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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兴政复决字〔2025〕5号
时间:2025-05-27 来源:兴庆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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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银兴政复决字〔2025〕5号

申请人:王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吴某某,系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孙某某,系律师,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

负责人:杨冬生职务: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局长

地址:银川市兴庆区银佐路1号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银兴公(解放)行罚决字〔2024〕32026号),于2025年1月10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与金某因工作业务上有往来,双方认识并成为朋友。2024年12月21日晚,金某约申请人吃饭,现场除金某及申请人外,还有蒲某某和赵某,金某介绍称赵某是其女朋友,蒲某某是赵某的朋友。四人吃饭喝酒后,到金某住的银川市兴庆区某某酒店1230房内聊天,后申请人与蒲某某到1219房,但因金某将申请人叫出房间,申请人事实上并未与蒲某某发生性关系。在上述事实基础上,蒲某某、赵某、金某与申请人之间为朋友关系。且申请人与蒲某某之间井未实际发生性关系,不应认定申请人存在嫖娼的违法事实。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作出的银兴公(解放)行罚决字〔2024〕32026号行政处罚决定存在事实认识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于撤销。

二、即便在申请人与蒲某某未实际发生性关系的情况下,仍认定申请人存在违法事实,因申请人的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且申请人此前并无前科劣迹,从未实施过任何违法犯罪行为,申请人的情况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应对申请人不予行政处罚,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作出的银兴公(解放)行罚决字〔2024〕3202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申请人的处以行政拘留5日处罚过重,依法应予以撤销。综上,申请人特依行政复议法及相关法律规定提出复议申请,并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银兴公(解放)行罚决字〔2024〕3202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利。

被申请人辩称:一、我单位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2024年12月22日2时许,我单位民警在兴庆区某某酒店检查过程中,发现蒲某某与一男子有卖淫嫖娼嫌疑,因该男子已离开酒店,遂将蒲某某传唤至派出所内核实情况。经调查,蒲某某承认其与一名叫王某的男子于2024年12月21日19时许进入兴庆区某某酒店1219房间并以1300元的价格发生卖淫嫖娼行为。后我单位依法传唤王某,其称给蒲某某支付1300元(线上转账1000元,现金支付300元),并脱掉衣服戴着避孕套与蒲某某准备发生性关系,后因有事未继续发生。经我单位给蒲某某制作辨认笔录,其可以准确辨认王某就是与其发生性关系的男子。同时,经提取蒲某某支付宝账户,查明其收到王某1000元转账记录。为补强证据,我单位通过对介绍本次卖淫的违法行为人赵某调查,核实其确实将卖淫女介绍给王某。综合上述证据,可以证实王某与蒲某某二人在2024年12月21日19时许以1300元的价格在兴庆区某某酒店1219房间发生卖淫嫖娼行为。

针对申请人王某称其与蒲某某未发生性关系,不应认定存在卖淫嫖娼的违法事实的申辩,根据公安部公复字〔2023〕5号《关于以钱财为媒介尚未发生性行为或发生性关系尚未给付钱财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卖淫嫖娼是指不特定的异性之间或同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行为主体之间主观上已经就卖淫嫖娼达成一致,已经谈好价格或者已经给付金钱、财物,并且已经着手实施,但由于其本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尚未发生性关系;或者已经发生性关系,但尚未给付金钱、财物的,都可以按卖淫嫖娼行为依法处理。对前一种行为,应当从轻处罚。”根据该批复,发生性关系与否并不影响卖淫嫖娼的成立,只是能否作为从轻处罚的情形。我单位对王某的处罚是行政拘留五日,该裁量已经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的情节较轻范围。同时根据该批复,判断是否构成卖淫嫖娼主要看双方是否形成合意,本案中王某给付蒲某某1300元嫖资,并将避孕套戴上准备发生性关系,双方已然开始实施卖淫嫖娼的违法行为,因此认定王某嫖娼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二、我单位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我单位于2024年12月22日将此立为行政案件调查,先后通过询问蒲某某、赵某、王某等人,并提取转账记录和聊天记录,在查明违法事实的基础之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对王某作出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综上所述,我单位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望复议机关维持该行政处罚决定。

经审理查明:2024年12月21日21时许,申请人王某在银川市兴庆区某某酒店1219房间与蒲某某商谈以1300元的价格发生两次性关系。2024年12月22日被申请人将12·22兴庆区某某酒店卖淫嫖娼案受理为行政案件进行调查处理。2024年12月26日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的行为构成嫖娼,经对其进行处罚前告知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对王某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被申请人将处罚决定书于2024年12月26日送达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受案登记表及受案回执、提取笔录、提取照片、调取证据通知书、转账记录、监控视频、传唤证、被传唤人家属通知书、行政案件阳光办案告知卡、派出所询问笔录、辨认笔录、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违法行为人饮食休息登记表、行政处罚告知笔录、送达回执。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第六十六条之规定,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具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前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本案中,金某、蒲某某等人的陈述、申请人王某的陈述、转账记录、监控视频等证据材料能够相互印证证明王某实施了嫖娼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作出对王某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内容适当。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七十五条的规定:“询问未成年人时,应当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场,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能到场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确实无法通知或者通知后未到场的,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案发时,本案中的当事人蒲某某系未成年人,被申请人在询问蒲某某时未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场,也未通知蒲某某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属于程序轻微违法,但对申请人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银兴公(解放)行罚决字〔2024〕32026号)违法。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银川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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