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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兴政复决字〔2025〕14号
时间:2025-05-27 来源:兴庆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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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银兴政复决字〔2025〕14号

申请人:张某,男,汉族

被申请人: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兴庆区分局

法定代表人:刘维军,该局局长   

地址:银川市兴庆区利民南街205号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决定,并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重新处理,于2025年1月11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于2025年1月17日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本人于2025年1月在兴庆区住酒店乘坐电梯时,电梯发生明显的坠落感。事后本人通过查询得知,该电梯在2024年以来一直没有进行过有效的维保,严重影响了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并在2025年1月6日拍照向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兴庆分局反映该电梯维保的相关事件,该酒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电梯维护保养规则》。但是该酒店仍然违法使用不符合相关规定的特种设备,该行为明显属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请求贵府分别依照本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给予处罚。发现该问题后,我于2025年1月6日在12315平台投诉举报了“银川市兴庆区某某酒店”使用没有维保的电梯。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兴庆分局于2025年1月7日在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经查,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理由:举报地址不属于我单位监管范围,请向贺兰县相关单位反映。”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兴庆分局执法人员直接盲目的不立案,电梯的管辖应当由电梯所在地的执法部门监管,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兴庆分局是具有管辖权的。且在申请人举报的当天就有看到酒店的工作人员通知电梯不能继续使用,需要进行维护。在商家明显违法的情况下,接到群众举报后执法部门却没有第一时间查处,反而不予立案,并且将举报的相关信息泄露给商家,请求贵府核查其相关人员责任。

被申请人辩称:一、基本事实。2025年1月6日,答复人在宁夏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收到举报单2份,编号为1640103002025010644036595的被举报主体为银川市兴庆区某某酒店,编号为1640103002025010644528550的被举报主体为宁夏某某有限公司,载明的投诉事项均为“申请人在2025年1月在酒店入住期间乘坐酒店电梯时,电梯发生明显的摇晃,申请人得知该电梯在2024年12月检验过期后没有进行检验,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答复人收到申请人的举报,十分重视,立即组织工作人员现场核查。经核查,举报人反映情况不属实,该电梯已于2024年11月27日由宁夏特种设备检验检测院检验,并出具了电梯定期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合格。工作人员在现场已督促酒店更换张贴最新的特种设备使用标志,同时要求维保公司对该电梯进行了全面的维保检查,并且于2025年1月8日17时将上述情况告知举报人。并对编号为1640103002025010644036595,被举报主体为银川市兴庆区某某酒店的举报单,作出不予立案的答复。

二、答复人对编号为1640103002025010644528550,被举报主体为宁夏某某有限公司的举报单,作出不予立案的答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和《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举报人应当提供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线索,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举报人在自行录入举报内容时(编号: 1640103002025010644528550的),未写明违法行为发生地,且将被举报人录入为宁夏某某有限公司。且举报人针对同一事项两次举报,答复人在另案中已进行调查核实,举报人反映情况不属实。因此,答复人以被举报人地址不属于答复人监管范围为由,作出不予立案的答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答复人作出的不予立案答复与举报人无利害关系,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本法规定的被申请人;(二)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决定驳回申请并说明理由。”本案答复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增、减、得、失”的实际影响,其并非实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与答复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无利害关系。因此,本案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

综上,申请人复议申请书中所述情况与事实不符,答复人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案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请求复议机关依法查明事实,驳回其全部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2025年1月6日,申请人在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投诉:宁夏某某有限公司未对银川市兴庆区某某酒店所用电梯进行维护保养(编号:1640103002025010644528550)。2025年1月8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告知“经查,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理由:举报地址不属于我单位监管范围,请向贺兰县相关单位反映。”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举报由被举报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案中,申请人在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举报宁夏某某有限公司未对银川市兴庆区某某酒店所用电梯进行维护保养(编号:1640103002025010644528550),请求被申请人依法处理。虽然宁夏某某有限公司位于贺兰工业园区某某小区,但申请人举报的宁夏某某有限公司未维护保养电梯的行为发生在银川市兴庆区某某酒店内,属于被申请人的管辖范围,故被申请人以非管辖范围为由不予立案的决定,不符合法律规定。复议期间,被申请人撤销不予立案决定(投诉编号:1640103002025010644528550),但申请人仍要求撤销该不予立案决定。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投诉编号:1640103002025010644528550)违法。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银川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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