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银兴政复决字〔2025〕93号
申请人:何某某,女,汉族
被申请人:银川市兴庆区综合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杜新艳 职务:局长
地址:银川市兴庆区泽民巷51号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5年3月20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于3月24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2025年3月10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以申请人擅自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为由对申请人罚款捌佰元。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查明事实不清,认定违法性质错误,申请人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是因之前供热单位工作人员告知原供暖管道废弃、需接入前一年就已铺好的新管道,且拆改情况供热单位工作人员早已知晓,室内装修事先也报备了小区物业,故该项行政处罚决定错误,应当依法予以撤销。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特申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辩称:一、申请人违法事实清楚。《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明确规定: “装修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三)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该条第二款规定“第(三)项行为,应当经供暖管理单位批准”。经调查:其一,申请人在询问笔录中承认其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中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前未经审批,且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申请人无法提供国能宁夏供热有限公司的供热设施拆改审批手续,其后也未能按照申请人《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补办相关审批手续;其二,被申请人作为兴庆区供暖行政主管部门,也从未收到申请人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的申请和补办申请,否则也不会立案查办;其三,且不说申请人所称“供热单位工作人员告知原供暖管道废弃、需接入前一年就已铺设好的新管道”这一情况双方各执一词、难以查实,就按常理,如此废弃、接入供热管道之工程,需要业主和供热单位相互配合,且需缴纳相关费用、关系业主切身利益,供热公司不可能让工作人员口头通知,更不可能将本案违法问题致函反馈被申请人,申请人未向供热公司进一步明确旧管网是否弃用情况下,在装修过程中擅自拆改供热管道,属未尽到应尽的注意义务,其主观存在一定过错;其四,被申请人对涉案楼房供暖系统供暖中断、供暖系统改装、供暖管道连接等情况组织专家进行了鉴定,确定申请人拆改供热设施的行为是导致相邻房屋供暖中断的直接原因;其五,申请人2024年4月与小区物业公司签订的《房屋装饰装修协议书》第二条“四”明确告知“禁止不经批准拆改……采暖管线等附属设施,如确需改动,须向机房及相关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书面同意后,……”,但被申请人并未按照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却听信传言,擅自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的事实清楚,以上事实有案卷证据为证。
二、被申请人认定违法性质准确,处罚适当。申请人不仅违反《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其未经批准自行截断供热立管、拆改室内供暖设施和管道,将壁挂式供暖改为地暖的行为也违反了《银川市城市供热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属于一个违法行为违反了多个法律规范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本应选择较重的处罚。对此,被申请人审核人员与执法人员意见亦存在分歧,但被申请人考虑到以下情况:一是供热单位国能供热公司存在一定过错,即已明知涉案楼房供暖设施老化,且在2023年间就已铺设了新管道,却没有正式行文通知业主接入新管道将废弃旧管道,造成本案纠纷;二是申请人虽然擅自截断供热立管、拆改供暖设施,国能公司工作人员在有所了解的情况下,却仍未通知相关业主接入新管道,直至纠纷产生仍不表明态度,造成纠纷扩大化;三是从拆除的供热管道照片可以清晰看出管道已经破损严重,就算重新接通也无法使用,加之原管道安装在墙体内,申请人已将墙体重新装饰装修,按照原管道恢复难度大且没有必要性,而受害方又不同意室外接管重新接入,导致申请人难以改正。以上情节虽然存在难以形成有效证据的情况,但实际办案中,理应充分考量涉案矛盾、纠纷各种原因,而在深入了解案情的基础上当事人的情绪也应在办案人员的考虑范围内,如一味地追求法律原则而忽视当事人的情绪,不仅容易使当事人对办案进行抵触,也容易造成矛盾的激化。故综合具体情况,被申请人认为采取较轻的罚款8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适当。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依法履行了行政执法职责,对申请人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准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恳请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2024年12月6日,国能宁夏供热有限公司兴庆管理一处向兴庆区综合执法局致函,载明“恳请有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条款依法处理某某小区某某号楼某某室私自截断公共立管相关事宜。”2024年12月17日,经银川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档案查询,某某小区某某号住宅楼某某号房产权人系李某某、刘某某。2024年12月18日,被申请人予以立案审批。2024年12月20日,被申请人向案外人李某某、刘某某及国能宁夏供热有限公司制发《协助调查通知书》。2025年2月7日,被申请人向李某某、刘某某制发《责令改正通知书》。2025年2月13日,被申请人作出调查终结报告。2025年2月19日,被申请人进行法制审核,审核人员提出行政相对人认定不清等意见。后经被申请人查实确定本案违法行为人为何某某。2025年2月21日,被申请人向何某某制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载明“根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现责令你于2025年2月26日前改正上述行为(到供热管理部门补办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的审批手续或自行恢复被拆改的供暖管道和设施)。”2025年2月27日,被申请人作出调查终结报告并进行法制审核。2025年2月28日,被申请人向何某某制发《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载明“根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之规定,本机关拟对你作出罚款800元的行政处罚”,并告知申请人有权陈述、申辩。2025年3月10日,被申请人向何某某制发《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现查明你在兴庆区某某小区某某号楼某某号房,进行擅自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被依法立案查办的行为……违反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根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800元的行政处罚。”
本机关认为:根据《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政府工作部门权责清单的通知》(银兴政发〔2024〕16号)规定,兴庆区综合执法局具有作出被诉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职权。根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三)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供的《关于某某小区某某号某某室私自截断公共立管的函》、现场勘验笔录等,能够相互印证申请人存在未经批准擅自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的行为,违反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被申请人依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在法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内对申请人作出罚款捌佰元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内容适当。被申请人在立案后,依法履行了调查、处罚前告知、送达等,符合法定程序。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予以维持。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银川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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