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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兴政复决字〔2024〕66号
时间:2024-10-29 来源:兴庆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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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银兴政复决字〔202466

  

申请人:马某,,回族

被申请人:银川市兴庆区丽景街街道办事处

负责人:李锋  职务:主任

地址:银川市兴庆区清河北街宁景巷3号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书》(银兴丽办限拆字2023〕LJJ016号2024年613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6月21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不是限期拆除决定书作出的合法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64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因此银川市兴庆区丽景街街道办事处不是限期拆除决定书作出的合法机关,该限期拆除决定书无效。

二、搭建行为符合租赁用途与规划要求。申请人从银川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土地,旨在按照整体规划进行合法使用。搭建物位置原属于停车位规划使用,搭建后也是继续用作停车位使用搭建过程中是按照国际汽车城整体规划进行设计建设,完全符合整体规划要求。在银川市创建文明城市期间,相关政府机构和领导曾亲临现场指导工作。申请人根据政府机构的规范指示,按照统一标准和要求进行搭建活动,确保搭建物与周边环境相协调,符合城市形象的整体要求。

三、搭建行为是积极配合环境美化与治理。

鉴于国际汽车城该出租地块以往存在环境脏乱差的问题,申请人主动配合国际汽车城规划要求,对脏乱差环境进行美化与治理,提升汽车城的整体形象,为消费者创造一个更加整洁、美观的购物环境。综上所述,申请人的搭建行为符合国际汽车城整体规划布局和规划要求,而且是在政府机构的指导下进行,积极配合环境美化与治理工作。因此,该行为不属于应受行政处罚的情况。银川市兴庆区丽景街街道办事处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书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申请复议机关对该行政处罚行为进行审查并依法处理。

被申请人辩称一、案件基本事实。2023年4月,被申请人接到银川市兴庆区某汽车用品商行、银川市兴庆区某汽车用品批发部等银川国际汽车城商户的投诉控告,商户称银川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接管银川国际汽车城物业服务后,未经批准,在A11、B7号楼之间公共道路上擅自搭建构筑物,请求丽景街街道办事处依法查处,责令违法行为人拆除未经批准违法建设并追究法律责任。

被申请人接到投诉控告后,安排综合执法中队初查,经查,2023年3月1日出租方银川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承租方马某签订《场地租赁合同》,约定马某承租银川某公司位于银川国际汽车城中央大道与规划1路交界处南4号750平方米场地,用于二手车经营场地,并约定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改变租赁场地用途,合同第5.2条还约定乙方不得在租赁场地内私自搭建设施。前述《场地租赁合同》签订后,马某、马某1出资在国际汽车城A11号楼与87号楼之间承租场地未经规划部门批准,擅自建设钢结构车棚,用于经营二手车。

被申请人于2023年3月31日向马某1作出银兴丽办责改字〔2023〕LJJ016号《责令改正通知书》,载明经查你(单位)在金三角国际汽车城A11-B7间进行未经审批私自搭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现责令你(单位)于2023年4月15日前改正上述行为。后马某1未按照《责令改正通知书》改正未经审批擅自建设的违法行为。后丽景街办事处向银川市自然资源局致函甄别案涉建设是否办理规划审批手续,该局于2023年6月21日复函称兴庆区国际汽车城A11-B7之间空地搭建车棚未在该局申报办理过规划许可手续。被申请人于2023年7月18日向马某作出银兴丽办限拆告字〔2023〕LJJ016号《限期拆除告知书》,载明:经查明,你(单位)位于国际汽车城A11-B7间进行的涉嫌未经审批私自搭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并于10日内自行拆除所属违法建筑物。逾期未拆除的,将组织人员机械进行强制拆除,由此所形成的代履行费用,将由你(单位)承担,并告知其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再后,丽景街办事处综合执法中队向银川市审批服务管理局、兴庆区审批服务管理局对涉嫌违规搭建进行甄别认定,有关部门回函案涉搭建建设未办理规划审批手续。被申请人在调查处理过程中,国际汽车城商户向兴庆区纪委监委控告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职,兴庆区纪委监委曾向被申请人核实案件办理情况。被申请人经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和法制审核程序,于2024年4月19日向马某作出银兴丽办限拆〔2023〕LJJ016号《限期拆除决定书),载明:经查明,你(单位)未取得合法有效的建设审批手续,于2023年3月建设的建筑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调查询问笔录证据证明违法行为主体为马某。2、银川市审批服务管理局、银川市自然资源局复函证明违法行为系马某所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责令你(单位)于2024年5月9日前将此违法建筑物自行拆除,并告知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后申请人不服《限期拆除决定书》申请行政复议。

二、被申请人对本案处理的意见。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规定,国家在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农业等领域推行建立综合行政执法制度,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乡镇(街道)权力清单指导目录〉〈乡镇(街道)赋权清单指导目录〉等清单指导目录的通知》,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政府制定《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兴庆区乡镇(街道)权力清单〉〈兴庆区乡镇(街道)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等清单的通知》(银兴政办发〔2023〕18号),对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执法主体及执法内容作了进一步细化规定,将未经批准擅自建设等行为的处罚交予属地各街道办事处。据此,丽景街街道办事处具有对辖区内未经批准擅自建设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的职权。申请人认为丽景街街道办事处不是限期拆除决定书作出的合法机关,限期拆除决定书无效的理由不能成立。

第二,申请人在国际汽车城A11-B7之间空地搭建车棚,未依法办理规划审批手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之规定,属于未经批准擅自建设构筑物,即申请人搭建的停车棚属于进法违章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应依法限期拆除。申请人认为租赁土地属于停放位规划使用,其搭建后继续用作停车位,其搭建停车棚根据有关政府机构搭建,属于环境整治行为,未违反汽车城整体规划等理由,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第三,国际汽车城商户投诉申请人违法行为后,被申请人依法进行初查,并对申请人作出责令整改通知书,申请人未改正其违法行为,被申请人根据规划部门甄别认定机构,根据调查收集的依据,经法制审核和重大案件集体研究程序,依法作出案涉《限期拆除决定书》,作出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处理结果适当。依法应予以维持。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书》认定申请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依据正确,程序合法。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审理,作出维持《限期拆除决定书》的复议决定。

经审理查明:2023年3月31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协助调查通知书》,对申请人未经审批私搭乱建一案进行调查,被申请人于当日在兴庆区综合执法局丽景街执法中队办公室制作笔录,并作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载明:经查申请人在金三角国际汽车城A11-B7进行未经审批私搭乱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责令申请人于2023年4月15日前改正上述行为。2023年7月18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银兴丽办限拆告字〔2023〕LJJ016号《限期拆除告知书》,载明:“申请人位于国际汽车城A11-B7间进行未经审批私自搭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责令申请人立即改正并于10日内自行拆除所属违法建筑物。逾期未拆除的,将组织人员机械强制拆除,由此所形成的代履行费用,将由申请人承担。并告知申请人有权申请听证。2024年4月19日,被申请人就此案进行法制审核、集体讨论。同日,被申请人作出银兴丽办限拆〔2023〕LJJ016号《限期拆除决定书》,载明:“你(单位)未取得合法有效的建设审批手续,擅自于2023年3月建设的建筑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责令你(单位)于2024年5月9日前将此违法建筑物自行拆除。”

另查明,2022年6月21日,银川市自然资源局作出《银川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对金三角国际汽车城A11与B7之间空地搭建车棚进行甄别认定的复函》:截至2018年6月规划许可手续办理事项划转至市审批服务管理局前,来函中提到的兴庆区金三角国际汽车城A11-B7之间空地搭建车棚未在我局申报办理过规划许可手续。2018年6月以后,我局也未收到有关单位(个人)申报规划方案。2023年11月8日,银川市审批服务管理局作出《银川市审批服务管理局关于兴庆区辖区内部分建筑相关手续办理情况的复函》:自2018年6月1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发证环节由银川市自然资源局(原银川市规划管理局)划转至我局以来,玺云台30号楼2单元103室、双丰巷21-006室以及金三角国际汽车城A11-B7之间空地搭建的车棚未向我局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本机关认为:依据2023年12月12日兴庆区人民政府印发《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兴庆区乡镇(街道)权力清单(2023年版)〉〈兴庆区乡镇(街道)赋权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银兴政办发〔2023〕79号),将“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处罚”赋权属地的街道办事处。被申请人丽景街办事处具有查处未经批准擅自建设违法行为的法定职权。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供的《询问笔录》《银川市自然资源局回函》《银川市审批服务管理局关于兴庆区辖区内部分建筑相关手续办理情况的复函》等证据材料能够相互印证申请人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于2023年3月在金三角国际汽车城A11与B7之间空地搭建车棚的事实,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涉嫌违法建设行为立案调查,就限期拆除向申请人进行告知,法制审核,案件集体讨论研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之规定:“行政机关应当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被申请人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已超过九十日,属于程序违法。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本机关决定:

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书》(银兴丽办限拆字2023〕LJJ016号违法。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银川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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