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兴政复不受字〔2024〕101号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政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决定书
银兴政复不受字〔2024〕101号
申请人:周某某,男,回族,1968年3月12日出生
被申请人:银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兴庆区一大队
负责人:王晓波 职务:大队长
地址:银川市兴庆区治平路与友爱街路口向东300米
申请人请求撤销违法停车告知单(6401047904537850),于2024年7月11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本案中被申请人出具的告知单系违法停车行政处罚的告知性文件,其不具有行政处罚的终局性,未侵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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