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银兴政复决字〔2025〕100号
申请人:张某某,男,汉族
被申请人:银川市兴庆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负责人:王超 职务:局长
地址:宁夏银川市兴庆区北京东路471号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张某某信访事项的行政程序处理决定书》(银兴人社信〔2025〕146号),于2025年3月20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于2025年3月26日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因为颠倒黑白、胡言乱语银兴人社信〔2025〕146号的处理决定书是断章取义、避重就轻、黑白混淆的有力证明。一、关于某某某工地欠款问题。处理决定书显示:“……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施工质量问题,被要求返工。……保障局和银川市住建局行管处工作人员协调,……,未能达成调解。……。”关于土地施工质量问题经过北京住总高层管理和工人代表在项目部争论后确定是由于公司管理员指挥错误造成,袁某某的管理员钱某某还给我写了一个发工资单的工资表模板让我把每个工人工资填写,开始第二天发工资(这个模板原件我一直放着),可是我工资表填写后他们一直不发工资。工人一直在项目部等到晚上也没有得到工资,反而袁某某带来两车黑社会人员有二十多个人准备打人。我们报警后“110”警察赶到现场问明情况后,对我们说今天晚上等到第二天发工资,可是第二天我们等到下午也没有拿到工资。我们无奈就到北京住六银川分公司。我们刚进入分公司的大门就遇到袁某某等人,我们不让他走要工资时他就想跑,当我抓住他时他就照我头乱打,他的手下准备下手时,门口保安不愿意了才没有手。我们报警后“110”赶到后把我和袁某某等人一起带走,工友曹某某上车不让上车,到派出所后警察把我身份证没收了,也把袁某某放走了。我投诉到公安部后,派出所的王指导员给了我100元让我重新办了一个身份证。关于保障局和银川市住建局行管处工作人员协调一事,因为我们多次到劳动监察大队反映公司不给我们工资的问题,当时的副队长苗某某多次推诿不管不问我们无奈到建设厅反映。建设厅姓王的同志让我们到住建局行管处找芳队长,芳队长给我们处理了苗队长不处理的有欠条的工钱后又打电话给苗队长,让他到某某某工地项目部处理工人工资问题,当苗队长带人到项目部后,不是处理问题而是护着公司和老板,欺诈农民工,因为我当时说工程质量是工地管理员指挥错误造成的应由公司负责,又根据某某某工地上的单价和质量标准,某某某工地的工价最少是口头协议的三倍,我要两倍是最少的。当时的苗队长只是说给我加点钱,不到一个人的工资我不愿意,北京住六的聂某某并没有说给补偿。当行业管理处芳队长要求把袁某某公司的营业执照和相关材料,北京住六的聂某某慌忙看向苗队长,苗队长就急忙对我说:“张某某不愿意赔偿就不管了。”劳动监察的苗队长从到项目部办公室和离开办公室只是有半个小时左右,当苗队长和住六公司的聂某某走到办公室外面时,苗某某和聂某某说放心吧,不论张某某投诉到哪里不用怕,有我给你们担保,聂某某点头忙谢谢他。这个情况刚好工友曹某某到办公室时听到他们说话,曹某某给我写了证言,我也投诉劳动监察大队的苗队长多年一直也没有结果。也投诉了北京住总第六公司经理聂某某,多年也没有结果。相关司法问题是关于工友曹某某,我们两人到仲裁委后,曹某某是按双倍工资给的,但是我的工资他们说是承包人要按劳务承包起诉,我到法院一审、二审、申请再审败诉,我认为我的证据充足而且事实存在,袁某某的管理员钱某某给我写的按天工资表原件也提交到法庭,而且钱某某也参加诉讼了。他们说我的是工程款,但他们也知道我接的是劳务分包,工程款和劳务费能一样吗?劳务费是纯劳务劳动者的工资费用。
二、关于某某某项目欠付款问题。处理决定书显示:“……项目停工。已支付工程款22000元,……当时农民工工资已先行支付,剩余未算实际为工程款和您本人利润……。”“何某某支付张某某劳务费12308元,目前劳务费已全部结清。”这是天大的谎话,说什么农民工工资已先行支付,劳务费已全部结清?且不说2021年5月27日无中生有的事情,就说何某某支付我劳务费12308元的事情,是劳动监察老林同志让我过去,我拿着欠我8万多元的证据,何某某说只给我12308元,我说我干的楼是5个单元和锅炉房及地下室的工钱,何某某说只给我12308元爱要不要,而且还骂人,当我准备拿手机报警时老林同志不让我报警。还有我给老林同志说让领导到工地上可以看我干的楼房是多少面积,老林同志和领导打电话也没有得到领导的批准。无耐情况下我只有签字先拿12000多元后再投诉到公安部门。贷款协议上,不让我再投诉,可以走司法程序,但是我写了有到公安部门的投诉,由此证明不是他们说的劳务费已全部结清。
三、关于某某某项目的欠付款问题。外理决定书显示:“2011年3月16日至2011年10月26日,您在东城人家……双方并没有按照协议履行,您也未完成所有承包的工程……。”我带人干活时,某某某工地总承包某某公司的经理黄某某让黑社会人员强行干我们的活,而且还打伤我们的工友曹某某导致他住院,报警后只是给了医药费等,由此黑社会性质的某某公司更加肆无忌惮,他们又强迫王某某让我们走人,只给我们少部分的工钱,我也报诉某某公司的经理黄某某多次未果。
四、关于某某某工地欠付款问题。处理决定书显示:“……您在某某某农贸市场……承包了部分劳务……,该项目工人工资已全部结清。”大约是2019年至2020年间劳动监察大队的老林同志问我情况,我说工地上还欠我50000元左右的劳务费,老林同志问我工人工资怎么发的,我说公司没有给我钱,我垫钱也要发工人工资呀,难到我垫钱发工资有错吗?
被申请人辩称:被答复人的复议请求及事实理由与查明的事实不符,应予驳回。一是关于被答复人张某某反映“某某某”项目欠薪问题。依据2011年12月8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判决书》;2012年2月28日,《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被答复人张某某作为该项目部分劳务工程分包人,其下属工人不存在欠薪问题,被答复人张某某反映事项为工程尾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条、第九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条、第二十一条;《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十五条第(三)项等规定,信访人反映事项已超出劳动监察职能,银川市兴庆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予受理;二是关于被答复人张某某反映“某某某”项目欠薪问题,情况不属实,信访人实际诉求为索要工程尾款,2021年7月1日,“某某某”项目劳务负责人何某某支付被答复人张某某12910元(其中微信支付10000元,现金2910元),被答复人张某某出具了收条,认可其收到工程尾款12908元,就此工程款问题再无任何异议;三是关于被答复人张某某反映“某某某一期”项目欠付工程款问题,按照银川市劳动监察管辖权限划分。该项目属于原银川市劳动监察支队管辖,应通过银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四是关于被答复人张某某反映“某某某农贸市场建设”项目欠薪问题,结合前期调查情况,被答复人张某某称该项目农民工工资已支付完毕,如被答复人对该项目仍存在争议的,按照银川市劳动监察管辖权限划分,该项目属于原银川市劳动监察支队管辖,应向银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
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1.《宁夏回族自治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判决书》;2.《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3.被答复人与何某某签订的“某某某42#楼”《劳务分包合同》;4.关于被答复人分包“某某某42#楼”工程量核算单;5.兴庆区信访联席会议记录;6.被答复人与何某某签订的《支付工程款协议》;7.被答复人出具的关于某某某42#楼工程款《收条》。
综上,答复人认为,被答复人的复议请求无事实和法律、政策依据,答复人作出的《关于张某某信访事项的行政程序处理决定书》,事实清楚,法律、政策依据充分,故请求复议机关依法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张某某于2024年5月14日在国家信访局投诉反映某项目拖欠工程款问题,被申请人于2025年3月7日作出《关于张某某信访事项的行政程序处理决定书》,于2025年3月10日通过邮政挂号信的方式向申请人送达。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关于张某某信访事项的行政程序处理决定书》、邮政挂号信编号。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适用本法。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采用信息网络、书信、电话、传真、走访等形式,向各级机关、单位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有关机关、单位应当依规依法处理。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称信访人。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九)项之规定,行政机关针对信访事项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复查、复核意见等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本案中,申请人张某某于2024年5月14日在国家信访局投诉反映兴庆区某某某项目拖欠工程款问题,后由被申请人银川市兴庆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处理,被申请人根据申请人反映内容,经核查后作出的《关于张某某信访事项的行政程序处理决定书》,属于行政机关针对信访事项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复查、复核意见等行为,并未对申请人创设新的权利和义务,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申请人对该《关于张某某信访事项的行政程序处理决定书》不服提起行政复议,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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