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银兴政复决字〔2025〕43号
申请人:王某,男,汉族
申请人:赵某,女,汉族
被申请人:银川市兴庆区星河街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雷立军 职务:主任
地址:银川市兴庆区星河街景城水岸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回复函》,于2025年3月3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5年3月6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4年12月28日向被申请人提交了《赔偿申请书》,申请事项为:被申请人赔偿错误挖坝泄洪冲毁、埋没申请人挂果果园的经济损失,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房屋、羊群、设备、车辆、家电、家具、日用品等经济损失。被申请人接收《赔偿申请书》后,于2025年1月13日对申请人作出《回复函》。申请人提交的赔偿申请书请求事项是赔偿损失,被申请人本应依法作出《赔偿决定书》或《不予赔偿通知书》。但被申请人却对申请人重大损失置若罔闻,作出规避赔偿请求的《回复函》。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回复函》违反法律规定:
一、街道办不作出《赔偿决定书》或《不赔偿通知书》,违反国家赔偿法第十三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作出赔偿决定,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并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依照本法进行协商”。“赔偿义务机关决定赔偿的,应当制作赔偿决定书,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决定不予赔偿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决定不予赔偿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依此规定,街道办作为造成我们损失的赔偿义务机关,在收到《赔偿申请书》后,应在两个月期限内作出《赔偿决定书》或《不予赔偿通知书》。但街道办却拒不作出《赔偿决定书》或《不予赔偿通知书》,作出答非所问的《回复函》,属于违法。
二、事实清楚,街道办错误挖坝泄洪,造成我们巨额损失,街道办拒作《赔偿决定书》或《不予赔偿通知书》。宁夏2024年8月24日夜间暴雨,导致60公里长的泄洪沟(共5座水库)上游3座水库溃坝,淹死多人,冲毁上亿元财产。但暴雨停止12小时雨后天晴的第二天下午5时许,农水局、星河街在泄洪沟上游再无淹毁可能、又未拆除泄洪沟下游泄洪桥洞封堵、更错误确定挖坝(溢流口)位置的状况下,竟对下游(最后一座)第5座水库(也称二道湾水库)挖坝泄空水库,导致挖坝泄洪的洪水冲毁申请人数千亩果林、农作物、房屋等数千万元财产,导致我们承担巨大损失。事实上泄洪沟上游3座水库溃坝、下游1座挖坝泄洪,洪水冲、淹多人和冲毁申请人及其他果林、农作物、房屋等造成巨额经济损失,完全是农水局及星河街街道办事处等玩忽职守、怠于履职、行政不作为、行政滥作为造成的。这是不可否定的、街道办也承认的事实,但街道办拒不对我们作出《赔偿决定书》或《不予赔偿通知书》,属于违法。
三、证据确凿,街道办等承认挖坝泄洪造成损失,却不愿赔偿,为逃避自身玩忽职守的责任,让我们去起诉兴庆区政府。就农水局与街道办错误挖坝泄洪造成我们巨额损失的事实,也在街道办及星河街街道办事处等挖坝泄洪的实施者,“谈话”中反复承认,我们的农作物、果园、房屋遭泄洪洪水冲毁的巨额损失确属其“挖坝泄洪造成的”。在事实面前,被申请人却不愿赔偿,更不愿对我们巨额经济损失作出《赔偿决定书》或《不予赔偿通知书》,竟让我们去告政府,就是在逃避自身法律责任追究。
四、街道办及农水局违背上级指令,错误挖坝造成我们损失,为逃避责任追究,公然拒作赔偿与否决定,故意推责上级。被申请人的回复函,只字不提其承认“挖坝泄洪冲毁我们农田、果园”,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事实。在与申请人谈话中,被申请人及农水局口口声声坚称其“我们执行上级挖溢流口指令,无过错”。但事实上却完全违背了上级挖溢流口指令。第一,上级指令在泄洪沟第五座水库大坝挖溢流泄洪口,排泄该水库超警戒水位蓄水,保证第五座水库大坝不溃坝,避免溃坝洪水冲毁下游果园、房屋、农田等。而被申请人竟将溢流口挖口过大,将库水完全排空排尽,显现沟底,导致库水喷薄直下,冲毁泄洪沟岸上的房屋、果园及下游农田。第二,上级指令排查疏通泄洪沟下游沟道畅通,确保挖溢流口排泄的库水顺利排入黄河。而被申请人竟不疏通下游多年来被人为封堵的排水桥洞,导致因桥洞封堵洪水冲上侧岸和冲毁沟坝,冲毁果园、房屋、农田农作物等。第三,被申请人溢流口位置错误,导致泄洪洪水冲毁果园、房屋、农田等。上级指令挖溢流口,目的是减少水库蓄水压力,而不是将库水全部泄完。但农水局、星河街竟将溢流口的挖掘位置选在坝后泄水沟最低位置的上方,导致溢流口排水将坝体冲溃至泄洪沟沟底,其排泄不亚于溃坝的流速、流量,进而冲毁下游农田果林、房屋等。可见,被申请人在对执行上级指令挖溢流口的选位上完全错误,以致“溢流口”变成了与“溃坝”一样冲毁农田、果林、房屋等的严重后果。第四,上级指令挖坝泄洪前必须组织转移下游泄洪沟两岸居民及财产。但被申请人并没有组织、帮助居民等转移财产,导致居民、果园、农田经营者全部农机具、设施设备、车辆、家具等被挖坝泄洪洪水冲走、冲毁。被申请人为了逃避责任追究,毫无法律底线、践踏法律,推责上级。
五、街道办故意颠倒、混淆事实,继续损害灾民合法权益。一是将暴雨后天晴的2024年8月25日,颠倒为“8月25日连续强降雨”。二是将雨后天晴12小时后的挖坝泄洪冲毁我们农作物和果园的事实,颠倒为“2024年8月24日至8月25日连续 强降雨,洪水造成你有关财产损失”。三是将我们赔偿申请书请求街道办赔偿我们巨额经济损失,混淆为“我单位未收到(上级)关于你财产损失的补偿或赔偿决定”。四是将我们请求的人为损害经济赔偿,颠倒为“自然灾情损失救济”。五是将我们请求的街道办赔偿,混淆、转移为“起诉政府赔偿”。街道办不仅拒绝赔偿我们巨额损失,反而还与农水局等单位串通并向我们发出了“停止违法耕种”,收回我们种植了28年的土地的通知。
六、回复函故意隐瞒其造成国家和农民重大损害的事实。街道办回复函,故意隐瞒其玩忽职守,造成国家和农民重大损害的事实。一是行政不作为,未维护各水库排水设施,造成巨额补偿金;二是玩忽职守,防范不力,致上游多个设施,房屋冲毁价值的巨额损失;三是行政滥作为,错误挖坝泄洪冲毁数千亩农作物、果园损失的巨额资金。被申请人给国家和我们农民造成巨大的损失。28年来,我们承包(租)了土地之后,通过借款、贷款和倾尽所有积蓄及雇佣人工,投入了大量财力和人力,将土地已开垦培育成上等精品果林、农田。现借贷款尚未还完,竟被被申请人错误挖坝泄洪冲毁的一无所有,倾家荡产。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回复函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特申请行政复议,维护申请人权益。
被申请人辩称:一是被申请人作出的《回复函》不属于行政行为,不应作为行政复议受理范围。《回复函》记载:“2024年8月24日-25日,因银川市发生连续性强降雨影响,洪水造成申请人有关财产损失。2024年9月以来,被申请人积极联系某某某试验中心汇总受灾情况并向兴庆区应急管理局等有关单位进行了报送,还邀请了苏银产业园管委会、某某某试验中心、兴庆区应急管理局、兴庆区农水局等单位就申请人的财产受损情况以及处理情况进行了会商研究,被申请人暂未收到关于申请人财产损失的补偿或赔偿决定。”被申请人认为《回复函》记载内容仅体现的是被申请人就受灾事件积极向有关部门寻求答复及解决方案的过程,不属于行政行为。
二是《回复函》未侵犯申请人合法权益,针对申请人因洪水受到财产损失,被申请人无补偿或者赔偿的义务与职责,申请人现要求被申请人给予赔偿或者补偿没有法律依据和事实基础。
综上,请复议机关依法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回复函或者直接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2024年11月28日申请人当面向被申请人提交《掘坝排洪冲毁承包地果林、房屋、羊群等损失赔偿申请书》,被申请人于2025年1月13日作出《回复函》,载明:……目前暂未收到关于您财产损失的补偿或赔偿决定,建议您可通过法律诉讼渠道解决,如您目前生活困难,您可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临时救助实施细则》(宁民规发〔2023〕17号)向有关单位提出申请救济。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掘坝排洪冲毁承包地果林、房屋、羊群等损失赔偿申请书》、街道办接收赔偿申请书回执、《回复函》等。
本机关认为: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八条的规定:“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可能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除法定情形外,应当书面告知其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救济途径、方式和期限。”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掘坝排洪冲毁承包地果林、房屋、羊群等损失赔偿申请书》中要求被申请人就其挖掘二道湾水库土坝泄洪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被申请人于2025年1月13日作出《回复函》进行书面答复,但此答复未对申请人的申请事项作出实质性回应,也未告知申请人相应的权利救济途径,答复内容不明确、不具体,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撤销或者部分撤销该行政行为,并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一)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机关决定:
撤销兴庆区星河街街道办事处作出的《回复函》。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银川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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