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政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决定书
银兴政复不受字〔2024〕84号
申请人:李某某,男,汉族,1985年7月19日出生
被申请人: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兴庆区分局
法定代表人:李翔,该局局长
地址:银川市兴庆区利民南街205号
申请人请求责令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兴庆区分局在法定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明确告知申请人举报宁夏仁慈缘商贸有限公司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发布违法广告、虚假宣传等多项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结果及依据,于2024年6月19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6月27日申请人补正复议材料。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本案中,申请人在明知全国12315平台分设“我要投诉”和“我要举报”两个独立入口、知悉通过不同入口提交申请的事项及后果的情况下,通过“我要投诉”入口填写申请,应当认为其系对经营者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投诉,而非对违反市场监管法律法规行为的举报。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投诉举报的,应当通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接收投诉举报的互联网、电话、传真、邮寄地址、窗口等渠道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申请人自主选择通过全国12315平台进行投诉,且被申请人已对其投诉进行处理,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人提交了符合形式与内容要求的举报,申请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告知举报调查处理结果的复议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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