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兴政复不受字〔2024〕86号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政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决定书
银兴政复不受字〔2024〕86号
申请人:贾某,男,汉族,1984年6月30日出生
被申请人: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兴庆区分局
法定代表人:李翔,该局局长
地址:银川市兴庆区利民南街205号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依法立案查处并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处理结果,于2024年6月26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就申请人对银川市兴庆区毛丫丫商行违法售卖未备案化妆品的举报事项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未侵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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