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银兴政复决字〔2025〕12号
申请人:王某某,女,汉族
被申请人: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中山南街派出所
法定代表人:王宁 职务:中山南街派出所所长
第三人:苏某某,男,汉族
第三人:蹇某某,女,汉族
第三人:王某某,女,汉族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银兴公(中山)行终止决字〔2024〕30021号),于2025年1月16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于1月20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2024年9月12日苏某某联系我说要做科技展厅文化墙设计,发了资料,要求面谈,我就把居家办公地址告诉了苏某某,苏某某和蹇某某来到我家,当面沟通了这个事情,后面商定好价格2200元包括2张效果图和4张平面图,即行政楼效果图1张,实验楼效果图1张,行政楼和实验楼所有墙面的平面文化墙设计,我们把一起的墙面并列到一块设计出图了,按此方法约定数量应该为4张,付800元定金开始做。2024年9月21日中期续费1200元。直到2024年10月22日,我已经做了35张效果图和15张平面图,工作量远超预定数量。随着客户要求的不断变化,对设计图要求也一直在变,很多工作细节第三人都说不清楚。2024年10月8日,第三人将客户拉入群内交流,提出新的修改意见,我方将修改后的行政楼效果图发群里,10月9日将修改后的科技楼效果图发群里,并将平面图尺寸标注好发群里,客户要跟他们董事长汇报确认。10月22日客户再次提出修改意见,我方再次把设计图发群里,他们开始找茬闹事。2024年10月22日苏某某以我在工作群内“说话语气太硬得罪其客户”为由找茬闹事、寻衅滋事。所谓“民事纠纷”只是寻衅滋事的借口。10月22日当天我们把修改后的图发群里,客户要求看效果图,我就在群里沟通解释了一下,我们设计工作没问题,类似项目做的多,经验丰富,但是第三方第一次做展厅,他们不懂,35张3D效果图都没有用,做再多也无用,结合情况,先细节后整体,先平面后效果图,更有利于推进项目。蹇某某理解,苏某某不理解。本人当天与客户在群内沟通工作并没有不妥当的地方,这点与蹇某某聊天记录也能证实。蹇某某于2024年10月22日周二19:09分聊天记录中明确说了,我说“效果图没法精细排版,注重细节就先定平面,订好了照做”,蹇某某说“我明白,但是他们不明白”“你说话没问题,就是软点,他好接受”等内容,足够证实我方当天群内沟通没有问题。苏某某以我在群内聊天“说话语气太硬得罪其客户”为由先发微信骂我,我也微信骂他了,但是与苏某某聊天记录证明,此项工作本人一直是负责的态度。2024年10月23日苏某某、蹇某某先说图不做了,解除终止合作,又构陷我“诈骗”找茬闹事、寻衅滋事。
一是苏某某10:25分打电话给我说图不做了(先行终止合作)(监控录像可以证实),紧接着在电话中,当着员工的面变本加厉地骂我,脏话颠覆三观,挂断电话之后我给蹇某某发信息,“鉴于你们所作所为,出口脏话,让我很不高兴,图暂停了,等你们道歉后再做”。然后他们以诈骗罪名义恶意报警,把警察拍照发到我的客户大群里,公然在我的客户大群里(476人)造谣、诽谤、诋毁、辱骂本人及单位,本人设计订单90%来源此群,苏某某行为给本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超过3万元。下午蹇某某把我们移出工作群!那就证明我们双方的商务合作关系已经于案发前一天被对方解除终止了。10月24日,案发地属于我私人住宅,并非商用地区。我的私人住宅想让我的员工、朋友、亲戚等进入,从事正当合法的活动属于我的权利和自由,不允许他人进入,或者进入后要求退出而拒不退出,反过来抢夺手机的行为构成非法入侵住宅罪。我们未签合同,未公户转账,案发地又非营业执照地址,非商场、写字楼、门面房等商业场所,理应属于司法实践中“户”的认定。案发地是我租住的房屋,商住两用,居家办公,完全符合住宅的特征。他们一进门就破坏监控摄像头,证明他们入户目的不合法。10月24日,第三人再次以“诈骗要求退钱”为由找茬闹事、寻衅滋事,当天上午苏某某打来电话说我诈骗要求退设计费,被我打断后,发信息告诉他“图不做钱不退,让他到法院告我,要求依法办”!下午苏某某、蹇某某带一个陌生女人来我家打砸闹事。一进门就破坏监控摄像头,证明他们入户目的不合法,说我诈骗退钱不合理不合法,打着“退钱”的幌子跑我家打砸闹事、寻衅滋事同样不合法。我们没有经济纠纷,是他们欠我钱,不是我欠他们的钱。此项目工作流程是,先出效果图,然后平面图,施工图就是平面图,平面图定稿后将平面图的制作文件发加工厂雕刻制作安装就完了,无需再制作施工图。效果图平面图根据进程多次设计完成交付,此项工作我们早都结束了。我们双方就此项目起初约定好:客户满意,付费后设计,做了设计初稿就要收全款,钱付清后发制作文件(平面图设计文件),协助制作完成(免费咨询)。只要设计图发出去客户接收,表示满意,就代表我们的工作结束。对方三次满意,满意后过了几天,想法要求变了再改图,需要重新付费。我们约定好的是,付费后设计,做了设计初稿就要收全款,2024年9月19日苏某某也跟我明确承诺“我们答应好钱一定给你”等言论(微信聊天记录证明)。我们商定好价格2200元包括2张效果图和4张平面图,直到10月22日,我们已经做了35张效果图和15张平面图,工作量远远超过起初协定好的设计图纸数量。三次满意,四次重新修改设计图,理应额外再支付我们设计费6600元,加上第一次满意欠费200元一直未付,苏某某已经付费2000元,总计欠我设计费6800元。
第三人抢夺我方三人的手机,四次抢夺手机长达1小时45分钟,构成寻衅滋事罪,抢夺手机属于加重情节。一个手机市场价平均3000元,四个手机12000。虽然他们抢夺手机是为了阻止报警,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但报警属于我们的合法权益,此不当行为持续时间这么长,两个员工因为手机被抢,出去跑物业公司四次,让帮忙报警都没有成。中间回来蹇某某把他们堵在外面不许进屋,给我们造成极大困扰,严重侵害了我们的正当合法权益。报警对第三人来说是好事,第三人一直认为我诈骗要求退钱,阻止我们报警,最后他们又报警叫来之前处理诈骗报警的警察,构成寻衅滋事罪,抢夺手机属于加重情节。他们一进门拔掉监控线使其无法正常使用,符合强拿硬要、非法占用情形,构成寻衅滋事罪,监控摄像头270元。他们拔掉电脑电源线不让我用电脑网络和外界联系,符合强拿硬要、非法占用情形,构成寻衅滋事罪。五台电脑均价8000元/台,总计40000元。第三人进门到我进门中间有十多分钟时间,监控摄像头被破坏,两个员工没人告诉我,也没人打电话报警采取任何有效措施处理,再加上出去两个小时借不到电话,打不通110,叫不来警察,因为此事,两个员工次日被我开除。经济损失巨大无法计算。案发后两个月,本人月收入从案发前2.5万元降至1万多,经济损失超过3万元。
综上,本人认为第三人虚构诈骗恶意报警,公开造谣诽谤侮辱本人,强拿硬要、占用我方手机、监控摄像头、五台电脑两个小时,占用手机四次,占用三人手机,直接涉案金额52270元,本人经济损失超过3.6万元,符合刑事案件认定标准。本人认为以“无犯罪事实”对此事进行整体定性属于事实认定错误,望查明事实,纠正错误。依法刑事立案,不够刑事也该做治安处罚。
被申请人辩称:一、我单位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2024年10月24日16时许,申请人王某某因在室内与顾客苏某某、蹇某某、王某某发生纠纷,故报案至我单位。经我单位通过询问上述人员及在场证人马某某和罗某,查明2024年10月24日14时许,银川市金凤区某某公司工作人员苏某某、蹇某某二人同王某某约好去办事,途经兴庆区天都十六区的时候,苏某某、蹇某某又准备前往位于此处1-2-3103室的“宁夏某某有限公司”找该公司负责人王某某理论之前的平面设计事宜,王某某也跟随二人一同前往。三人进入屋内后,先只有该公司员工马某某和罗某在场,王某某随后到屋内,苏某某、蹇某某便与王某某理论,王某某让马某某和罗某到楼下找物业帮忙,后王某某报警至我单位。
对于申请人称苏某某、蹇某某、王某某构成寻衅滋事罪的情况,申请人称对方破坏其监控设备并抢夺手机,同时对其实施殴打和拘禁。上述情况中殴打、拘禁行为除王某某一人陈述外,其他三名涉案人员苏某某、蹇某某、王某某及证人马某某、罗某均未提到发生该违法行为,拿手机的情况苏某某、蹇某某、王某某均未承认,马某某、罗某只是提到对方为不让他们报警而将手机拿掉放在桌子上,也并未提到有抢夺的情况。由于本案主要证据为言词证据,所涉及的违法行为均系申请人个人陈述,并无其他证据或证人证言佐证,且无任何违法所产生的后果,因此无证据表明现场存在违法行为,故我单位以没有违法事实作终止调查决定。
二、我单位作出的行政决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2024年10月24日,我单位接到王某某报警,称其被人殴打。后我单位于当日受理为行政案件,并对在场当事人苏某某、蹇某某、王某某和证人马某某、罗某进行询问,查明本案未发生违法行为,故我单位于2024年12月19日以没有违法事实为由,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终止调查决定。
综上所述,我单位作出的终止调查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望复议机关维持该决定。
经审理查明:2024年10月24日,申请人报警称被殴打,银川市第一人民医院诊断为胸部损伤。同日,被申请人将本案受理为行政案件进行调查,被申请人经调查认为,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存在苏某某、蹇某某、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的违法事实,于2024年12月19日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中山南街派出所具有作出终止案件调查决定的行政职权。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经过调查,发现行政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公安派出所、县级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以上负责人批准,终止调查:(一)没有违法事实的。”本案中,现有证据材料无法证实苏某某、蹇某某、王某某存在殴打王某某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内容适当。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被申请人于2024年10月24日将该案受理为行政案件进行调查,于2024年12月19日作出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超出法定办案期限,属程序违法,但对申请人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本机关决定: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银兴公(中山)行终止决字〔2024〕30021号)的行政行为违法。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银川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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