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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兴政复终字〔2024〕55号
时间:2024-07-12 来源:兴庆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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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银兴政复字〔202455

申请人:陈某某,女,回族,19701005日出生

址:银川市金凤区香榭丽舍花园

被申请人: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   

法定代表人:杨冬生      职务:该局局长

第三人:董某某,男,汉族,1992年3月11日出生

申请人陈某某不服银川市公安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银兴公(新华)行罚决字〔2024〕10796号)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5月17日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准予撤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2024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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