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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兴政复决字〔2025〕108号
时间:2025-05-27 来源:兴庆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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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银兴政复决字〔2025108

申请人:姚某某,男,汉族

被申请人:兴庆区公安分局凤凰北街派出所

负责人:杜强  职务:所长

地址:银川市兴庆区凤凰北街北安小区南巷

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2025年411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于2025年4月17日予以受理,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此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我于4月3日到某某酒吧喝酒,买酒时已经支付酒钱62元,喝酒时由于老板唱歌声音太大,告知服务员麻烦声音关小一点,我与朋友喊着说话都听不到。一段时间后服务员回来给我说老板和朋友战友喝酒不方便声音关小,这桌的钱老板免单。之后老板多次来我们这桌碰酒,觉得不好意思,多次提到免单,且送了一盘小龙虾和一包烟。由于老板店员都喝多了无法做菜,我们又外卖点了几个菜。喝完后准备回家,我其他朋友都已经离开,我上了个厕所出来被店员拦住,告知没有结账并拉至里面的沙发上,跟我说240元没有结账,我跟店员讲不是前面说免单?店员支支吾吾无话可说,我说那你给我算便宜点,这时老板不知从哪过来,不分青红皂白就辱骂我说:“你他妈的能不能付?”同时拿着啤酒瓶对我挥来,我顺势用手挡并后缩。店员拉住老板后,我便拨打 110报警,店员看我报警后就拿起手机录视频,报警后二十分钟左右民警到场,这时店家说结账成了三百多。由于我喝多了,当时加上害怕,表述不是很清楚,告知民警我被打了,民警要求调取监控,老板由于理亏说是没有监控,监控坏了,不知是真是假。由于没有证据民警要我结账后与其离开,我告知民警我的诉求是店家把所有视频发给我或者民警,然后我会结账离开,第二天工作时间再去处理此事。民警只接收了一个视频且是店家截取好的视频,里面没有对我动手的画面。我要求备份所有视频,民警没有同意,随后离场。民警离开之后,老板嚣张跋扈,对我辱骂,动手打我,薅我头发向我脸上吐痰。我当时告诉他们想上厕所,对方不让我动,三个人控制我,让我哪也不许去,直接尿裤子里或者直接尿地上,当时有个女生在场,三个人都在录视频,我又强调我哪里都不去,我就在你们店里厕所尿,你们跟着我,我憋不住了,对方强硬按着我告诉我哪都不许去,要尿就尿这,并同时掏出下体给我演示,在我面前尿了泡尿,我觉得不雅就继续憋着。他们控制我至少一个多小时,我中途又拨打110报警电话和兴庆区公安分局电话等。对方就一直在旁边大声骚扰,时不时抢夺我的手机。我实在没办法,就给我父母打电话,父母说我哥离得近让我哥来接我。此时对方意思给我一千多块钱的烟让我给他认个错就可以不给钱了,或者给他跪下磕头,我告知对方我今天一定要拿到视频才走,只要视频给我,我可以给你结账,如果结不了账,我啥都不要再给你磕头认错,争执了一会对方店员才给我发视频,但是视频不知道是发之前被处理,还是发的中途他把网断了,我这边只收到完整的音频,画面只有一分钟。发视频期间,我已多次明确告知他们,只要把视频发给我多少钱我都一分不少的结账,老板看我一直不松口随后拿出一把银色菜刀向我砍来,并说要弄死我,派出所人在还行,不在这里就是他做主。这时我特别害怕,害怕对方危及我的生命。于是告诉对方你冷静一点,你看多少钱我给你。对方问我要五百,我说可以。这时我哥也到了,于是我下楼在车上拿了五百元现金,他们一直寸步不离跟着我,我觉得特别委屈还给我哥学他们怎么打我之类的诉苦。我哥让我第二天再处理,担心我人身安全,就带我离开了。

被申请人辩称:一、我单位履行法定职责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2025年4月4日4时许,我所接到姚某某报称:其被陌生人殴打。民警接警后迅速赶到某某某酒吧现场处置。报警人姚某某自称处于醉酒状态,且刚刚被酒吧老板暴某某持酒瓶砸到头上,酒瓶玻璃碎了一地。经向酒吧老板暴某某及工作人员了解姚某某和朋友(2男1女)共4人在某某某酒吧饮酒后,其朋友已离开,只留下姚某某因买单问题与酒吧老板暴某某发生争执,双方并未发生打架。民警现场询问老板暴某某酒吧大厅是否有监控视频,暴某某称监控数据线被员工误剪断暂无法调取监控,民警推开现场沙发及桌椅地面未发现酒瓶玻璃碎渣,后对姚某某头部检查也未发现有外伤情况。并检查酒吧员工手机拍摄的现场视频仍然未发现有持酒瓶砸头等情形,只有双方因买单而发生争执的情况。民警告知姚某某被老板持酒瓶砸头的事不存在并耐心劝说姚某某结账离开。姚某某表示不接受民警的处置意见,其坚持不对酒吧的消费买单。民警现场告知酒吧老板暴某某就费用问题双方协商处理后撤离。当日6时30分许,民警添加酒吧老板暴某某微信并了解报警人姚某某买单情况时,暴某某称姚某某打电话联系其朋友(哥哥)将单费(现金500元,单费460元)送来后离开,并将现金500元拍照微信发给民警。

2025年4月11日9时许,姚某某再次来所反映问题,公安机关依照职责范围,我所民警对姚某某口头解释,对其报警内容开具接处警登记表。

二、我单位开具的接处警登记表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根据《公安机关接报案及立案工作规定》第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公安机关对于不属于自己职责范围内的报案,应当口头告知报案人,并将报案人及接报民警信息,接报时间,简要案情和告知情况予以网上登记。我所民警向姚某某开具接处警登记表书面告知。

综上所述,我单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且开具的接处警登记表所载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望复议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维持该不予处理调查决定。

经审理查明:2025年4月4日,申请人姚某某在某某某酒吧与朋友饮酒后,其朋友全部离开,姚某某因餐费问题与该店负责人暴某某发生争执,其称暴某某拿一个酒瓶砸在其头上,玻璃渣子碎了一地。被申请人现场检查酒吧大厅地上并未发现酒瓶碎渣,申请人头上也没有伤痕等情形。被申请人劝说申请人支付餐费未果,口头告知双方餐费问题可以通过协商处理或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不允许发生打架等违法行为。后经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开具接处警登记表。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接处警登记表(编号:64010020250404041814542165)、询问笔录、聊天记录截图、执法记录仪视频、手机录像等。

本机关认为: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分别作出下列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在接报案登记中注明:(三)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事项,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的,应当立即口头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口头告知内容有异议或者不能当场判断的,应当书面告知,但因没有联系方式、身份不明等客观原因无法书面告知的除外。”申请人作为本案的报案人,因对被申请人处理方式有异议,被申请人已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向申请人出具接处警登记表书面告知,已履行法定职责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银川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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