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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兴政复终字〔2024〕44号
时间:2024-07-03 来源:兴庆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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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银兴政复字〔202444

  

申请人:张某,男,回族,1993114日出生

被申请人: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胜利街派出所  

法定代表人:张毅  职务:胜利街派出所所长

     第三人:金某某,男,回族,1976年10月21日出生

  

申请人张某不服银川市公安分局胜利街派出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银兴公(胜利)行罚决字〔2024〕10034号)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4月18日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准予撤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2024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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