并于1月25日向被侵害人许某某邮寄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第九十一条之规定,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具有作出被诉处罚决定的行政职权。本案中,马某及许某某的询问笔录能够相互印证,证明马某猥亵许某某的事实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被申请人决定给予马某行政拘留5日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内容适当。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治安案件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作出不予行政处罚或者处罚决定之日起二日内将决定书复印件送达被侵害人。”被申请人未按照法律规定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二日内将决定书送达被侵害人,属于程序违法,但是对申请人的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  (二)项,本机关决定:确认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银兴公(胜利)行罚决字〔2024〕10137号)的行政行为违法。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银川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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