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兴政复终字〔2024〕55号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银兴政复终字〔2024〕55号
申请人:陈某某,女,回族,1970年10月05日出生
地址:银川市金凤区香榭丽舍花园
被申请人: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
法定代表人:杨冬生 职务:该局局长
第三人:董某某,男,汉族,1992年3月11日出生
申请人陈某某不服银川市公安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银兴公(新华)行罚决字〔2024〕10796号)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5月17日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准予撤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2024年7月12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
新闻中心
政务服务
互动交流
美丽兴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