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兴政复不受字〔2024〕89号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政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决定书
银兴政复不受字〔2024〕89号
申请人:蒋某,男,汉族,1978年5月1日出生
被申请人:银川市兴庆区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
负责人:李小芹 职务:局长
地址:银川市兴庆区贺兰山东路2号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行为违法并撤销被申请人〔2024〕第39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告知书,于2024年6月27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依据《司法部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案件若干问题指导意见的通知》第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政府信息公开行为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一)单独就行政机关作出的补正、延期等程序性处理行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据此,本案中申请人单独就信息公开补正行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7月1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