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银兴政复决字〔2025〕44号
申请人:王某,男,汉族
申请人:赵某,女,汉族
被申请人:银川市兴庆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
法定代表人:范伏 职务:局长
地址:银川市兴庆区丽景街宁景巷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回复函》,于2025年3月3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5年3月6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4年12月28日向被申请人提交了《赔偿申请书》,申请事项为:被申请人赔偿错误挖坝泄洪冲毁、埋没申请人挂果果园的经济损失,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房屋、羊群、设备、车辆、家电、家具、日用品等经济损失。被申请人接收《赔偿申请书》后,于2024年12月30日对申请人作出《回复函》。申请人提交的赔偿申请书请求事项是赔偿损失,被申请人本应依法作出《赔偿决定书》或《不予赔偿通知书》。但被申请人却对申请人重大损失置若罔闻,作出规避赔偿请求的《回复函》。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回复函》违反法律规定:
一、农水局不作出《赔偿决定书》或《不赔偿通知书》,违反国家赔偿法第十三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作出赔偿决定,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并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依照本法进行协商”。“赔偿义务机关决定赔偿的,应当制作赔偿决定书,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决定不予赔偿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决定不予赔偿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依此规定,农水局作为造成我们损失的赔偿义务机关,在收到《赔偿申请书》后,应在两个月期限内作出《赔偿决定书》或《不予赔偿通知书》。但农水局却拒不作出《赔偿决定书》或《不予赔偿通知书》,作出答非所问的《回复函》,属于违法。
二、事实清楚,农水局错误挖坝泄洪,造成我们巨额损失,农水局拒作《赔偿决定书》或《不予赔偿通知书》。宁夏2024年8月24日夜间暴雨,导致60公里长的泄洪沟(共5座水库)上游3座水库溃坝,淹死多人,冲毁上亿元财产。但暴雨停止12小时雨后天晴的第二天下午5时许,农水局、星河街在泄洪沟上游再无淹毁可能、又未拆除泄洪沟下游泄洪桥洞封堵、更错误确定挖坝(溢流口)位置的状况下,竟对下游(最后一座)第5座水库(也称二道湾水库)挖坝泄空水库,导致挖坝泄洪的洪水冲毁申请人数千亩果林、农作物、房屋等数千万元财产,导致我们承担巨大损失。事实上泄洪沟上游3座水库溃坝、下游1座挖坝泄洪,洪水冲、淹多人和冲毁申请人及其他果林、农作物、房屋等巨额经济损失,完全是农水局及星河街街道办事处等玩忽职守、怠于履职、行政不作为、行政滥作为造成的。这是不可否定的、农水局也承认的事实,但农水局拒不对我们作出《赔偿决定书》或《不予赔偿通知书》,属于违法。
三、证据确凿,农水局等承认挖坝泄洪造成损失,却不愿赔偿为逃避自身玩忽职守的责任,让我们去起诉兴庆区政府。就农水局与街道办错误挖坝泄洪造成我们巨额损失的事实,农水局在其《回复函》中承认“我局收集汇总泄洪后受灾情况,及时上报”,证明农水局挖坝泄洪造成我们损失的事实。同时,农水局及星河街街道办事处等挖坝泄洪的实施者,也在其“谈话”中反复承认,我们的农作物、果园、房屋遭泄洪洪水冲毁的巨额损失确属其“挖坝泄洪造成的”。在事实面前,被申请人却不愿赔偿,更不愿对我们巨额经济损失作出《赔偿决定书》或《不予赔偿通知书》,竟让我们灾民去告政府,就是在逃避自身玩忽职守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行政、法律责任追究。
四、农水局及街道办违背上级指令,错误挖坝造成我们损失,为逃避责任追究,公然拒作赔偿与否决定,故意推责上级。被申请人的回复函,只字不提其承认“挖坝泄洪冲毁我们农田、果园”,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事实和赔偿与否。在与申请人谈话中,被申请人及街道办口口声声坚称其“我们执行上级挖溢流口指令,无过错”。但事实上却完全违背了上级挖溢流口指令。第一,上级指令在泄洪沟第五座水库大坝挖溢流泄洪洪口,排泄该水库超警戒水位蓄水,保证第五座水库大坝不溃坝,避免溃坝洪水冲毁下游果园、房屋、农田等。而被申请人竟将溢流口挖口过大,将库水完全排空排尽,显现沟底,导致库水喷薄直下,冲毁泄洪沟岸上的房屋、果园及下游农田。第二,上级指令排查疏通泄洪沟下游沟道畅通,确保挖溢流口排泄的库水顺利排入黄河。而被申请人竟不疏通下游多年来被人为封堵的排水桥洞,导致因桥洞封堵洪水冲上侧岸和冲毁沟坝,冲毁果园、房屋、农田农作物等。第三,被申请人溢流口位置错误,导致泄洪洪水冲毁果园、房屋、农田等。上级指令的挖溢流口,目的是减少水库蓄水压力,而不是将库水全部泄完。但农水局、星河街竟将溢流口的挖掘位置选在坝后泄水沟最低位置的上方,导致溢流口排水将坝体冲溃至泄洪沟沟底,其排泄不亚于溃坝的流速、流量,进而冲毁下游农田果林房屋等。可见,被申请人在对执行上级指令挖溢流口的选位上完全错误,以致“溢流口”变成了与“溃坝”一样冲毁农田、果林、房屋等的严重后果。第四,上级指令挖坝泄洪前必须组织转移下游泄洪沟两岸居民及财产。但被申请人并没有组织、帮助居民等转移财产,导致居民、果园、农田经营者全部农机具、设施设备、车辆、家具等被挖坝泄洪洪水冲走、冲毁。被申请人为了逃避责任追究,毫无法律底线、毫无职责道德地践踏法律,诋毁政府、推责上级。
五、农水局故意颠倒、混淆事实,继续损害灾民合法权益。一是将暴雨后天晴的2024年8月25日,颠倒为“8月25日连续强降雨”。二是将我们赔偿申请书请求农水局赔偿我们巨额经济损失,混淆为我局收集汇总泄洪后受灾情况及时上报,时至今日,尚未收到相关回复。三是将我们请求的农水局赔偿,混淆、转移为起诉政府赔偿。农水局不仅拒绝赔偿我们巨额损失,反而还与街道办、园艺场等单位串通并向我们发出了“停止违法耕种”收回我们种植了28年的土地的通知。
六、回复函故意隐瞒其造成国家和农民重大损害的事实。农水局回复函,故意隐瞒其玩忽职守,造成国家和农民重大损害的事实。一是行政不作为,未维护各水库排水设施,造成巨额补偿金;二是玩忽职守,防范不力,致上游多个设施,房屋冲毁价值的巨额损失;三是行政滥作为,错误挖坝泄洪冲毁数千亩农作物、果园损失的巨额资金。被申请人给国家和我们农民造成巨大的损失。28年来,我们承包(租)了土地之后,通过借款、贷款和倾尽所有积蓄及雇佣人工,投入了大量财力和人力,将土地已开垦培育成上等精品果林、农田。现借贷款尚未还完,竟被被申请人错误挖坝泄洪冲毁的一无所有,倾家荡产。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回复函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特申请行政复议,维护申请人权益。
被申请人辩称:一、农水局行为合法,不存在侵权行为。受强对流天气影响,2024年8月24日至25日,水洞沟流域普降大雨,降雨从8月24日19时开始至25日13时结束,引发青土沟、兵沟、双眼睛沟、底下窑沟、磨盘山沟洪水,宁夏水利厅、气象局、银川市、灵武市水务局等部门根据雨情水情,及时启动防汛应急响应,充分利用水旱灾害防御应用系统预警平台,多次发布工作提醒、预报、预警信息,提醒各相关单位责任人做好防范准备。农水局接到自治区水利厅、兴庆区应急管理局、兴庆区政府有关部门通知,及时发布山洪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信息,电话通知月牙湖乡、星河街街道办事处密切关注降雨情况,要求加强巡护,及时通知群众转移,并组织人员和车辆奔赴一线参与抢险。8月25日6时30分,农水局接区水利厅值班室通知要求灵武溃坝洪水下泄,农水局组织人员陆续赶往二道湾水坝开展研判和调度事宜,星河街办事处开展人员分流和撤离警示,为了保护公共利益,15:20时开挖宽15米*深4米引导沟,引导沟出水,至18:00时,二道湾库存水全部泄完,沟底显现,在二道沟
坝连夜留守看护。基于上述客观情况,农水局认为:1.因时发暴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四十五条,在紧急防汛期,防汛指挥机构有权采取分洪、滞洪等必要措施。本案中,农水局根据上级指令挖坝泄洪,系履行法定职责的依法行政行为,旨在保障公共安全,且提前通知村民转移财产,或采取合理措施减少损失,且即便造成财产损失也不承担侵权责任,不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规定的“违法行使职权”情形,因此无需承担国家赔偿责任。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的规定,行政赔偿以行政行为违法为前提,而本案泄洪系合法履职行为,仅可能触发行政补偿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七十二条,若申请人主张赔偿,需证明行政行为违法,但本案中并无违法事实。3.退一步讲,时发暴雨属于自然灾害,具有不可预见性、不可避免性及不可克服性,构成不可抗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因不可抗力导致他人财产损害的,原则上不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农水局挖坝泄洪属于为了保护公共利益依法采取的紧急防洪措施,农水局的行为系合法履职,且损害后果由不可抗力直接导致,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4.需要说明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三条“赔偿义务机关决定不予赔偿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答复人作出回复函符合上述规定。
二、申请人未提供损失证据,需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二条,赔偿请求人需提交权属证明、损失清单等材料。申请人至今未提供房屋、果树的权属证明及具体损失证据,导致农水局无法核实损失真实性及金额,程序上不具备受理条件。同时,根据《行政复议法(2023修订)》第四十四条,行政赔偿请求人需对“受行政行为侵害造成损害”提供证据,但“因被申请人原因导致无法举证”的除外。本案中,申请人未提供损失证据且不存在农水局原因导致无法举证的情形,需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退一步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和岸线的利用,应当符合行洪、输水的要求。禁止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禁止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本案中,申请人主张的财产损失发生在行洪区,违反上述规定,应不予赔偿。
三、申请人可另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四十五条向当地政府主张补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依照前款规定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汛期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在汛期结束后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取土后的土地组织复垦,对砍伐的林木组织补种”。申请人需向防汛指挥机构或地方政府申请,而非通过复议或诉讼主张;补偿范围与标准需符合国务院或地方政府的补偿规定。同时,根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申请人也可向当地政府申请住房重建、生产恢复等补助。
四、政府救助而非赔偿。根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因自然灾害(如洪水)造成财产损失的,受害人可向政府申请救助(如补助资金、物资支持等)但不能直接要求赔偿。例如,财政部曾下拨中央水利救灾资金用于水毁修复,类似情况下村民可申请此类补助。本次防汛泄洪,系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对此,农水局已会同兴庆区财政局向自治区水利厅等有关部门反映受灾情况,申请安排救灾资金予以补偿和救助,但截至今日,尚未收到批复,农水局的做法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四十五条关于人民政府组织补偿的规定。因上级审批流程尚未完成,资金未到位不构成行政不作为。
五、对申请人诉求的回应。农水局的答复已明确建议申请人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争议,并承诺积极保持与上级主管部门的沟通配合,申请人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及地方补偿标准,待上级资金批复后申请行政补偿。
综上,农水局的答复程序合法、内容适当,请求复议机关依法维持原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赔偿请求。
经审理查明:2024年10月28日申请人当面向被申请人提交《掘坝排洪冲毁承包地果林、房屋、羊群等损失赔偿申请书》,被申请人于2024年12月30日作出《回复函》,载明:……我局收集汇总泄洪后受灾情况,及时向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有关部门进行了受灾情况的报送,时至今日,尚未收到相关回复。鉴于此,就您反映的上述问题,建议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我局亦积极保持与上级主管部门的沟通配合。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掘坝排洪冲毁承包地果林、房屋、羊群等损失赔偿申请书》、农水局接收赔偿申请书回执、《回复函》等。
本机关认为: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八条的规定:“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可能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除法定情形外,应当书面告知其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救济途径、方式和期限。”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掘坝排洪冲毁承包地果林、房屋、羊群等损失赔偿申请书》中要求被申请人就其挖掘二道湾水库土坝泄洪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被申请人于2024年12月30日作出《回复函》进行书面答复,但是此答复未对申请人的申请事项作出实质性回应,也未告知申请人相应的权利救济途径,答复内容不明确、不具体,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撤销或者部分撤销该行政行为,并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一)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机关决定:
撤销兴庆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作出的《回复函》。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银川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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